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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使用不再局限于实体商业模式,还延伸到虚拟商业场景。对于企业来说,域名是他们在互联网上的营业地址,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域名被称为“有形 IP 地址”。一个完整的域名必须至少包含两个部分。例如,“”中的“.com”是顶级域名,“”是二级域名。为了减少混淆,域名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提交。因此,域名是专有的,一旦注册,它就归域名持有人所有。因此,如果商标被第三方注册为域名,商标所有人将失去注册其有权注册为域名的商标的权利。这种行为被称为域名抢注,即恶意和滥用域名注册侵犯了商标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商标域名抢注案件数量在过去五年中逐年增加,从2019年的3,693起增加到2023年的5,968起。商标名称冲突的问题越来越严重。ICANN(互联网名称与号码转让公司)发布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UDRP),以解决域名与商标权之间日益严重的冲突,但中国尚未就域名抢注问题制定具体立法。本文从具体案例分析了商标与名称冲突的原因,并就完善我国商标与名称冲突解决机制提出了建议。

2、谷歌域名侵权案及七狼域名侵权案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案例编号:D2009-1757)。

本案是针对谷歌公司恶意注册为域名的注册商标“”的仲裁,原告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谷歌公司,被投诉人为波兰的一家软件责任公司,争议域名为“”。该案由UDRP下的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

专家组认为,首先,投诉人拥有商标权,争议域名由投诉人的商标加上描述性词语“”组成,在商标后添加描述性词语并不能增加显著性。此外,谷歌著名的“”和“”产品名称“之间的相似性加强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之间的联系。由此可以判断,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其次,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被投诉人对“”商标没有任何权利和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第三,被投诉人蓄意使用争议域名,试图吸引和混淆寻求投诉人产品和服务的互联网用户,并从中获利,这是恶意的。专家组裁定,争议域名已转让给申诉人。

(2)七狼诉赖,域名商标侵权案[1]。

本案原告为赖某,被告为赖某。有争议的域名是“”和“”。Seven 辩称,争议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注册专有权。一审法院认为,“七狼”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享有“七狼++图形”商标专用权。然而,一审法院也认为,黎智英的目的是销售香烟、茶叶和酒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申请人服装产品的混淆。因此,一审法院不认为赖志强的注册使用域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认为,赖志强注册的两个域名“”与注册商标“号”相似。和七只狼中的第一名。赖的行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产权组织专家组根据UDRP第4条(a)款[2]裁定,争议域名构成域名抢注,侵犯了谷歌的商标权。在Seven v.赖律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第四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作出裁决案例(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的解释》)。

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第4条与《UDRP第4条(a)款》相似,要求:(1)投诉人/申请人证明争议域名的构成与投诉人/申请人有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相似或混淆性相似;(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利益的;(3)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根据UDRP,域名抢注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被告抢先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反不正当竞争,两者略有不同。

此外,七狼案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注册域名与享有权利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在相关商品交易中使用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的, 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法律要求争议域名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且网页内容可能误导相关公众。

这也是为什么在七狼诉赖氏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赖氏注册争议域名并未侵犯七狼商标专用权的主要原因。因为赖智英使用争议域名销售香烟、茶叶、酒类,而七狼公司是一家服装公司,两者的经营范围不同,因此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从这两个案例来看,产权组织的争议解决规则更加清晰明确,而国内关于域名侵犯商标的法律分散且不一致,域名抢注的性质不明确,导致准据法与实践中行为定性混淆。

三、商标与名称冲突的原因

(1)域名唯一

在互联网时代,域名是具有极高经济价值的资产。互联网上的域名是独一无二的,先到先得。域名一旦注册,即为域名持有者专属。但是,好的域名资源是有限的。目前,通用域名大多为英文域名,而“.com”是使用最广泛的通用顶级域名。目前,注册的域名大多为顶级域名“.com”下的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com”下的优秀域名资源基本抢占。商标域名是优秀的域名资源之一,如果商标域名被他人抢先注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商标所有人将不再能够拥有自己的商标域名。域名抢注者可以凭借其注册时间优势获得虚拟空间的专有商标权,这将破坏现有的商标制度。[3]

