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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量逐年增加,商标抢注逐渐成为突出问题。仅2023年上半年,商标局就查处恶意商标注册24.9万件,其中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等授权过程中被驳回授权19.2万件,占比77.1%。如何认定商标抢注、如何规制商标抢注、如何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如何正确划定权利边界,成为立法和司法关注的热点问题。恰逢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地法院陆续发布了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精选了规制商标抢注案件,体现了各地法院对上述热点问题的回应。发现和担忧并停止商标抢注。注意、探索和尝试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一、抢注商标的概念及不正当竞争的类型

在商标法语境下,“抢注”一词本身就含有负面、贬义的言论,意味着行为人通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也是决定是否构成抢注的因素之一。因此,需要法律规制的商标抢注仅包括以攀附他人良好商誉、攫取不正当竞争利益为目的的恶意抢注,而不包括行为人纯粹出于善意的“善意抢注”。 。

一般来说,商标抢注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从广义上讲,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依法取得或者享有的权利客体,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些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将其商业标志,如未注册的商标、域名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未经在先商业商标使用者许可,擅自使用名称、商号等。

如上所述,行为人注册商标并非只是为了抢注,而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抢注商标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抢注商标并使用抢注商标从事市场经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

2、抢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

3.抢先注册商标并向物权人提出行政投诉举报、提起民事诉讼、启动行政授权确权程序(异议、无效、撤回等)、发送律师函等,意图禁止抢先注册。物权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者商业标志;

4、抢注商标并高价出售;

5、不断大量申请他人商标,以囤积商标,为上述行为做准备。

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优势和可行性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本质原因是《商标法》在规制相关行为方面存在局限性。首先,抢注者往往会注册大量商标。他们在《商标法》框架内,对第三方商标提起异议、无效、撤回等程序,制止抢注行为。一次只能针对一个商标启动该程序,这常常使权利人陷入困境。陷入泥潭,耗费大量额外的时间和金钱。其次,商标抢注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例如,在(2020)京0102民初2355号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被告的商标抢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进一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比之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优势显而易见。首先,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可以禁止抢注人一次性申请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类似于对擅自占地者的行为禁令。结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商标法修订草案》中设计的强制转让制度,甚至可以达到胜诉后强制转让注册抢先商标的目的。其次,抢注者注册商标后,难免会进行虚假宣传、混淆视听的行为、投诉、举报或起诉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不正当竞争规定的范围,应当予以撤回。换句话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总则”可以提供底线。

三、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的历史和现状

总体而言,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经历了一个“从头开始”、“从法律原则到原则性条款到具体条款”、“从禁止商标抢注”到“从法律原则到原则性条款到具体条款”的过程。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一)法律适用:从头开始

法院最初对商标抢注行为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驳回抢注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在(2014)民体字24号【指导案例82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王穗勇的“格乐斯”商标系抢先注册取得,其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方式为都一样。很难说这是合理的。王穗勇对爱乐思公司不善意合理使用取得的商标权提起侵权诉讼,构成滥用权利。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王遂勇的全部诉讼请求。在(2022)沪73闽中4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在原审中的商标是通过抢先注册取得的,且其对该商标的使用和提起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2017)浙民初18627号案和上海余杭区人民法院在(2017)沪0112民初18627号案中开始尝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26614.》第二条《总则》为被抢注者提供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成为制止商标抢注的有力制度工具。

(2)判断依据:从法律原则到原则性条款再到具体条款

如上所述,各地法院最初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等法律原则来规制商标抢注行为。

此后,各地法院开始探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可能性。在(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案件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规定》作出判断。

如今,行为人的商标抢注行为越来越多地与虚假宣传、引起混乱的行为、恶意投诉、举报或起诉结合在一起。各地法院更倾向于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具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在(2023)浙03民初案第423号【该案入选“2023年浙江省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恶意注册“唤醒-起来的话”,对他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利用商标发出“停止侵权”律师函并进行混淆、虚假宣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责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责任:从单纯禁止抢注商标到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早期,各地法院通常比较谨慎,通常只会命令擅自占地者停止行为。在(2017)沪0112闽初26614号案件中,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仅判令被告停止抢注商标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未具体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对这种行为。

然而,责令抢注人停止抢注行为往往不足以弥补抢注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因此,各地法院在责令抢占人停止抢占行为时,也会责令抢占人停止抢占行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2021)苏民终2452号案件【本案入选“2023年江苏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中,江苏省高院认定“被告人侵权人利用其权利抢先注册驰名商标和在先作为商标使用的作品,并采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投诉、不当注册等多种方式微信公众号、商业诽谤、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对商标权人的打击,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令擅自占地者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00万元。在(2021)闽民终1129号案件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判令被告停止申请注册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还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造成经济损失160万元。

4. 权利人应对商标抢注的策略

(一)加强商标监管

虽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但仍需将抢注迹象消灭在萌芽状态。权利人可以加强日常商标监控,发现自己的商业标识或者在先权利被他人抢注的,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及时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或者第三方撤回程序。

(二)当被指控侵权时,应及时积极回应、反击

抢注者成功注册商标后,很可能对权利人发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这时,权利人可以以抢注人注册商标、滥用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进行抗辩,请求法院驳回抢注人的诉讼。 《关于原告滥用权利赔偿合理费用问题的批复》要求抢注人赔偿权利人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作为诉讼的结果。

关于对策,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滥用权利的抢注者给予司法处罚。 “长高电信”案【该案入选《湖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及十大典型案例、十大优秀案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抢注人进行抢注商标。随后,他因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罚款10万元。

必要时,权利人还可以对抢注人抢注商标、恶意提起侵权诉讼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抢注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侵权的法律责任。影响。

(三)主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权利人可以对抢注商标的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没有任何争议。除了起诉抢注人、要求抢注人停止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要求抢注人赔偿经济损失等正常行为外,权利人还可以使用以下“两招”: ”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正确的。首先,被抢注商标的受让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可以追加为共同被告。在(2021)闽民终1129号案件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抢注人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的商标代理机构与抢注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求连带赔偿原告160万元。元;在南京某公司诉西安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抢先注册商标受让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在赔偿损失诉讼中,可以要求抢注人赔偿为制止抢注商标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在(2023)浙03民初423号案【本案入选“2023年浙江省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商标抢注,被侵权人在商标申请、管理等方面存在错误,无效宣告和司法程序中发生的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属于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予以考虑。

5. 结论

商标抢注对于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有序的竞争极为不利。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打击非法商标预注册行为,顺应了发展新生产力的时代需要,对于加大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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