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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的说法作出回应。

6. 6.1《解决方案》适用性的分析和判定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6月18日发布实施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因域名注册或者使用产生的争议,适用本办法。争议域名的注册期限届满的,​​适用本办法。域名已过期三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投诉人声称并提交证据表明,争议域名于2008年首次注册,随后注册人信息多次变更,最终于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转让给被投诉人;争议域名于2011年首次注册,但于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转让给被申请人。由于原注册人与当前域名持有者之间不存在持续关联性,故该域名的转让争议域名视为争议域名的注册。本案中,“.cn”域名重新注册时间未满三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解决域名争议。

专家组认为,《决议》第二条所称“注册”应包括首次注册和后续注册以及通过转让(转让)方式取得域名。参见:(& Blue Inc.) 诉徐振林 (Xu),WIPO 案号:0009。本案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7月25日和2018年8月2日注册(或取得注册)争议域名和争议域名。专家组注意到,中心于2021年7月7日收到投诉。可见,中心收到投诉时,争议域名的注册期限还不到三年。

因此,专家组认定,因两个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而产生的争议,适用该《解决办法》。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予以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混淆的;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

A.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标识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近似

根据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申诉人拥有与该商标相关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全部包含投诉人的商标。剩下的只是域名后缀“.cn”或“.”专家组认为,域名后缀对于争议域名与本案投诉人的商标不具有任何区分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商标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方案》第十条举例说明了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一些情况,具体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善意使用该域名或者该域名对应的名称;

(二)被诉人虽未取得商品商标或相关服务商标,但其持有的域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合法地将域名用于非商业目的,无意误导消费者以获取商业利益。

对于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争议域名均指向非活跃网站。争议域名全部包含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声明,其未通过任何渠道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姓名标志。

对于第二种情况,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申请人姓名为“罗宗军”,与争议域名无关。因此,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因争议域名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知名度。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主张或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决议》第九条列举了构成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一些情形。第四种情况是“其他恶意情形”。

专家组指出,被投诉人于2018年才获得争议域名的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完全包含商标,其余部分为域名后缀。虽然该商标属于英文术语(可译为“”的复数形式),但该商标使用在身体护理和家居用品上,因此具有一定的显着性。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相关销售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的结果大多与投诉人相关。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选择争议域名的说明;争议域名仅指向一个不活跃的网站。鉴于这些情况,专家组认为,“权衡可能性”,被诉人是根据申诉人商标的价值注册了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申请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明知投诉人的商标,但仍选择注册与该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注册行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七、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根据《决议》第十四条和《议事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独家专家

日期: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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