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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办法_cn 域名争议_域名争议怎么解决

域名争议怎么解决_cn 域名争议_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作为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其使用的字符串可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导致其与具有相同识别功能的商标发生冲突。

作者 |陈其林 陈硕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莫克

域名作为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其使用的字符串可能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导致其与具有相同识别功能的商标发生冲突。一般来说,解决域名争议有三种方式:冲突解决程序、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由于域名争议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因此较少适用仲裁程序,较多适用冲突解决程序和诉讼程序。本文拟重点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两者冲突的解决。

01

早期商标与后期域名之间的冲突

(一)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域名的冲突

1.通过冲突解决程序解决互联网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1) 冲突解决程序介绍

除传统的诉讼或仲裁外,在先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争议。域名争议解决流程主要是解决域名权属争议。最终裁决仅决定投诉是否成立。投诉人的上诉只能要求裁定转让或撤销相应的争议域名,而不能确定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性质和对应关系。赔偿责任。此外,该程序的裁决效率很高。从程序启动到裁决下达通常需要3-4个月的时间。该程序是最终的。但投诉人、被投诉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仲裁庭的裁决通知后或者执行前,仍可以就争议域名提起相应的诉讼或仲裁。裁决。程序。

国际通用顶级域名(如“.com”)与国家顶级域名(如“.cn”)的管理机构不同,因此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解决机构也存在差异。 “.com”、“.cn” 顶级域名争议在中国较为普遍。这是一个例子:

“.com”域名:其争议解决规则为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及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等待。解决机构有:WIPO、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香港和北京设有办事处)。域名争议投诉人必须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四条规定的所有要求,其投诉才能成立。

“.cn”域名:适用的规则为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制定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解决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投诉人须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要求在他或她的投诉成立之前。

(二)通过冲突解决程序解决互联网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无论后续域名注册人是否实际使用该域名开展商业活动,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都可以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请求转让或注销该域名。

基于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域名进行投诉的,可以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四条或《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要求无明显差异。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要求投诉人拥有的在先商标权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未包括在先商标的地域性质。有相应的规定。

除了商标地域要求存在差异外,综上所述,被投诉域名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我。与投诉人在先拥有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混淆;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注册或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意图。

同时,上述两条解析规则也明确了域名持有者被视为恶意的具体情况,两条规定大致相同。例如:①域名持有者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② 注册域名是为了防止他人将其作为互联网上的域名来享有其他权利。商标权等; ③ 注册域名的目的是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或者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域名注册人仅注册了争议域名而没有使用,且域名注册人没有囤积域名,投诉人(即在先商标权人)将很难举证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此时,虽然上述两条解决规则均未将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作为投诉成立的条件之一,但如果投诉人能够证明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则域名注册人需要解释注册域名的合理理由。 ,并在注册域名时履行了合理回避义务,否则将被视为域名注册人以损害投诉人声誉、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解为目的注册域名;从而满足上述两条解析规则。主观恶意成立的要求。笔者曾处理过一起在先驰名商标与在后域名的纠纷。虽然域名注册人在回复中解释了注册该域名的原因,但在投诉人的补充意见中,作者通过提交在先商标享有一定的权利。知名度证据,再结合百度搜索,就可以知道在先商标与投诉人之间的唯一联系。因此,笔者认为域名注册人并未履行合理回避义务。最终,专家组采纳了作者的意见,裁定域名注册人存在恶意。

与行政、司法程序中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较高证据要求相比,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证据要求相对较低。例如,网络报告、百度搜索界面、关联公司年报等都被专家组采用作为判定受欢迎程度的证据。例如,在“”、“”域名案件中[案号:CND-][1],专家组采纳了投诉人2014年至2019年在各网络平台推广THE GINZA品牌的相关证据,进而认定认定“THE GINZA”商标及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认知度。

2.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互联网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除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外,在先商标所有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互联网域名解释》)第四条规定:域名争议中,域名注册人注册、使用该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要件是: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具有利益,无正当理由注册、使用该域名;

