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规则》)
(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
依据ICANN批准的《统一域名冲突处理措施》,展开的争议处理行政流程,须遵循本《规则》以及由负责案件审理的机构,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附加条款》来实施。
1、定义
在本《规则》中:
投诉人指就有关域名注册提起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
交互司法区域意味着,第一,审理机构位于登记商主要经营场所的法院有权裁决,前提是域名所有者在其登记合同里明确承诺,因域名应用引发的相关纠纷将由该法院处理,第二,这种规定必须存在,否则法院无权审理此类案件
该争议交由相关司法管辖区审理,或者,投诉提交给争议解决组织时,依据Whois数据库中域名登记资料所载域名权利人的地址确定管辖法院。
专家小组系争议处理组织委派,负责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具有行政裁判性质。
专家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这项《政策》就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它经过援引,被纳入其中,并成为注册协议的组成部分。
处理纠纷的部门是指ICANN认证的解决争议的服务组织。该组织的清单可以在网址/udrp/-.htm上找到。
注册商指为被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
注册协议指注册商与域名持有人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其据以提起投诉的注册域名持有人。
恶意抢占他人域名是指借助《政策》中的某些条款,试图夺取域名所有者名下域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故意为之的。
制定本《规则》的争议解决机构有权管理案件程序,其制定的补充规则属于本《规则》的附加内容。
2、送达
当把投诉材料交给被投诉方时,处理争议的部门有义务想办法保证对方真的收到了这份材料。只要被投诉方确实收到了,或者处理争议的部门已经做了以下这些事情来确保对方收到,那么他们的义务就完成了:
按照注册商在Whois数据库中登记的域名注册信息,包括域名所有者及其技术、管理联系人信息,同时也要附上注册商提供给争议解决机构的缴费联系人邮政及传真联系方式,将这些投诉文件寄送给被投诉者,并且
(ii)、请将电子版投诉函,连同可电子传输的附件,发送至以下邮箱地址:
负责域名登记的技术联络人,负责域名管理的联络人,以及负责域名缴费的联络人的电子邮箱地址
(B)@;及
当域名或者以www开头紧随该域名后的部分解析到一个真实网页时,且这个网页并非争议处理组织所认定的注册商或网络服务提供商预先保留的、可以暂时搁置多个域名所有者所注册的通用性网页,那么该网页上呈现的任何电子邮箱信息,或者该网页能够导向的任何电子邮箱地址,都应被视为相关内容。
通过被投诉人自主选定并告知争议处理机构的任意地点,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向根据第3(b)(v)条由投诉人提供给争议处理机构的其余所有地址,递交投诉文书。
除第2条中第a款所述情况之外,依据本规则向投诉方与被投诉方递送的任何书面资料,都应遵循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各自挑选的途径进行,具体参考第3条中第b款第iii项及第5条中第b款第iii项的规定,倘若双方未提供此类指引
(i)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或
(ii)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快递方式发送;或
若能取得传送信息,便借助网络以数字方式发送出去。
提交给争议处理组织或专门小组的任何资料,都应当依照该组织《增补章程》所明确的方法和途径,并且要符合其中的具体要求。
文件必须按照第11条规定的语言来编写,如果条件允许,电子文件应当采用纯文本格式发送。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告知争议处理机构以及注册机构,以便其能够修正自身的具体联系资讯。
若非本《规则》另有说明,或专家组另有裁决,依据本《规则》递交的所有资料,在以下情况应算作已经送达;
(i)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或
采用邮寄途径递送的,以凭证上记录的日期为准,或者通过快递渠道寄出的,以单据上标明的日期为依据
经由网络渠道传输的,倘若传输时间能够得到确认,那么就以该文件实际传输的时间为依据。
只要本《规则》没有其他说明,所有按照本《规则》需要提交的文件,其计算起始时间,应当是依据第2(f)条,文件最先被当作已经提交的日期,从那天算起。
(h)任何文件,
所有由专家组发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资料,都应同步抄送争议处理组织及另一方当事人,并附送文件复印件。
凡是争议处理组织发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资料,都必须要另外抄送给另一方当事人文件;而且
提交给任何一方的材料,都应同时分发给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争议处理机构,并附带相应的文件复印件。
文件发送者必须保存发送文件的记录,记录文件发送的详细信息和状况,供相关方查询,同时作为编写报告的依据。
一旦发送文件的一方收到未收到所发文件的通知,需马上向专家组汇报此事,若专家组尚未成立,则应向争议解决机构报告。后续关于文件发送和回复的流程,都须按照专家组(或争议机构)的安排来执行。
3、投诉
