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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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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认定

选择理由

本案涉及互联网域名权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认定。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司法机关在规范恶意域名抢注、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善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权利人的保护。本案依托专业的互联网审判资源,围绕域名恶意注册、侵权等法律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司法认证和审查,依法保护了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01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争议域名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认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域名侵权是指域名注册人或者使用人在注册、使用域名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权、商号等的行为。判断域名是否侵权,应考虑该域名的注册、转让是否存在恶意,他人是否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远早于被告主张的注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且原告收到争议域名后并未恶意出售或造成他人商业利益损害。转移。这并不构成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行为。正确的。

02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3393号

03

案例介绍

2021年7月1日,原告冯某某通过拍卖方式购买了争议域名,并将注册权转移至其名下。 2022年3月2日,某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诉,请求将涉案争议域名“”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认为,Feng的域名包含其整个魔虎标识,两者相似。冯某某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也未获得任何公司授权或许可使用mohu标识。冯某某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既不善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它有可能被用来传播恶意软件。 2022年3月30日,冯某某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称:冯某某创建并提供网站开发和推广服务。它对域名拥有权利和合法权益。

2022年4月20日,仲裁庭作出裁决:1、争议域名与某公司主张的mohu标识构成相同; 2、冯某某因争议域名知名度不高,也未获得某公司的许可。使用mohu标识,冯某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善意使用该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未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3. 电子邮件副本显示,域名的前持有者将域名恶意出售给了一家公司。综合以上三个条件,判决该域名由冯某某转让给某公司。冯某某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04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域名“”首次注册于2000年1月12日,被告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于2020年1月9日获得注册商标“MOHU”,并将其用于天线、前置放大器、数字视频设备(包括电视调谐器和天线)、电缆和其他商品的销售。

1、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存在恶意。某公司成立时间和商标转让时间均晚于系争域名首次注册时间。但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域名被案外人注册时或之前对“mohu”标识享有在先合法权益。一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中国注册并使用了“mohu”商标,或者其使用争议域名会引起互联网用户的混淆和误解。从现有证据来看,尚不能证明系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高价出售以获取不当利益。

2、冯某某购买争议域名的行为合法。冯某某作为二手域名的购买者,在购买涉案争议域名后并未及时投入使用,而是因为某公司在购买时未证明其拥有合法有效的权益。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不能由此推断冯某某对争议域名的购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发出询问邮件,该时间早于冯某某购买涉案争议域名的时间。无法证明冯某某参与拍卖并转让涉案争议域名只是为了从某公司获取争议域名。公司或其他竞争对手为获取额外收入而进行出售或转让,不能由此推断其具有不良意图。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冯某某对域名“”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本案涉及的争议域名“”不会转让给被告公司。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 |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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