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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APP,品牌域名是不能缺少的。 在故意攀附方面,企业不仅要注意商标侵权,还要注意域名侵权!

这不,张某注册了“”域名(简称:争议域名)。 这个“头条”不是另一个“头条”。 因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在先权益,且张某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具有攀附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认定认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该公司并无不当。

01

案件简介

2014年1月20日,张某注册了域名“”(简称系争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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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中心)北京秘书处投诉,声称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在先权益。 张某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争议域名已转移至。

2018年8月28日,域名中心作出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至。

张某认为自己已正确注册并正常使用争议域名,并有权继续合法持有该域名,遂将案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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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标识的商业使用自其于2014年1月20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开始,并至迟于其成立之日起开始使用“”及相关产品。 2012年12月9日,类似商标,上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且张某注册并使用被诉域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没有任何在先权益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注册争议域名并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构成故意攀附商誉、造成用户混淆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然后进行裁决。 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02

法院认为

一般情况下,判断域名持有者是否可以继续持有并合法使用该域名,首先应判断该域名是否与在先权益涉及的相关客体相混淆,从而损害在先权益。进而判断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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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1月16日起,我们针对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了“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和图片”、“今日头条”、“每日头条”等商标。 ”,其持有的“”、“”等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此外,其于2012年至2013年继续使用和推广“今日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今日头条网站(网址:)及手机软件,并在诉争域名注册前拥有一定权利。 。 由于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审法院认定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具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益并无不当。

尽管张某主张争议域名与“”域名存在差异,但考虑到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和发音上较为相似,一审法院认定争议域名并无不当。两者相似,本院予以确认。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张某以搜索库公司名义开设的今日头条网站的注册名称和整体页面设计与其运营的今日头条网站较为相似,且其发布的部分内容和提供的部分服务网站也与他运营的今日头条网站类似。 今日头条与今日头条网站之间存在重叠,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鉴于“今日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今日头条网站(网址:)及手机软件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张某应知悉该事实。其拥有在先权益,且仍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在争议域名上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很难称之为合法。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并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具有攀附商誉、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无不妥。 因此,张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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