任何人或公司都可以根据《政策》和本《规则》,向ICANN认证的争议处理组织提交申诉来启动管理流程,如果争议处理组织因为资格问题或其他因素,暂时不能接受申诉,那么这些组织应该拒绝接受申诉,有诉求的个人或公司可以向其他争议处理组织提出申诉。
(b) 投诉材料必须通过实体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途径递交,但若附件无法转换成电子版则不在此限,并且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受理涉及申诉的申请,需按照《政策》及本《规则》执行裁决程序,相关要求应予明确,文件需呈报备查。
(ii)需要投诉者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的全名,以及他们行政授权代表的详细资料,同时要求提供联系方式,比如住址,电子邮箱,还有电话和传真联系方法;
需要明确行政程序里,首选联系投诉人的方式,涉及两种材料,一是电子文件类,二是包含实体书面文件的材料;要确定联系人信息,包括具体人名、联系方式以及地址;这些信息是首选的联络途径。
决定投诉人是委派一个专家小组解决争议,还是委派三个专家小组解决争议。如果投诉人选择由三个专家小组解决争议,则必须提供三位预备专家的姓名和详尽的联系方式,这三位预备专家将从任何一个由ICANN认证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专家名单中挑选出来。
请给出投诉对象的准确称谓,以及投诉者所了解的与之沟通的途径,涵盖所有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还有电话和传真号码,这些信息需要足够详尽,以便争议处理部门能够按照第2(a)项规定的方式,将投诉材料送达给投诉对象。
(vi)明确作为投诉标的的域名;
(vii)确定投诉提起之时注册域名的注册商;
需要清楚指出被投诉对象所使用的具体商标名称,针对每一个商标,如果适用,则必须列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项目,投诉人也能够分别陈述在投诉提交时被投诉方打算未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服务内容。
依照《政策》要求,阐述发起申诉缘由,特别是需要涵盖:
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权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者两者之间具有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性;并且
投诉方指称域名所有者无权使用该争议域名,或未具备正当权益的理由;以及
(3)争议域名被认为系属恶意注册和使用的理由。
就第二项和第三项来说,投诉人需要探讨第四条b款和第四条c款规定的相关内容。对相关内容的说明,其字数须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中关于字数或文件页数的规定。
(x)根据《政策》规定,明确所寻求的补救方式;
请列举所有与该争议域名有关的司法案件,包括已经启动或已经完结的诉讼程序,这些案件的情况都需要说明清楚。
已经依照第2(b)条要求,并采用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指定的格式封面,将投诉书副本递交给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
(xiii)若投诉方对取消或转移域名的行政程序裁决存有异议,需将相关争议交由一个明确的具有交互管辖权的司法区域的法院审理;
投诉信的末尾须包含以下说明文字,且需由举报人或其委派代理人签字确认:
投诉人确认,其针对域名登记、纠纷处理或纠纷处理结果的申诉及补救要求,仅指向域名所有者,这些申诉及补救要求不包括,(a)纠纷处理组织及仲裁员,但恶意错误行为不在此列,(b)登记服务商,(c)登记主管,以及(d)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分配机构,还有上述机构的董事、高管、工作人员及代理人。
投诉人表明,投诉书中所列内容据其所知都是齐全且真实的。此次投诉并非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等任何不正当的意图。投诉人承诺,投诉书中提出的主张是按照本《规则》以及需要适用的法律来进行的,无论其当前的情形如何,或者是否能够因为善意及合理的理由而有所推迟。
提交所有与争议域名相关的《政策》版本,以及支撑投诉的注册商标和服务商标文件,这些材料需作为附件,同时附带一份清单,列明所有证据的名称和顺序。
投诉人能够就数个域名提出申诉,前提是这些域名均由同一个域名所有者登记注册。
4、投诉通知
争议处理部门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官方审核,倘若申诉材料符合《政策》以及本《规则》的要求,那么处理部门在收到申诉人按照第19条缴纳的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里,会依照第2(a)条所说明的方式,将申诉材料(附带处理部门《补充规则》所要求的说明性封面)转交给被申诉人。
(b)若争议处理方察觉投诉材料存在格式问题,需马上将此问题告知申诉方与被诉方。申诉方收到告知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格式问题。若申诉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格式修正,则该行政程序将被视为终止,但这并不影响申诉方提交新的投诉事项。
争议处理组织实现向被控方递交控诉资料的任务时间,就是行政流程启动的时间。
争议处理组织须即刻告知申诉方、被申诉方、相关注册机构以及ICANN行政程序启动的具体时间点
5、答辩
当事人需于行政程序启动后二十天内,将申辩意见递交给处理纠纷的部门。
(b) 论文答辩须以实体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形式递交,且须满足:
