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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因恶意抢注域名被判侵权罪。

2005年1月27日 20:14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上海1月27日电(梁总 杨金枝)恶意注册互联网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盛银公司停止使用该域名,理由是该域名与新雅达公司合法权益的域名过于相似。

新雅达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浙江省从事软件技术开发和咨询的知名企业。 公司注册的“”商标被评为杭州市、浙江省著名商标。 公司也是“”商标的注册人。

2004年3月,新雅达公司与协议约定圣尤达公司将域名无偿转让给新雅达公司。 该域名注册于1999年4月。2003年6月30日,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一个域名,该域名对应的网站显示“网站正在建设中”字样。

因为该域名的主体部分与鑫雅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域名的主体部分相同。 为此,鑫雅达公司以盛银公司恶意抢注域名,构成对鑫雅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盛银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新雅达公司的指控,盛银公司认为,新雅达公司无权主张该域名,因为新雅达公司在2004年才获得自己的域名,而盛银公司是在新雅达公司之前注册的,不存在使用域名的主观恶意。域名。 而且,该网站尚未建成,使用范围仅限于企业电子邮件地址和名片上的标记,尚未通过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因此,不可能造成公众对该域名产生误解,也不构成侵权。 更何况,互联网上相关域名众多,鑫雅达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网络资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雅达公司虽然2004年才获得该域名,但该域名早在1999年4月就已依法注册,该域名的保护权应自该域名被注册之日起计算。登记。 新雅达公司依法注册了“新雅达”、“”商标,并合法持有域名。 公司及注册商标在浙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鑫雅达公司对以“ ”为主体的商标、域名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

盛银公司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新雅达公司的商标、域名相同,但盛银公司对该域名既不享有权益,也未提供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任何合法理由。 。 同时,两家企业的业务范围相同。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盛银公司将该域名用于商业目的的注册和使用,是为了将其与新雅达公司的产品和网站相混淆,从而误导用户访问其网站。 其行为构成对鑫雅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至于互联网上是否存在其他与“”相关的域名、新雅达公司是否对相关域名主张权利、相关域名是否构成侵权,这些问题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盛银公司的行为特征。 因此,盛银公司的相关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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