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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春林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微信”商标案之争尚未平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HKIAC)香港秘书处近日对域名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域名”)作出最终裁决。被投诉人应将争议提交至该域名已无偿转让给投诉人。专家组多数意见在本案裁决中适用了“转让视为新注册”的先例和“误导使用属于恶意”的原则,受到业界的诟病。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简要评述如下。

简介:案件基本事实和仲裁规则介绍

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域名由注册人“”于2000年11月21日注册,随后争议域名注册人多次变更,最后一次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于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最早获得的与“”/“微信”相关的在先权利为2011年10月25日在香港商标注册日。2015年12月1日,投诉人提出向HKIAC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无偿转让争议域名。

2、关于.COM域名适用的UDRP规则:根据ICANN制定的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诉应予支持: (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服务标志相同或者极其相似,容易造成混淆的;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域名。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后两个条件。

争议一:被申请人是否享有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

1.根据UDRP和以往案例,这里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是指基于任何地区法律的权利和利益。常见的包括姓名权、姓名权、商标权等。一些UDRP案件还支持域名权益和股权。代码好处等

2、根据UDRP的规定,即使被投诉人不具备上述明示的权利或利益,只要能够证明其在收到争议通知前善意准备或使用争议域名,或者被投诉人域名已广为人知,或者没有获得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

3、本案中,虽然被诉人并不拥有相关商标权或名称权,但被诉人辩称其实际使用了争议域名,并对被诉人的网站进行了“微调”,包括在网站中添加了“ “非官方”,并在底部明确注明“与腾讯微信无关联”,避免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投诉人的官方网站,从而证明其善意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误导性。遗憾的是,专家组并未采纳上述抗辩,而是认为被诉人的上述“微调”行为恰恰证明被诉人是在知晓申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获取争议域名的,属于恶意行为。

4、实践中,确实有不少先例,《》认为被申请人在争议域名下的网站上标注“非官方”等词语并不能证明其善意使用。相反,它认为这恰恰证明被诉人知道申诉人的存在。恶意,即所谓“知识意味着恶意”原则,但这一原则通常适用于他人事先注册了具有较高显着性的商标的域名争议案件。但本案商标显然不符合“较高显着性”原则。 “特征。

争议二:被申请人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属于恶意?

1.根据UDRP,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的条件。恶意条件往往是域名仲裁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与适用于.CN域名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不同,投诉人必须证明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时存在恶意。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必须是恶意的。 。本案中,被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早于申诉人商标注册10年以上。判定被诉人注册域名具有恶意,难免具有任意性。

2、所谓恶意注册,是指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恶意注册的常见原因包括抢注驰名商标、TYPE显着的域名、抢注域名牟利等。在汇业黄春林代理的中文域名仲裁案中,“抢注”原则被域名注册机构认定为恶意。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并注册该商标的时间(2011年)远晚于注册时间(2000年)。投诉人在注册时怎么可能存在恶意呢?然而“狡猾”的申诉人和专家组的多数意见却引经据典,引述“

VIEW”3.7段以及相关案例中讨论的“域名转让应视为新注册”的原则。但事实上,WIPO意见或先例将“转让”认定为“新注册”是有条件的。 ,即争议域名的注册行为存在明显恶意(例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被投诉人仅用“转让”来反驳投诉人的主张)就本案而言,“微信”早在“微信”服务形式为公众所知的十多年前就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很难认定注册是恶意的,却认定转让注册域名的人具有恶意。这样的硬性应用显得“主观武断”。

3、所谓恶意使用,是指被投诉人在申请域名过程中存在恶意行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包括误导消费者、损害商誉等。实践中,各仲裁机构的判例中也确立了大量恶意认定原则,如以高价出售、租赁牟利、隐瞒注册信息等。在汇业黄春林代理的域名仲裁案中,“被动持有”原则被确立为恶意。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符合恶意注册的条件,其实就不需要证明恶意。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将网站内容由“微信”改为“微信”、在网站上多次使用投诉人的商标、以金钱奖励诱导用户关注某些公众账号等具有恶意。

结论:关于本案今后的走向

因此,在排除其他因素干扰的前提下,本案存在上述诸多争议点,值得讨论。专家组成员之一迟少杰在裁决中也保留了相反的观点。据悉,被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URDP规则,如果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司法机关已受理域名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将中止执行。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涉及域名的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当依法认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原告发现域名的地点)。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汇业律师黄春林指出,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基本遵循UDRP的判断标准。

纯粹从技术角度来看,未来尚未到来,结果难以预测。

如需了解更多有关域名仲裁的信息,请发送邮件索取汇业黄春林“计算机域名保护与争议解决法律实务”讲座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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