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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确立域名注册服务的标准化流程及管理机制,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此编制本实施细则。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CN”、“.中国”、“.公司”、“.网络”等域名,以及提供相关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指域名体系严格遵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有关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相关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在中国境内开展本细则所规定的域名注册业务,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核准,同时需与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达成合作协议。

第五条 对于提供“.CN”、“.中国”、“.公司”、“.网络”等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中国境内,已建立了域名注册服务系统,并配备了专业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团队和客户服务团队。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凡有意开展“.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注册业务的,需与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一份《合作意向书》。

持有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且获得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个人或单位,需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达成协议。

第八条 规范进行域名注册服务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所在,同时,它们还需与申请者签订一份专有的域名注册协议。

第九条 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需在其营业场所、网站首页以及业务表格等醒目位置,展示或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许可编号、获准的域名注册项目范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及本注册服务机构的客户投诉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规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人以及域名所有者之间的通信文件及有关资料;除非本细则中有特别规定,否则上述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第十一条 规定,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执行以下动作:

擅自以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组织的名义,进行域名注册业务活动。

(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通过不正当的竞争策略,采取误导、恐吓等手段进行域名注册业务运营;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捆绑销售其他服务;

未依据用户实际注册的时长向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送相应的注册资料;

六、不得无端拒绝向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转移密码的请求,亦不可对域名持有者提出转移申请时收取任何费用。

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这些信息获取不义之财。

(八)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域名投资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

若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违反了上述条款,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追查相关责任,若情节特别严重,将终止与该机构签订的合作品质协议。

第十二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至少满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设立专责信息安全的管理人员,指定两位应急联络人员,承担全天候的应急联络与处理任务,同时承诺在相关人员信息有任何变动时,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更新报备。

(二)需配备与域名注册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专职人员;

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其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同时负责制定、监督实施本机构涉及信息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应急计划。

(四)应构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涵盖信息安全职责与评估奖惩机制、紧急情况处理与报告流程、教育培训及演练等相关制度。

(五)需依照行业主管机构的规定和规范,构建相应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同时接受相应的检测与审核。该保障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功能:

基础资源管理功能负责对已注册的域名及其对应的IP地址进行持续的监控与维护,同时,该功能会及时向通信监管部门进行信息上报。

具备实时处理违法网站域名的功能,对于国家相关部门依法确认的非法网站域名,能够迅速采取暂停或终止解析的措施。

构建违法网站域名禁止注册数据库,保证那些已被纳入该数据库的域名不得再次进行注册或投入使用。

若注册服务机构遭遇以下任一情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作出终止相关协议的决定,并据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备案材料:,,,,,,,,,,,,,,,,,,,,,,,,,,,,,,,,,,,,,,,,,,,,,,,,,,,,,,,,,,,,,,,,,,,,,,,,,,,,,,,,,,,,,,,,,,,,,,,,,,,,,,,,,,,,,,,,,,,,,,,,,,,,,,,,,,,,,,,,,,,,,,,,,,,,,,,,,,,,,,,,,,,,,,,,,,,,,,,,,,,,,,,,,,,,,,,,,,,,,,,,,,,,,,,,,,,,,,,,,,,,,,,,,,,,,,,,,,,,,,,,,,,,,,,,,,,,,,,,,,,,,,,,,,,,,,,,,,,,,,,,,,,,,,,,,,,,,,,,,,,,,,,,,,,,,,,,,,,,,,,,,,,,,,,,,,,,,,,,,,,,,,,,,,,,,,,,,,,,,,,,,,,,,,,,,,,,,,,,,,,,,,,,,,,,,,,,,,,,,,,,,,,,,,,,,,,,,,,,,,,,,,,,,,,,,,,,,,,,,,,,,,,,,,,,,,,,,,,,,,,,,,,,,,,,,,,,,,,,,,,,,,,,,,,,,,,,,,,,,,,,,,,,,,,,,,,,,,,,,,,,,,,,,,,,,,,,,,,,,,,,,,,,,,,,,,,,,,,,,,,,,,,,,,,,,,,,,,,,,,,,,,,,,,,,,,,,,,,,,,,,,,,,,,,,,,,,,,,,,,,,,,,,,,,,,,,,,,,,,,,,,,,,,,,,,,,,,,,,,,,,,,,,,,,,,,,,,,,,,,,,,,,,,,,,,,,,,,,,,,,,,,,,,,,,,,,,,,,,,,,,,,,,,,,,,,,,,,,,,,,,,,,,,,,,,,,,,,,,,,,,,,,,,,,,,,,,,,,,,,,,,,,,,,,,,,,,,,,,,,,,,,,,,,,,,,,,,,,,,,,,,,,,,,,,,,,,,,,,,,,,,,,,,,,,,,,,,,,,,,,,,,,,,,,,,,,,,,,,,,,,,,,,,,,,,,,,,,,,,,,,,,,,,,,,,,,,,,,,,,,,,,,,,,,,,,,,,,,,,,,,,,,,,,,,,,,,,,,,,,,,,,,,,,,,,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

