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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域名争议处理机制的公平、便捷与高效,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特此设立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依据《解决办法》实行的域名争议解决流程具有约束力,同时,该流程亦需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本规则所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三条 本《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所提及的以下术语,其具体含义如下:

《解决办法》系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作为域名注册协议的组成部分,对域名持有人产生约束,并纳入了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协议之中。

注册协议,系指由域名所有者与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所订立的关于域名注册的合同。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系就相关域名存有争执,并依照《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投诉请求的当事人之一。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所谓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即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

(七)此类机构系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设立,专责接收并处理域名注册的申请,并最终完成域名的注册手续。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系指那些获得注册服务机构的授权,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接受和处理域名注册申请的专门机构。

九、所谓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系指那些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认可及授权的机构,它们专门负责处理我国互联网域名方面的争议问题。

专家组系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选定,负责审理域名争议投诉的个体或三人组成的评审团队。

专家,系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定,并在其官方网站专家名录中予以公示,具备成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资质的个人。

《补充规则》系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程序规则》所编制的,旨在对《程序规则》进行补充的规则体系。

《简易规则》系指争议解决机构依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所确立,专用于处理《解决办法》中特定类型域名争议的快捷程序规定。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 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争议解决机构在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发送文件时,应确保将相同文件副本同时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

专家组在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发送文件时,应确保将副本同时发送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另一方当事人。

文件传送者需承担保存相关记录的责任,这些记录详细记录了文件传输的各个环节和具体状况,便于相关当事人查阅,同时也可作为编制相关报告的依据。

(四)若文件发送方在接到通知后得知其发送的文件并未被接收,或者发送方自认为文件发送失败,则该方应即刻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报告此事;从那时起,所有文件的发送与回复操作都应遵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令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通知,以便更新他们详尽的联系资料。

第五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需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以保证被投诉方真正接收到投诉文件。一旦被投诉方确实收到投诉文件,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促使被投诉方真正收到投诉文件而执行了以下行为,上述责任便视为得以免除。

依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维护的WHOIS数据库,针对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以及缴费联系人所登记的邮寄及传真通信地址,向被投诉方寄送投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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