针对投诉信里的各项说法和诉求,逐条进行明确回应,同时阐明域名所有者不放弃该域名注册权及持续使用争议域名的所有合法依据和详细理由,这部分答辩书的篇幅需符合争议处理组织《附加条款》中关于字数或页数的规定
(ii)告知投诉对象的身份信息,包括其拥有者姓名,以及代为处理投诉的行政人员的联络方式,提供其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地址,同时列出电话和传真号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需要明确行政程序里针对两种材料联系被投诉人的首选沟通途径,第一种是涉及电子文件材料,第二种是含有实体书面文件材料,同时要确定联系人信息,包括具体人名,联系方式以及联系地址。
若当事人于申诉文书内指定单方专家组审理个案,需注明被告方是否决定委派三方专家组裁决该争议,依据第3(b)(iv)款规定。
若当事人指定三人专家组审理,需提交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及详尽联系方式,这些候选人可从ICANN认证的任一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专家名单中选取,其中一人将最终被任命为案件专家组成员
调查清楚所有与该争议网址相关的已经启动或已经结束的其余法律诉讼案件
已经按照第2(b)条的要求,将答辩书副本递交给投诉人,并且已经告知此事。
答辩书的末尾需要包含以下说明,并且必须由投诉方本人或者其委派的代理人确认签字,
投诉方承认,书面回应里包含的内容据其所知都是齐全且真实的。这份书面回应并非为了诈骗等任何不正当动机。投诉方担保书面回应里的论点是以本《规则》和需要适用的法律为基础提出的,就像它当前的情形或者可以通过善意及合理辩护而延续的情形。
提交所有支撑答辩的材料,包括附件文件,同时附上这些材料的清单。
若投诉方决定让单个专家小组处理纠纷,而投诉对象挑选三人专家小组解决争议,投诉对象须支付争议处理组织《补充规范》中规定的三人专家小组用度的半数。该费用需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缴清。倘若应付的费用未按要求支付,争议将由单个专家小组审理。
根据投诉方申请,争议处理组织有时能对特定案件推迟提交回应的时限,这种时限的调整同样可以通过双方书面同意实现,前提是争议处理组织同意了这份协议。
若投诉对象没有提供申辩意见,并且没有出现特殊情况,那么专家小组将根据投诉内容作出裁决,处理相关争议。
6、专家组的指定及裁决期限
每家争议处理组织需要拟定一份专家清单,并对外发布,清单中应载明各位专家的姓名,以及他们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如果双方都没有挑选三人专家组,争议处理组织会在收到对方回应或者回应期结束后的五天内,从自己的专家名单里指派一个单独的专家来处理此事。这个单人专家组处理案件的所有开销,都需要投诉人全部负责。
若当事人中任一方决定委托三人小组审理纠纷,仲裁机构须依照第6(e)条款的程序指派三位专家委员。该小组审理产生的所有开支,原则上应由申请人全额支付,但若是由被申请人指定该小组,则相关费用需双方均摊。
若投诉方尚未选定三人专家组,投诉方须在收到答辩状后五个工作日里,向争议处理单位递交三位拟任案件专家组成员的姓名及具体联系方式。这些候选人可从ICANN认证的任一争议处理单位的专家库中挑选出来。
(e)若投诉方或被投诉方中的任何一方挑选三人专家组,争议处理组织会尽量从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提交的候选专家名单里各自选定一名专家。倘若争议处理组织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法按照其常规程序从双方候选专家清单中分别选出一名专家,那么争议处理组织将从自身的专家名册中进行指定。第三名专家需要由争议解决机构来选定,选定的对象要出自当事人提交的五个候选专家名单,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争议解决机构递交这五个候选专家名单后的五个自然日内进行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在确定第三名专家时,必须考虑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并且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一旦选定专家小组,争议处理部门须告知各方当事人已选定的专家,且若无特殊状况,应通知当事人该小组对相关申诉的裁决提交争议处理部门的日期。
7、独立与公正
专家需要保持中立客观,并且在被委派任务之前,要把任何可能让人对其中立客观性产生合理质疑的情况,都告诉争议处理组织。如果在处理行政事务的任何环节,出现了新状况,可能让人对其中立客观性产生合理质疑,那么这位专家就必须马上把这个状况,告诉争议处理组织。遇到这种情形,争议处理组织有权力另派一位专家来处理。
8、当事人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络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不可以单独联系专家组。当事人任何一方同专家组或争议解决机构的沟通,都需经由争议解决机构依照其《补充规则》所定方式选定的案件管理人执行。
9、案件移交专家组
若专家组仅有一名成员,该成员一经选定,或者当专家组包含三名成员时,最后一名成员一旦确定,争议处理机构就必须将相关案件转交给专家组审理。
10、专家组一般性权利
专家组须按其依据《政策》及本《规则》所认定的适宜方法展开行政程序。
在任何诉讼中,专家组成员都必须公正地对待案件双方,确保他们获得相同的发言权利,让他们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保证双方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享有均等条件。
