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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4日ICANN通过,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

阐明:

1、本政策已生效。 实施时间表可以在网站上找到。

2、本政策已被ICANN认可并负责提供以.com、.net、.org结尾的域名注册服务的所有注册商()所采用。 也被一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tv、.ws等)所采用。

3、本政策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部分国家顶级域名注册机构)与其客户(域名持有者或注册人)之间的协议。 因此,本政策使用“我们”或“我们的”来指代域名注册商,使用“您”或“您的”来指代域名持有者。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999年10月24日经ICANN批准实施)

1。目的:

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已被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采用,并作为附件纳入您的注册协议中。 本政策规定了您与我们(域名注册商)以外的任何一方因注册和使用您所注册的互联网域名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的条款和条件。 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解决程序将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程序规则”)(“程序规则”可在网站上查阅)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程序规则》。 补充规则。

2.您的声明责任:

当您申请注册域名或要求我们保留或续订域名注册时,您向我们声明并保证: (a) 您的注册协议中的陈述完整且准确; (b) 就您所知,该域名的注册不会侵犯或干扰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c) 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任何非法目的; (d) 您不会故意违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法律或法规禁止使用该域名。 您有责任确定您的域名注册是否侵犯或妨碍他人的权利。

3. 取消、转让、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将注销、转让、变更域名注册:

(a) 根据本政策第 8 条的规定,我们收到您或您的授权代理人请求采取此类行动的书面或适当的电子形式的通知;

(b) 我们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下令采取此类行动的裁决;

(c) 在您作为一方的任何行政诉讼中,我们收到管理小组根据本政策或 ICANN 采用的本政策的更高版本做出的决定,要求您采取此类行动。 (参见下文第 4(9) 和 4(11) 条)

我们还可能根据域名注册协议的条款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转让和更改域名注册。

4.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节限制了您应提交强制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 该程序将由网站上列出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之一(所列均为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执行。

A。 适当争议 一旦第三方(投诉人)按照《程序规则》向有资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以下主张,您就有义务参与强制行政程序:

(i) 您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 和

(ii) 您对该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和

(iii) 您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行政程序中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

b.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适用于第四条(a)(iii)项,特别是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情况表明您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域名出售、租赁或转让给投诉人(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者或其竞争对手),以便获取与域名注册直接相关的费用。 额外受益人; 或者,

(ii) 您的注册本身表明您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所有人使用相应的域名来体现其上述商标; 或者,

(iii) 您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 或者,

(iv) 通过使用域名来获取商业利益,您在您的网站或 URL 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来源、赞助商、附属机构或担保人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建立了关系。 故意迷惑互联网用户访问您的网站或其他连接地址的人。

C。 如何在辩护中证明您对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你收到申诉后,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何准备答辩。 关于第4(a)(ii)条,特别是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如果专家组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即表示您拥有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i) 在收到相关争议通知之前,您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经善意使用或者能够证明您有意使用该域名或该域名对应的名称; 或者,

(ii) 尽管您(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他组织)尚未获得产品商标或相关服务商标,但您已因您持有的域名而闻名; 或者

(iii) 您合法合理地使用域名用于非商业目的,无意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产品商标或服务标志以谋取商业利益。

d. 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投诉人应在ICANN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并向该争议解决机构提交投诉。 除第四条第(f)项规定的合并听证会外,争议解决机构将管理案件的程序事务。

e. 启动程序并任命行政小组。 立案、审理案件以及指定专家组裁决争议的程序,在《议事规则》中另行规定。

F。 合并听证会 如果您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多个域名争议,您或投诉人可以要求将这些争议合并并由行政专家小组进行听证。 该请求应向最初指定处理双方之间未决争议的行政小组提出。 专家组有权酌情合并部分或全部此类争议,只要合并后的争议受本政策或 ICANN 采用的本政策的未来版本管辖。

G。 费用 争议解决提供商针对根据本政策提交给专家组的争议收取的所有费用将由投诉人承担,除非您根据《程序规则》规则 5(b)(iv) 选择这样做。 行政专家组成员由一名专家扩大为三名专家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费用将由您和投诉人平均分摊。

H。 我们参与行政诉讼 我们不参与行政小组进行的任何诉讼的管理。 此外,我们对专家组的裁决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 补救措施 投诉人通过行政小组程序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仅限于要求取消您的域名或将您的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公布 争议解决机构应将管理小组对您注册的域名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我们。 除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决定不予公开的部分外,所有按照本政策作出的裁决全文均将在互联网上公布。

k. 司法程序的可行性 第 4 条所要求的强制行政程序并不妨碍您或投诉人在行政强制程序开始前或结束后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解决。 如果管理小组决定您的域名应被取消或转让,我们将在收到相关争议解决机构管理小组的裁决通知后等待十 (10) 个工作日(根据我们的主要业务),然后再执行裁决。 以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 然后,除非我们在十 (10) 个工作日等待期内收到您已在投诉人根据规则第 3(b)(xiii) 条提出投诉的司法管辖区对投诉人提出投诉的通知,否则我们将强制执行该裁决程序。 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例如加盖法院书记员归档印章的起诉书副本)。 (一般来说,该地点是我们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或我们的 Whois 数据库中记录的您的地址所在地。详情请参阅《议事规则》第 1 条和第 3(b)(xiii) 条)。 如果我们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上述文件,直到我们收到 (i) 令我们满意的各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 (ii) 让我们确信您的索赔已被驳回或撤回证据; 或者,(iii) 法院驳回您的索赔的裁决副本或裁决您无权继续使用该域名的副本,我们将不会执行管理小组的裁决,也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诉讼。

5、其他争议和诉讼您与我们以外的其他方之间未按照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行政程序提起的、与您的域名注册相关的所有其他争议,均应由您自行解决。与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仲裁等适用程序。

6、我们参与争议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您与我们以外的其他方因您注册和使用域名而产生的任何争议。 您不得将我们列为任何此类诉讼的一方或以其他方式让我们参与诉讼。 如果我们被指定为此类诉讼的一方,我们保留采取适当辩护并采取其他必要行动来维护我们利益的权利。

7. 维持现状。 除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我们不会撤销、转让、生效或失效按照本政策注册的域名,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改变域名当前状态。 。

8.争议期间的转让

A。 将域名转让给新持有者 您不得在以下情况下将注册域名转让给其他持有者:(i) 在根据第 4 节提起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此类诉讼结束后 15 个月内。 工作日内(以我们主要营业地点所在时间为准); (ii) 在针对您的域名注册的法庭诉讼或仲裁程序期间,除非接受域名转让的一方书面同意接受法庭判决。 或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我们保留取消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域名转让的权利。

b. 变更注册商 在根据第 4 条启动的行政程序期间或该程序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我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时间为准),您不得将已注册的域名转让给其他注册商。 商业。 只要您向我们注册的域名仍然是根据本政策条款针对您提起的诉讼中的争议主题,您就可以在法庭诉讼或仲裁程序期间将已注册的域名转让给其他注册。 商业管理。 如果您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将域名转让给我们管理,有关域名的争议仍适用原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9.本政策的修订 经ICANN同意,我们有权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本政策。我们将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前至少30天予以发布

于 公布。 如果投诉人在向争议解决提供商提交的投诉中引用了本政策,则您应受投诉人引用时有效的政策文本的约束。 此外,无论域名争议发生在修改文本生效之前、生效之时还是之后,所有这些修改均对您具有约束力。 如果您不接受本政策的修改,您唯一的补救措施是取消您在我们这里的域名注册,但您无权要求返还您已向我们支付的任何费用。 修订后的政策文本将适用于您,直到您取消域名注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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