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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近期,不少法院反映,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等存在较难把握的问题。 为统一审理思路,高院民二庭就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1.什么是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吗?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磁或者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磁或者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而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有形地表达其内容的形式。 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

2. 实践中数据电文的证据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主要包括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网页证据等。

3. 法庭上如何出示手机短信?

答:法庭应当出示手机短信,并以书面形式摘录短信内容、发送者(接收者)、发送(接收者)时间、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作为法庭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当事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出示经公证的文件作为证据。

4、查看手机短信要注意什么?

答:经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由于手机短信的删除、修改特点,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辅以其他证据。

(1)审核发件人和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码)以及收发时间; 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检查手机短信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发送(接收)的短信是否仍在发送(接收)收件箱中;

(三)审查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不一致、与待证明事实是否相关;

(四)如有必要,您可以向电信运营商申请鉴定或调查。

5、审核传真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时,传真的内容即为合同条款。

但由于传真的真伪难以判断,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篡改内容,且传真不宜长期保存,因此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1)核对传真的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号码、传真时间,以确定传真收件人和发件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传真流程以及传真内容是否属实。真正的;

(二)有多份传真的,应当审查每份传真的内容是否相互关联,是否可以与其他证据佐证。 如果一系列传真与其他证据结合能够证明传真之间的连续性和相关性,则可以认定该传真的证据有效性;

(三)传真中含有笔迹的,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传真的真伪;

(4)对于单个传真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强化规则并有其他证据支持。

6. 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答: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电子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电子邮件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电子邮件的产生和接收时间以及邮件内容。电子邮件。 法庭出示证据时,如双方无异议,可直接出示纸质电子邮件; 否则,应在法庭上在计算机上演示并下载并打印成纸质文件。

如果电子邮件已经过公证,可以直接出示经过公证的文件作为证据,而无需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7. 可以通过哪些因素来判断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答:虽然电子邮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发送和接收的,其保真度不如传统的书证那么高,被篡改后也很难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自己的优点,那就是其发件人和收件人是唯一的,每个电子邮件地址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帐户、密码和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用于确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因素包括: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请相关人员质证;

(2)检查获取邮箱地址的方式,是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还是免费注册。 一般来说,前者更可靠;

(3) 检查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时间。 如果邮件是通过国外网络服务商发送或通过国际邮件转运公司投递的,则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助直接保存电子邮件传输和存储的证据。 或者进行鉴定时,请有关方面就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被篡改等提供专家意见。

8、网页证据如何整理证据?

答:提供网页作为证据时,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网站地址和时间,并在法庭上展示该网页,并注明与案件相关的网页内容。 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副本以供记录和参考。 经双方同意,只能呈现网页的纸质副本,不再展示网页。 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得到充分体现。

如果相应页已经过公证,则可以直接出示经公证的文件作为证据,而不必在法庭上展示该页。

9、如何查询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答:诉讼当事人对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网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经申请,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网站提供协助,直接保存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环节的证据,或者邀请有关单位的专家对证据的生成、存储、存储等环节的可靠性进行鉴定并提供专家意见。网页证据的传输输出环境。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间敏感性强,诉讼时应注意网页证据的保存,可以通过公证、拍照、下载等方式固定网页。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明力强。

▌特别说明:有关微信的证据

▶专家意见

1、电子数据属于“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范畴

广义上讲,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磁或者其他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类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等。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 电子数据作为信息世界新的“证据之王”,具有全面性、可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小型化、扩散性、激增性等特点。 它源于七种传统证据,是部分脱离于各种传统证据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其以电子、光、磁或者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而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等方式收集的数据。电子媒体中形成或者存储的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信息,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以看出,电子数据体现在电子邮件和日常生活中的网络中。 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介质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电子介质存储的录音、录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具体来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集中在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音视频材料的形式。 由于电子数据一旦形成,始终保持其初始、最原始的状态,因此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可以长期无损保存,并可以随时重复复制。 与容易因周围环境变化而改变属性的物证、容易损坏和笔误的书证、容易出现误传、误导、误记或主观性的证人证言相比,电子数据更加客观、公正。稳定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容易受到损坏。 电子数据采用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易于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取密码、操作人员失误、供电系统和网络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就很容易被窃取。 ,被篡改甚至毁坏,事后难以追踪和恢复。 因此,基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重点关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是否被篡改。 当然,与前面讨论的音像资料相同,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借用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就可以视为本案中的“其他能够证明借用关系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系证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本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

(1) 文字微信记录。 其中包括文本形式的信息,例如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文本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 这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丰富的内容,比如常见的“微信欠条”。 可以通过手机截图、照片、导出等方式提取并修复文本记录。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微信朋友圈、发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种表情包。 图片和表情符号表达的意思通常会放在整个聊天记录和文章中。 要理解,通常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含义,有时可能没有任何含义。 申请保存和公证时,图片必须与其他记录一起进行整体公证。 不建议单独保存和公证图片。

(3)语音微信录音。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语音形式的信息。 语音功能是近年来各大通讯工具推出的新功能。 通过发送语音代替文字编辑,沟通更加方便。 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是形式不同,二是更重要的区别是通过区分识别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用户的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在微信朋友圈发帖、在微信公众号发帖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功能。 一般来说,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更有说服力。 转载或制作的视频通常不如自制视频那么有震撼力,因为它们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剪辑的痕迹。 申请保存和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 这些微信记录应该被烧毁,以提取和固定证据。

(摘自《微信证据保全与公证探讨》,潘子文、胡莹莹,《法律与社会》2015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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