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案件要点
域名是网络上互联网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它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行商业宣传,混淆相关访问者对域名主题的理解,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从而无偿占据别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简介
原告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产品现涉及电子、汽车、服装、建筑、交通、通讯、农业、家居用品、化工等领域,行销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杜邦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形字体“”作为产品制造商的识别标志。 1921年,杜邦公司首先在美国将椭圆形字体“”注册为商标,随后陆续在巴西、德国、丹麦、法国、印度、日本、非洲统一组织等94个国家、地区和组织注册。 1986年11月至今,原告杜邦公司先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取得椭圆形“”注册商标。 3、11、22、24、26、30、31类商品的字体。杜邦公司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参加专题展览、举办产品推介会、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等方式,持续在我国大陆推广椭圆形字体“”商标。 1997年,杜邦公司投入广告费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商标在我国销售的商品达2.23亿美元。 1986年11月至今,原告杜邦公司先后在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注册手续,取得了在第23类、第26类、第30类商品上的中国注册商标“杜邦”专用权。 31、46、1999年2月,原告杜邦公司在商标局注册了“ ”字样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归类为第21类。4月1日,“ ”字样商标被列入《国家重点商标》我国商标局编制的《保护名录》。
原告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采用“.行政区缩写”或“.行政区缩写”或“.Co.行政区”的格式。地区缩写”。被告国家电网公司于1996年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网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 1998年11月2日,该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 ”域名,但至今尚未实际使用。
1999年3月,原告杜邦公司在华子公司致函被告国家电网公司称:“本公司注意到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域名”。杜邦公司注册商标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已近十年。拥有200年的历史,也是世界各国商标(包括椭圆形标志)的注册所有者。该公司在中国拥有10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我们公司也在中国注册”的名义注册。商标。我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是.COM。我们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立即撤销该域名的注册。”
1999年11月4日,受原告杜邦公司委托,该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国家电网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进行公证。经公证证明,国家电网公司网站含有以下文字:域名是公司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该公司网站的最重要线索。从企业界的角度来看,域名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域名注册失败比商标注册更麻烦。国家电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在内的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该网页还包含注册域名的条件,包括“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的内容。原告杜邦公司为本次诉讼共花费调查取证费2700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杜邦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是美国法人。我国和美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自1921年起,原告杜邦公司的椭圆形字体“”商标已在94个国家、地区或组织注册。通过杜邦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公司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公司在全球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并有相当数量的商品使用椭圆形字体“”商标进行销售。椭圆形字体“”商标于1976年在我国注册,杜邦公司拥有该商标的专有权。杜邦公司也在我国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使用椭圆字体“”商标的产品在我国也拥有大量的消费者。我国已成为杜邦产品的重要市场。椭圆形字体的“ ”商标在中国市场也很受欢迎。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鉴于上述事实,杜邦公司提出椭圆字体“ ”商标事实上为驰名商标,该主张应予支持。
商标驰名与否是客观存在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本质上是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被告国家电网公司主张椭圆字体“ ”商标未经行政手续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巴黎公约》建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作为驰名商标,本案涉案的椭圆形字体“ ”商标应受到高于一般普通商标的特殊保护。未经许可,禁止他人以任何形式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目的,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本质。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即使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也会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与该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和混淆。降低驰名商标的显着性。性,损害其商誉。因此,驰名商标的保护应理解为将保护对象扩大到与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近年来,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工具。互联网具有通信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利用这一特点,合法权益能够更及时、更充分地得到体现,违法行为能够产生更迅速、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有必要对网络驰名商标给予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以保护驰名商标的显着性和商誉免受损害。域名是网络上互联网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互联网上的访问者一般依靠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提供商。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公司经常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以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建者的商品和服务。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行商业推广,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商标权人应当有权以域名的形式使用其驰名商标,并在互联网上享受驰名商标带来的利益。因此,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势必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字样商标是原告杜邦公司椭圆形字体“ ”驰名商标的最重要部分。被告国家电网公司无法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识、业务等任何方面与“”字样相关,也无法证明其有权在域名中使用“”字样。预先命名字段,但它指的是杜邦。驰名商标中的文字为最具识别性的内容,并注册了域名“”。国家电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如果投入互联网使用,难免会混淆域名与“ ”商标的区别,造成公众误解。事实上,国家电网将“”注册为域名,但并未使用。它只是阻止了杜邦公司将其注册为域名,并阻碍了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代理人,明知在为他人注册域名时,警告代理人“不得使用他人在我国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但其本身使用原告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名称注册为域名。由此可见,国家电网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实际上已经造成了阻碍杜邦公司使用其驰名商标在中国互联网上开展商业活动的后果。国家电网的行为已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还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国家电网恶意将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利用他人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到杜邦公司的通知后,即使中方子公司发出警告信,仍未能成功。”国家电网公司应当纠正这种不公平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杜邦公司在本案中所花费的调查取证费用。国家电网并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域名,杜邦公司要求国家电网道歉,但诉讼未获支持。
案例分析
该案是北京法院公布的十大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一。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驰名商标是在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未经许可,禁止他人以任何形式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目的,这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本质。 。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纠纷的类型更加多样化。互联网不仅可以使合法权益得到更及时、更充分的体现,也可以使违法行为产生更迅速、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本案中,中国互联网公司将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域名是网络上互联网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它具有识别功能,是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网络访问者通常可以依靠域名来区分信息服务提供商。因此,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行商业宣传,迷惑相关访问者对域名主体的认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知名度。访问率。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用他人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实际阻碍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即使收到杜邦中国子公司的警告信后,其仍未能纠正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共77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杜邦公司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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