(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协议及其他管理规定。

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取消资格后,需在十日内将所负责注册的域名,分配至拥有相应资格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或者转移至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

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丧失注册资格的十个工作日内,须彻底清除并销毁其持有的所有域名注册用户资料,同时需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审核与确认。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依据本细则,除非有特别说明,所有自然人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规定的顶级域名范围内进行域名的申请注册。

在申请进行域名注册的过程中,必须向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提交以下几类书面文件: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机构需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精确度以及完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须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书面文件提交给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在申请进行域名注册的过程中,申请人需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提供方提交以下所需资料: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若申请人系个人,需提供个人姓名、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若申请主体为机构,则需提交该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邮寄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资料。

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姓名、域名技术联系人姓名、缴费联系人姓名,以及承办人的姓名,他们的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年限。

域名注册的相关机构在接到域名注册的申请后,需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将上述的域名注册资料,提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接到首次有效的注册申请后,即视为申请日的确立。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责任将这一申请日的信息通知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需强化对域名注册的审核力度,保证由其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触犯《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对已注册的域名实施再次审核。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于那些违反了《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域名,以及那些注册信息存在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问题的域名,将通知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注销处理。

在申请注册“.GOV.CN”域名下的三级域名时,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申请人必须是政府机关的法人实体,亦或是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授权,具备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

向域名注册机构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格,同时提供证明申请单位属于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以及本细则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域名注册所需的信息。

域名注册机构需一并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的副本。在域名有效使用期间,该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需妥善保存这些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关于在“.EDU.CN”域名下进行三级域名的注册,其具体规则将由我国的教育科研计算机网络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规定“.MIL.CN”下三级域名的注册条件,由我国的长城互联网信息中心独立制定。

第二十三条,“.政务.CN”与“.公益.CN”域名下的三级域名注册规范,将由政务及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独立制定。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若注册信息除域名持有者之外发生任何调整,域名持有者需遵循当初注册域名时所选定的变更确认流程,并在注册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提交变更注册信息的申请。

域名注册机构需在收到域名持有人信息变更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更新后的注册资料及时上报至我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若未获得域名所有者的许可,域名注册机构不得擅自修改注册资料。

申请进行域名转让的,需向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提交一份合规且有效的域名转让申请书,以及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注册域名服务的机构在接到上述文件资料后,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程序。一旦审查通过,便需对域名持有者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整。

申请者若欲办理域名注销手续,需向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提交一份符合规定的域名注销申请表格,以及必要的身份验证文件。

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流程;一旦审核通过,便应当执行注销手续。

若有人对已注册的域名提出违反《域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投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展开调查。若投诉成立,中心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若投诉不成立,中心将向投诉者解释原因。

第二十八条 规定,当域名正处在诉讼、仲裁或争议解决程序中时,域名注册机构不得接受域名所有者关于转让或注销涉争议域名的请求;然而,若域名受让方通过书面方式承诺接受法院判决、仲裁结果或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则不在此限。

第五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规定,域名所有者在以下情形中,不得提出将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进行更换的请求:

(一)该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二)距该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日;

(三)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该域名正处于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处理阶段。

