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 当事人:Festo Co., Ltd. (.KG) 被申请人: 争议域名:festo-china 业务范围: 1. 案件程序 亚洲域名争议 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投诉人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于2013年2月26日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名称争议解决政策,要求任命一名专家 成立了一个专家组来审查该案件。 2013年,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 2013年,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协助函,要求确认注册信息。 该注册服务机构于2013年回复并确认:(1)其为争议域名提供注册服务; (二)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三)涉及的域名投诉适用本《政策》; (四)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使用语言为中文。 2013年1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确认书和送达通知,确认投诉已经审核通过并送达被投诉人。 本案程序于2013年10日正式启动。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转送/寄出书面投诉通知,告知被申请人已提出投诉的事实,并说明中心北京秘书处已遵守《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 投诉及附件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投诉人。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也通过电子邮件向ICANN和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启动程序通知。 截至201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截止日期,中心北京秘书处尚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 2013年6月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缺勤通知书。 2013年6月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郭鹤先生发出列入候选专家通知书,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此案。并保持各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随后,候选专家回复表示同意接受任命,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3年6月14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发出专家指定通知,指定郭鹤先生为本案唯一专家。 ,成立了一个专人专家小组来审理此案。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给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六条(f)款和第十五条(b)款规定,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2013年6月14日)起14天内召开会议,即2013年6月28日(包括 2013 年 6 月)。 28)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2. 基本事实 投诉人:本案投诉人为 Festo GmbH & Co. KG (.KG),地址:
本案申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为王刚、陈然。 被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是,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1399号)。 被投诉人于2011年5月27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festo-china”。 三、当事人 投诉人主张: (一)被投诉域名与被投诉域名的名称或标识相同。投诉人拥有公民权利,或相似程度足以造成混淆 i. 关于投诉人投诉人是一家根据德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致力于包括气动元件在内的各类电子电气设备和系统的生产和研发,是全球领先的公司之一在这个领域里。 其销量和质量在世界500强企业90%的自动化应用中均居全球第一。 投诉人已全部解决。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相关产品上注册了“FESTO”以及“FESTO”与其他文字、图形的组合。 投诉人在中国广泛使用其“FESTO”商标。 投诉人已向中国销售大量使用“FESTO”商标的液压元件和其他液压产品。 投诉人的“FESTO”商标在中国液压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 申诉人享有公民权利。 投诉人享有“FESTO”、“FESTO”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在中国有相应的中文音译“FESTO”。 这些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各种液压装置及其零件,以及与这些商品相关的各种服务。 具体注册信息如下:序列号、注册号、类别商标、商品或服务、塑料管件; 塑料手动截止阀零件; 即:截止阀; 切断开关(水龙头)和舱壁法兰(盲板); FESTO气动/液压和气压控制元件传感器; 指压缩空气用气缸、活塞、阀门、滑阀、吸音器; 由金属和/或塑料和/或橡胶制成的软管; 软管喷嘴; 软管接头; 软管夹;软管连接元件; T型管接头; 管夹; 螺纹接头。 切割公鸡; 机械工具; 木工机床及加工设备的气动、液压压紧进给装置; 气动、液压及气液联合控制系统; 进料和控制系统; 气动夹紧装置和气动制动器; 气动控制钻孔和充电装置; 组合式电动压缩机; 压缩机; 压缩空气压力调节器过滤器; 机械工程和过程工程中逻辑控制系统的气动元件; 主轴; 气动机械脉冲计数器; 气动增压器和比例放大器; 由压缩空气操作的液压阀; 气动接触器; 灵活的扩展器; 弹性管; 喷射技术; 手指箔元件; 壁挂式喷水元件; 膜元件和活塞元件; 气动关闭控制; 电-气动转换器转换器; 气动-电动转换器; 高低压转换器; 液压气动转换器; 费斯托机床; 指移动式和固定式木工机床; 通过气压操作; 控制; FESTO 电子电气技术的其他系统; 特别地,数据处理系统涉及接触继电器、电子控制站、电子微型组件、电气终端; 矫正装置; 用于不同电压电位的电源插座。