(2)商标和域名之间的排他性程度不同

虽然商标也是排他性的,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根据商标的类别而区分的。法律允许在不同类别中注册具有相同元素的商标,例如第35类商标“Dove”的英文构成和Dove 第30类商标“Dove”的英文组成相同。法律允许多个主体拥有同一商标,只要商标的使用有足以使公众区分和识别的区别。[4]但是,域名的唯一性意味着它不能同时被两个权利人获取和使用,例如“”不能同时被Dove使用。

(3)域名注册缺乏事前权利审查

域名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注册的,注册过程缺乏预搜索机制,导致普通用户注册各种域名,包括商标域名。出于抢占利润、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许多普通用户会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以便高价出售或出租以牟利。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域名时,将对已注册域名进行审核,但审核内容不包括在先权利审核。

4. 中国商标与名称冲突解决机制

(一)中国法律现状

关于域名注册中商标侵权的法律很少。根据北京大学法宝查到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第四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为域名抢注。根据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和网站的目的,域名抢注被定性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依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商标与名称冲突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 “域名抢注”的定义含糊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将恶意域名注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域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二是域名抄袭、模仿注册商标,造成相关公众误解。[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的解释》将域名抢注描述为使用类似商标的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行为。[6]两部法律对“域名抢注”的定义差异更大,法律条文之间也存在不同的解释,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淆。

2.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不明确

首先,对于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驰名商标只要被模仿注册,就构成侵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的解释》并未区分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所有注册为域名的商标都必须达到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程度,方可构成侵权。对域名持有人的义务仅限于避免徽标和商标之间的混淆,从而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并进行购买。如果消费者因为错误识别而不消费,则不属于商标侵权。

其次,对于普通商标,保护力度因法律而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普通商标注册为域名的,需要引起消费者或者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的误解,才构成恶意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的解释》,电子商务活动使用域名,引起相关公众误解,构成恶意抢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的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一个是关于域名的法律,一个是关于商标的法律,但在面对规范商标名称冲突的问题时,法律适用条件混乱,域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不一致。

3、普通注册商标保护薄弱

对于普通注册商标,必须引起消费者或其他与注册商标相关的经营者的误解,才能构成恶意注册,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上图可以看出,域名持有人域名抢注的目的不仅限于出售域名或利用域名开展业务,还可能是为了阻止商标所有人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扰乱商标所有人的商业计划。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以这两个目的进行域名抢注将难以受到法律处罚,导致普通商标权人难以维权。

五、域名商标争议解决机制改进策略

(一)确定域名权的属性和保护范围

商标和域名都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这是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根本原因。但是,对于域名是什么样的产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域名权的属性和保护范围应由法律确定。对域名权利的保护应为有限度保护,只有持续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域名,才能获得域名权利的全面保护,不包括对“壳域名”的保护。[7]

(二)加大审前、审后力度,完善域名注册机制

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到先得原则是导致域名注册混乱的原因。应将“预审和后审”添加到域名注册流程中。“预审”是指建立驰名商标域名预检索机制,对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对域名注册人的资格进行事先审查。“事后检查”确定域名的合理使用期限,规定域名注册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使用,如不使用,则撤销或注销域名注册,以减少域名资源的浪费。

(三)明确“域名抢注”性质,扩大“恶意”范围。

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名民事纠纷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的解释》中对域名抢注的描述,确定域名抢注的法律性质和特点。扩大域名抢注共同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将防止商标权人在“恶意注册”范围内以域名注册商标和以扰乱竞争对手业务为目的注册域名。

评论

[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民治中字第191号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2] UDRP第4(a)条,其中申请人必须证明申请有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争议域名与申请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3)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使用

[3] 郝永德 .关于域名相关商标权纠纷及其解决[J].政法, 2010(01).

[4] 焦阳 .互联网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及解决方法[J].中外企业家, 2020(02).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7] 倪敏 .浅谈域名抢注的商标侵权问题[J].湖北经济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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