(四)被告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互联网域名解释》没有明确如何区分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文字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域名,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商标侵权。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引发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注册或者盗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因为恶意域名是对诚信的侵犯。”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域名注册人会将域名与在先商标结合起来(无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否)注册为域名不构成商标侵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在(2012)高民终字第4609号案[2]中,法院认为,注册域名的行为并未在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表明来源的关系,且域名注册行为并未建立域名与任何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来源表明关系。注册该域名并未侵犯在先商标权。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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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2012)高民终字第4609号判决书全文

同时,在判断域名注册人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商标的驰名程度也是判断域名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互联网域名解释》,只要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目的,域名注册人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 (2021)京民终554号[3]法院认定在先商标“东道”构成第42类驰名商标。虽然域名“”、“”并未在第42类服务中使用,但法院仍适用《互联网域名解释》第五条,最终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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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2021)京民终554号判决书全文

笔者认为,如果域名注册人将在先商标注册为域名,并通过其进行相关电子商务活动,该商标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进行处理。 《商标法》)及商标民事纠纷解释。侵权处理办法规定,即认为域名注册人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对相同或者类似类别的商品/商品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服务,构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

(二)未注册的在先商标与在后域名的冲突

无论适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还是诉讼程序,如果以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作为在先权益的依据提出主张,则对商标的知名度有要求,但每种程序的要求不同为商标知名度程度。

1.通过冲突解决程序解决互联网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com”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投诉人必须取得在先注册商标权。但就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域名案[案号:CN-][4]确认上述“注册商标”可以延伸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投诉人需要证明在先使用该商标的事实。后经认定,投诉人需证明未注册商标已成为识别投诉人商品或服务的显着标志,但无需证明其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

在“”域名案[案号:CN-][5]中,投诉人以网络宣传视频和产品奖项为证据,证明投诉人通过事先的努力,将波导商标变成了投诉人产品的显着标志。使用。随后,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则和此前的裁判结果认定,即使该商标未注册,但使用后已成为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显着标志的,投诉人仍对该未注册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

“.cn”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投诉人对涉案名称、标识享有民事权益。该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未注册的在先使用的商标。实践中,在先裁定要求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域名案[案号:CND-][6]中,专家组认为,在域名纠纷中,投诉人必须证明其商业商标注册或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时间争议域名的使用时间应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因为投诉人没有提交相关知名度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在中国使用“”注册公司名称的证据。最终,专家组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

2.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互联网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诉讼过程中,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在先民事权益,可以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0)中国民初字第11713号案[7]中,虽然原告在系争域名注册日之前并未取得“特伦速”的注册商标权,但法院认为,在该域名注册之前,原告并未取得“特伦速”的注册商标权。争议域名中,原告的“特伦苏”“苏”奶制品已成为我国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产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驰名产品”。最终认定,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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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2010)一中民初字第11713号全文

02

先前注册的域名与后来注册的商标之间的冲突

目前法律对于“域名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2018)京73行初10503号[8]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已经注册的域名符合以下条件也可以使用:它满足以下四个要求。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将其认定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时,在先域名的注册人可以针对在后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或无效程序。这四项要求是:

(1)诉争域名先于诉争商标使用;

(二)诉争商标与主张的域名的标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三)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该域名已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该域名因使用而知名度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者具有较强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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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2018)京73银初10503号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域名的受欢迎程度时,一般采用网络报告、数据、第三方机构证明等证据材料。在(2017)京73行初2369号[9]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三方提交的与涉案域名“”相关的网络新闻报道,以及人人网、猫扑网的报道和报道大杂烩、百度知道等平台。经国家图书馆推荐、文献复印件证明及网站访问等,认定“”域名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最终认定诉争商标侵犯了第三方在先域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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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2017)京73银初2369号全文

在先域名权利人除主张“域名权”保护外,还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法解释》第十一条称,商标权人的后续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断在后商标权人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与域名主体部分相似且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志; (2)他的行为足以误导人们。被认为是其他人的产品或与其他人有特定的联系。

评论

[1] CND-号资生堂株式会社与张庆国“;”纠纷案域名

[2](2012)高民终字4609号及互联网域名纠纷上诉案

[3](2021)京民终554号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CN号码集团AG与“”域名之争

[5] CN 号有限公司与Wise关于“”域名争议案

[6]CND-号码与杨红娟“”域名之争

[7](2010)一中民初子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第11713号

[8](2018)京73行初10503号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9](2017)京73行初236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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