第三十条 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合法变更申请文件后,转出方,即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准确的转移密码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域名注册信息中列明的域名注册者联系人,并且不得向域名持有者收取任何关于转移申请的费用。

若转出方在获取域名持有者递交的合法变更申请文件之后,连续三个工作日未能成功提供转移密码,或者提供的转移密码存在错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直接对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生变更后,即转入方,一旦收到域名所有者提出更改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便需及时向我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相应的变更申请。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接到变更申请后,需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双方发出通知。若转出方明确同意变更,或自通知发出五个工作日截止,未收到转出方的任何回复,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进行注册服务机构的更替。

第三十三条 若转出方对变更申请予以拒绝,则需立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转入方发出通知,同时需阐述拒绝的具体原因。

第三十四条:一旦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接收到转出方依据第二十九条提出的拒绝变更的相应理由,该域名持有者的变更申请即告终止;而若转出方所提供的拒绝理由并未包含在第二十九条所列举的拒绝理由之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则有权进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的执行。

在完成数据库的更新操作以及修改注册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之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采用书面方式,包括电子文档的形式,向转出方及转入方发出正式的告知。

第三十六条,一旦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变更,接手方需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支付为期一年的域名运营费用。在此之后,该域名的有效使用期将在原有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年。

第六章 用户信息保护

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进行域名注册管理或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过程中,相关机构必须取得用户的明确许可,同时还要实施数据传输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用户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信息在传输途中发生泄露。

第三十八条规定,域名注册机构作为用户信息安全的首要责任人,一旦出现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必须按照与用户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对受影响的用户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部门及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严格的安全防护手段,确保用户数据信息的储存安全,同时也要确保储存系统的安全,以防止在储存过程中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况。

第四十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及服务相关机构必须对包含用户数据信息的纸质文件、电子存储介质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处理域名注册申请、审核和投诉等环节时,可以运用用户数据信息。然而,除上述情形外,这些机构不得将用户数据信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需实施相应措施,以强化对接触用户数据信息人员的管控,确保不发生因人为因素导致的信息泄露事故。

第四十三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需向用户详尽说明其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方法、具体内容、目的以及可能的信息泄露风险。同时,他们还应向用户阐述本机构所采取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此外,严禁将域名所有者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亦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在与用户签订的域名注册合同中,必须明确指出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需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详细列出所采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手段。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需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定期审查或随机抽查,若发现违规现象,则可依据相关协议等规定追责;若发现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的情形,应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由其依法进行处罚。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CN”、“.中国”、“.公司”和“.网络”等域名的注册服务承担着安全管理职责。在注册服务机构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签署注册服务协议之前,它们必须接受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的用户信息保护安全检查及评估。

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服务机构需对域名注册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需严格限定能够接触用户信息的人员范围,并科学地设定他们对用户信息的操作权限。

第四十七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需与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理诸如木马、僵尸网络以及移动互联网中的恶意程序,对这些不良域名实施控制。

第七章 域名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需主动与法院、仲裁组织或域名纠纷处理单位紧密协作,共同推进域名纠纷的解决进程。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并参照该机构依据这些规定所制定的补充规则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回应;若未能在此期限内作出答复,必须提供相应的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必须实施相应措施,确保该域名不会被取消注册或进行转让。

第五十条 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决定撤销域名或将其转移给投诉人,则自该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后,满十个自然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必须执行该裁决。然而,若被投诉人在裁决公布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受理相关争议案件,则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将暂停执行。

第八章 域名运行费用

依据《域名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需对所注册的域名征收相应的运行费用。

第五十二条 每年域名到期日与申请日一致。域名注册机构需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途径,向域名所有者发送续费提醒。域名所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提醒为借口,拒绝支付续费。同时,域名注册机构需妥善保存相关通知的记录。

域名注册到期后,系统将自动进入续费确认阶段。在此期间,域名所有者需在30天内决定是否继续缴费。若所有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再续费,注册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反之,若所有者在规定时间内既未书面声明不续费,也未进行缴费,注册机构同样有权在30天后对该域名进行注销处理。

在续费确认阶段,域名注册机构不得以缴费未完成为由对域名解析进行变更或中断,除非存在与域名所有者签订的特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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