用于机床、木工机床的控制台、液压、气动控制代表及自动控制器; 测量仪器、测量值处理仪器; 指标; 数据终端,但不包括电气安装设备; 控制台; 调整压缩空气压力仪表逻辑控制系统的机械工程和工艺工程中使用的油含量、水含量的电子元件; 即指标; 压力表; 气动机械脉冲计数器; 计数计时器; 小数指示器指示键; 输入开关; 弹簧开关; 慢转开关; 切断开关和选择开关; 定时器、磁带阅读器、机械、气压和电脉冲传感器、命令和信号分离滤波器、气压温度开关和转速计; 压敏开关; 湿度开关、电流开关; 气动自动车速表; 打孔卡读卡器; FESTO 工具由电力和压缩空气驱动,用于加工木材和合成材料,以及手动机器和手控工具; 特别是磨削工具; 锯等; 锯主要有盘形锯、园林锯、绳锯; 费斯托截止阀; 截止旋塞; 舱壁法兰; 金属软管; 软管喷嘴; 软管接头; 软管夹; 软管接头; T型管; 三通接头; 管夹; 喷嘴; 教学出版物和教学书籍; 以及气动、液压、电子、电气控制技术领域的教材、教材、教程、教材的出版; 组织和举办研讨会; 在气动、液压、电子和电气控制技术领域进行评估; 收集气动、液压、电子、电气技术领域的信息和资料; 并举办教学辅导班; 气动领域咨询; 液压; 电子电气控制技术; 电子电气技术设备; 和其他系统; 接触继电器,特别是与数据相关的数据处理系统; 电子控制站; 控制台; 电子微型组件; 电气端子; 矫正装置; 不同电压的电源插座; 上述货物不包括贴标机或定价机 名称和地址打印机的单独组件,不用于结构连接; 也不包括电气安装设备; 用于压力机、冲压机、气动或液压控制的钻孔设备; 控制台、机床和木工机床液压、气动控制仪表、自动控制器; 测量仪器; 测量值处理仪器; 指标; 数据终端,但不包括电气安装设备; 10 气动/液压和气动控制元件的传感器、手指气缸、活塞、阀门、滑块阀门、压缩空气的吸音器; 软管、软管喷嘴、软管连接器、软管夹、软管连接元件形管接头、管夹、由金属和/或塑料和/或橡胶制成的螺纹接头、截止旋塞; 调节油含量、水含量和压缩空气压力的装置(用作机械部件); 机床、木工机床及加工设备的气动、液压控制进给装置; 气动、液压以及气动和液压组合控制系统; 给料装置及控制系统; 气动夹紧装置和气动制动器; 气动控制钻孔和进给装置; 组合式电动压缩机、压缩机、压缩空气调压器用过滤器; 机械工程和过程工程中使用的逻辑控制系统气动和电子元件; 即指标; 压力表; 气动机械脉冲计数器; 计数计时器; 小数指示器、主阀、指示器键; 输入开关; 弹簧开关、慢转开关、截止开关和选择器开关;计时器;读带器;机械、气压和电脉冲传感器;指令和信号分离滤波器;气压温度开关和转速计;压力开关;湿度开关;电流开关;气动自动速度表;打孔卡读数气动增压器和比例放大器; 由压缩空气操作的液压阀、气动接触器、柔性膨胀器、弹性管; 喷射技术; 手指箔元件; 壁挂式喷水元件; 膜元件和活塞元件; 气动合闸控制器; 电-空转换器; 气动-电动转换器; 高低压转换器; 液气转换器; 投诉人为“festo”、“festo”等域名的注册人。
1997年,投诉人注册了上述以“festo”为核心的域名,该域名目前有效。 三.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FESTO”商标相似,足以造成混淆。 投诉人拥有“FESTO”标志的商标权等民事权益,也是“festo”域名的注册人。 这些民事权益产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11年2月27日。争议域名“festo-china”中的“com”为顶级域名,不视为确定相似度。 “festo-china”是本案争议域名的核心部分,应与投诉人拥有的“FESTO”商标一致。 比较。 争议域名“festo-china”中,“festo-china”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投诉人的商标“FESTO”,另一部分是“-china”。 第一部分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FESTO”相同,第二部分“-china”代表中国。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专有权的“FESTO”商标足够相似,容易造成混淆。 如上所述,投诉人以“FESTO”和“FESTO”品牌为核心产品,为中国客户提供高性能气动元件、部件和系统。 被诉人在争议域名“festo-china”网站顶部使用了申诉人的“FESTO”商标。
被投诉人在公司简介中宣传自己是投诉人“FESTO”品牌液压产品的代理商; 在“产品展示”栏目中,该网站摆放的大部分是投诉人的“FESTO”品牌产品。 因此,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被投诉域名对应的网站为投诉人所有,或者该网站为投诉人真实代理人所有。 但事实上,投诉人并未授权被投诉人销售其产品,被投诉人也并非投诉人的代理人。 显然,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此前的民事权益标志很可能造成混淆。 正是由于投诉人及其“FESTO”商标在先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并非唯一试图注册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上述商标类似域名的人。 投诉人成功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出投诉。 解决了“”等域名争议。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FESTO”作为投诉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没有任何具体含义。 其为投诉人原创,具有很强的固有独特性。 性,通过其使用在中国广受欢迎。 经中华商标网查询,被诉人不拥有“FESTO”商标权,被诉人与“FESTO”没有任何联系。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没有业务关系,投诉人也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FESTO”商标。据投诉人目前所知,被投诉人未能获得授权或许可使用从其他渠道获得的“FESTO”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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