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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投诉人只有在证明存在以下所有三项情况时才会得到支持[4]:

1. 争议域名与投诉方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者)对投诉所涉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3. 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被投诉人可能被视为恶意行为[5]:

1.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是为了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者)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租赁或转让域名注册,以获取高额利润。

2.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者获得与该商标相对应的域名。

3. 被投诉人的注册域名主要用于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

4. 被投诉人利用该域名试图混淆公众,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获取商业利益。如果投诉成功,投诉人可以要求投诉人的域名被取消或转移到投诉人的名下。

(2) 国家代码顶级域

国家/地区顶级域 (ccTLD) 是标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家或地区的域扩展名。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一个特定的 ccTLD,例如“.cn”代表中国,“.us”代表美国,“.fr”代表法国。通常,ccTLD 由相应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或政府机构管理和分配。

对于涉及 ccTLD 的投诉,投诉人必须向该国管理 ccTLD 的机构提出投诉,投诉审理规则由该国制定。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和亚洲域名争议中心,也可能处理一些 ccTLD 投诉。

例如,在涉及法国顶级域名的投诉中,投诉人可以向法国国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AFNIC”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投诉。

3. 域名侵权诉讼

域名侵权诉讼一般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于域名侵权涉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裁判规则各不相同,本文分别进行分析。

(1) 域名侵犯商标权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下列行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容易误导相关公众。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认定域名侵犯商标权,原告需要证明被告通过该域名实施了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行为,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行为, 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在朱培军商标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中,法院认为,通过注册域名进行电子商务的实际交易是认定注册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要件之一。

在本案中,被告德路南通公司仅通过与域名链接的网站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德路南通公司存在通过该域名交易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行为,因此不构成对德路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Ltd.、德路国际公司和德路太仓公司。

确定“相关商品交易”。

上述规定中“相关商品交易”的定义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具体阐述,但在司法案例中已经进行了讨论,我们一起来看看。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7]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并未排除侵犯商标专用权导致跨类关联误认的行为,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但只是不再以 “承认” 的方式提供保护。

因此,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所定义的“相关商品交易”,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和服务”,还包括与商标知名度相适应的商品或服务, 能否确保法律概念内涵的统一性。

换言之,虽然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再是认定跨类关联误认的前提条件,但仍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相关公众范围的重叠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在“相关商品交易”上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是 “跨职业协会误会”。

综上所述,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除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外,在考虑是否需要跨类别保护时,还需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相关公众范围的重叠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 判断在「关联商品交易」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会产生「跨类关联误识别」。

域名侵权的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被告域名是否侵犯原告权利时,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错误识别的;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 被告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

以上四个条件是法院在认定域名侵权时需要满足的侵权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则不能构成域名侵权。一般来说,对于上述四个构成要素,被告需要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大部分具有权益,并且具有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而原告则对其他三个构成要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恶意认定

对于上述第四项被告的恶意认定,如果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可能认定被告具有恶意[8]。

(1)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或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使原告或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混淆,或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网络网站。

(3) 提出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4) 注册域名后,未使用或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

域名商标侵权认定规则

结合《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现将域名商标侵权认定规则归纳如下:

1) 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 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3) 被告恶意,对域名没有合法利益。

4) 被告必须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在域名侵权案件中,法院不对注册商标进行认定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在以下民事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以驰名商标为事实依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根据涉案商标的具体情况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箱: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由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答辩、反请求条件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从其解释。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但不包括涉及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案件[9]。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10],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的起草过程和相关规定的含义。

它指出:“关于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相关类型的案件时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的过程中,草案中还规定“以注册或使用的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并已征求公众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删除了相关规定。

主要考虑因素是,只要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告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域名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就可以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和救济, 并且没有必要将承认驰名商标作为先决条件。

由于申请和注册域名相对容易,如果以认定驰名商标为注册或使用该类域名的前提,则各方很容易“自行”注册域名并提起诉讼寻求驰名商标的认定。

此外,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南》(2020 年修订)第 7.2 条:3、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构成商标侵权; 并且相关商品的电商是通过域名进行交易的,很可能会误导相关公众。

由于本文对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没有做任何特殊要求,因此在涉及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情况下,无需认定驰名商标。

综上所述,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法院不认定和审查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2) 域名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侵权人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往往会侵犯权利人的在先企业名称、在先域名等权利。

在认定域名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法院除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行审理外,还将根据第六条中的混淆条款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认定域名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则归纳如下

1、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具有一定影响。

2. 域名与标识相同或相似,可能会被相关公众误认为。

3. 被告恶意,对该域名没有合法权益。上述侵权认定规则的适用如下:

例如,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中[11],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寻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且具有一定影响”的要素。

本案中,“巨人”是原告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在涉案的五个侵权域名注册使用之前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寻求保护的商标名称享有的权益合法有效。第二,“域名与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要求。

本案中,涉案五个侵权域名主体中包含的“巨人”是原告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巨人”的拼音,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属于原告,与该域名对应的网站由原告运营或与原告有关联。第三,“被告恶意,对域名没有合法利益”的要素。

本案中,被告主观上明显存在“搭便车”原告商誉的意图,其对涉案五项侵权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也是被告以其主观恶意形式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之一,其对五项侵权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 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注册、使用该 5 个域名有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 条第 4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另一项混淆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在认定域名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被诉侵权域名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权利人标识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吗?

一般来说,大多数案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保护权利人的标志,但不排除跨类别保护,能否实现跨类别保护,需要综合考虑权利人标志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侵权人的恶意程度、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等因素。

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今数字化、互联网化的时代,域名已成为企业开展线上业务和品牌推广的必要条件。但是,域名侵权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整个网络秩序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域名权益的保护成为企业必须认真处理的重要问题。企业需要加强管理和监控,防止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侵权。只有加强法律保护和自我管理,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通过对域名侵权认定规则的详细分析,希望对处理域名侵权纠纷的企业,以及处理域名争议投诉程序或办理法院侵权诉讼案件的同事有所帮助。

评论

[1] 见《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55条第1款,[2] (2021) 胡 73 民终第152号 [3] (2019) 粤0192民初第1573号 [4] 见《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 [5] 见《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条

[6] (2021) 苏民终 2636 号[7] (2016) 京 73 民初 98 号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9] (2017) 粤民终1395号

[10] (2016) 京 73 民初 98 号 [11] (2020) 胡民终 5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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