(c)专家组要保证行政程序高效开展。若当事人提出请求或专家组自行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本《规则》或专家组设定的期限。
专家组可以判定证明材料的采纳程度、关联程度、重要程度和实质性程度。
(e) 专家组依据《政策》以及本《规则》的相关条款,在收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有权判定将多个域名争议案件合并审理。
11、程序所使用的语文
若当事人未作其他约定,或注册协议未另行说明,且专家组也未根据行政解决程序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决定,那么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当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保持一致。
(b)专家小组有权判定,当事人提交的任何非依照行政程序规定语言书写的文件,都应当全部或部分附上行政程序规定语言的译本。
12、进一步陈述
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之外,专家组有权自行选择要求相关方就具体案件补充说明或递交有关资料。
13、当庭听证
除非特殊情况下专家组自行选择,正常情形下不进行当庭审理来处理裁决争议,包括不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网络会议等形式开展审理。
14、缺席
若某一方当事人没有特殊情况,不遵守本《规则》或专家组设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会继续开展行政程序,直到对相关投诉作出判决。
若某一方当事人没有特殊情况,不遵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或者不执行专家组的任何指令,那么专家组应当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情况,对此作出相应的推断。
15、专家组裁决
专家组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说明和材料,参照《政策》、本《规则》及相关法律规范和准则,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专家组在依据第6条被选定之后,要在14天之内,把针对投诉的判定结果,递交给争议处理的相关部门。
(c)如果是三人专家组,裁决应以多数意见作出。
专家组作出的判定须采用书面形式,需阐述判定缘由,标明判定生成之时,同时列出专家的称谓。
专家组的判定和涉及分歧的看法一般要符合争议处理组织《增补规范》关于资料篇幅的准则,所有不同看法都应记录在以多数看法拟定的裁决中,假如专家组觉得相关争议不属于《办法》第4(a)项所界定之范畴,就必须加以阐明若评审小组在研读当事人递交资料后,认为申诉存在不良动机,比如涉及反向域名抢注的情况,或是意图勒索域名注册者,评审小组应当在裁决书中明确指出,该申诉存在不良动机,并且属于对管理程序的滥用行为。
16、裁决送达当事人
争议处理组织须在接到专家小组作出的裁决后三天内,把裁决全文转发给所有涉及方、相关注册机构以及ICANN组织。相关注册机构需立刻将依据《政策》执行裁决的准确时间,通知给所有涉及方、争议处理组织以及ICANN组织。
除非专家小组另行决议,依据《政策》第4(j)条款,争议处理机构须在公共网页上公布裁决的全部内容,并注明生效时间,裁决中涉及投诉方存在不实行为的段落,必须予以公开。
17、和解或其他终止程序的事理
当事人若在专家组裁决前达成和解,则专家组须终止该行政程序。
若在专家组裁决前,因非该组原因导致行政程序已不需推进或无法推进,该专家组须裁定终止此程序,但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合理异议方可例外。
18、司法程序的效力
当针对争议域名已经启动司法诉讼,且该诉讼发生在行政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时,专家组可以自行选择,决定暂停或结束行政程序,也可以选择继续审理,直到最终作出裁决。
(b)倘若某个参与者在行政流程中针对相关名称开始了法律诉讼,他必须马上告知仲裁小组和纠纷处理单位,参照前文第八项规定。
19、费用
投诉人须按照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要求,按时且按标准数额,向该机构缴纳固定的基础费用。倘若被投诉人依据第5(b)(iv)条,决定让三人专家组审理争议,而不是由投诉人挑选的一人专家组审理,那么三人专家组审理的费用应由被投诉人承担一半,并由其转交给争议解决机构(依据第5(c)条)。根据不同情况,相关费用通常由申诉方承担,不过第19(d)条所述情况不在此列。一旦专家小组确定,争议处理组织须按照该组织《补充规则》的条款,将部分基础费用退还给申诉方,倘若此类费用确实存在。
在投诉人未按照第19(a)条要求向争议解决机构支付必要费用的情况下,争议解决机构不得处理相关投诉。
倘若调解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十日之内未收到相关款项,则该申诉被视为放弃,相关行政流程即行中止。
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进行庭审听证,争议处理组织需要向双方当事人收取额外费用,这个费用要由当事人和专家组共同商议决定。
20、责任排除
除非存在故意违规情形,争议处理组织或专业人士都不会就依据本《准则》开展的行政程序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向任何一方承担义务。
21、修改
提交给争议解决机构的投诉,须依据本《规则》的特定版本执行。该《规则》的修订,必须获得ICANN的明确书面批准。
(原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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