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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域名备受追捧,例如广州地铁和“中央一套”的域名遭到抢注,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当从制度层面入手,彻底杜绝域名抢注现象,对其进行限制和规范;也有人指出,抢注的祸根在于域名投资,应当予以明令禁止。

业内知名律师于国富指出,所谓的“抢注”实际上应称作“抢先注册”,这指的是在价值较高的域名上,某人率先完成注册的行为。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因为域名作为一种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资源,其价值类似于优质地段房产,遵循的是先到先得的原则。抢注行为属于积极举措,它构成了域名注册领域内的合规途径。观察全球众多发达国家的域名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先注册先得”已成为普遍遵循的国际规则。

域名注册的优先权并不触犯法律,且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那么为何近期在中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呢?于律师指出,目前针对域名抢注和域名投资所发出的诸多质疑,实则是对两个不同概念产生了混淆:一个是正常的抢先注册,另一个则是恶意的抢注行为。

该律师指出,依据国际普遍做法及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对域名的抢注行为并不算违规。然而,所谓的“恶意抢注”则属于违规范畴。恶意抢注在国内外的管理法规中均有明确界定,主要是指那些侵犯他人权益的注册活动。例如,注册一家知名企业的域名后,以高价向该企业出售,这类行为即为明显的恶意抢注。对于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带有恶意,这牵涉到注册者与投诉者的权利等多个层面,情形极其复杂,难以迅速得出结论。此类问题往往需要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据调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后不审核”的原则,这是因为域名注册机构仅是技术性的管理机构,让其承担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若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增加审查步骤,那么流程必将变得繁琐,如同商标注册一般,这样的效率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速度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在域名管理方面,目前实施的“先申请再进行审核”的管理机制,对于推动我国域名体系的发展、增强企业的域名意识以及推动互联网的进步,在多个层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唐广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研究员,明确表示,域名注册及管理机构并未被赋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职责。此外,这些机构系为迎合网络发展和运营需求而设立的服务性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能力。除此之外,域名注册机构在进行自身业务时理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然而,它们并不负有对第三方行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胡钢律师,域名法律领域的专家,特别指出,在全球范围内,民事权益纠纷在域名注册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现象。这种状况在所有开放型域名中普遍存在。企业自身应高度重视防范措施,而非仅仅依赖政策保护。因此,全民应当增强“域名意识”,提升对域名保护的重视程度。我国企业需强化对自主域名的保护意识,并尽早对其品牌、商号、产品等域名实施注册保护,方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产生。

据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强调对于涉及个人民事权益的域名,不应采取预留保护等手段进行干预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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