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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网络域名权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认定。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司法机关在规制恶意域名注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善意注册、使用域名的权利人的保护。本案依托互联网专业化审判资源,围绕恶意域名注册及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司法认证和审查,依法保护了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摘要

本案涉及争议域名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判定。从法律规定来看,域名侵权是指域名注册人或使用人在注册、使用域名时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包括在先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判断域名是否侵权,应当以域名注册、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以及他人是否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为依据。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远早于被告主张的注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且原告在取得争议域名后未恶意出售或损害他人商业利益,不构成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

病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3393号

案例介绍

2021年7月1日,原告冯某某在拍卖会上购买了争议域名,并将注册权过户到自己名下。2022年3月2日,某公司向仲裁论坛提交诉状,请求将争议域名“ ”转让给某公司。该公司认为冯某某的域名包含了其全部mohu标识,两者相似,冯某某对该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没有得到某公司的授权或允许使用mohu标识。冯某某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既不是出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是出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存在用于传播恶意软件的可能性。2022年3月30日,冯某某向仲裁论坛提交答辩状,称冯某某成立A科技有限公司和B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网站开发和推广服务,对该域名拥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2022年4月20日,仲裁庭裁定:1、争议域名与某公司主张的mohu标识相同;2、冯某并未因争议域名而知名,亦未取得某公司使用mohu标识的许可,且冯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善意使用该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未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3、邮件副本显示某域名前所有者曾恶意将该域名出售给某公司。基于以上三个情况,裁定该域名由冯某转让给某公司。冯某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域名“ ”首次注册时间为2000年1月12日,被告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其于2020年1月9日取得“MOHU”注册商标,并将其用于销售天线、前置放大器、包括电视调谐器和天线在内的数字视频设备、电缆等商品。1、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具有恶意。某某公司的成立时间和商标取得时间均晚于争议域名首次注册的时间。但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域名被第三方注册时或之前已对“mohu”标识享有在先合法权益。该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在中国注册并使用“mohu”商标,亦无证据证明使用争议域名会造成网络用户的混淆或误解。 基于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冯某某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存在恶意,并以高价出售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2、冯某某购买争议域名的过程合法,作为域名的后续购买者,即使冯某某购买争议域名后未及时投入使用,但由于某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享有在先合法有效权益,因此不能推断冯某某购买争议域名存在主观恶意。某某公司发送问询邮件的时间为2020年2月27日,早于冯某某竞拍争议域名的时间,无法证明冯某某参与竞拍并购得争议域名是为了向某某公司或其他竞争对手出售或转让以获取额外利润,也不能推断其存在恶意。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冯某某对域名“ ”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争议域名“ ”不予转让给被告公司。

一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案例来自杭州互联网法院官网,仅供笔者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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