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成为断案依据
判断被告进行的网络地址登记及运用,是否属于侵权或恶意竞争,是依照法规公正处理网络名称争议案件的核心所在。所以,最高审判机关针对网络名称纠纷案件的法律说明,清晰列出了四个判定标准,用以认定当事人登记、运用网络名称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或扰乱市场秩序,具体为:当事人所请求的法律权利必须真实有效,被告的网络名称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对象应当存在关联,被告无法提供注册、使用的合理依据,且被告存在不良意图。若被告实施注册、应用域名之类的动作,并且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前述四个条件,那么司法机构就应该判定其存在侵权或是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确定侵权行为的四个标准里,判断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故意。这种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明违背了“诚实守信”等民法的基本准则,却依然实施相应行为,本质上就是指在思想层面有侵权的主观意图。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其次,以营利动机登记、运用与被告已登记的商标、网址等相仿或相近的网址,有意形成与被告供应的商品、劳务或被告网址相混杂的状况,引诱网络访客前往其网址或其他网络平台。
第三,必须试图以高昂价格售卖、租赁或者通过别种途径让渡此域名,目的是攫取非法的收益。
第四,域名登记之后,当事人既不加以运用,也未打算加以运用,而是将域名囤积起来,其目的在于阻止其他人登记该域名。
我国信息网络产业迅速进步,网络技术深入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网络域名抢注引发的民事争议因而不断出现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辽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辛明针对网站代理商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涉及中止抢注的网络域名并涉嫌侵权,法院作出初审判决,决定不支持辛明对网站代理商的诉讼要求。
沈阳地铁域名 遭遇“抢注”
提及这起域名抢注事件,需要回溯沈阳市地铁建设的历程。为推进城市交通发展,2002年6月2日,沈阳市依据市长办公会议决议,组建了地铁建设专项工作组,该工作组采用一套组织架构但挂两块不同牌子的运作模式。
2004年4月9日,在相关部门许可下,正式设立该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从事地铁、轻轨的建造工作,负责地铁、轻轨的日常运作,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服务,以及进行地铁、轻轨相关的综合技术探索。
2005年,创建了一个以特定网址为地址的站点,该站点的网络内容审查备案编号为:辽ICP备号,备案资料中注明站点称作:沈阳地铁、沈阳地铁官方网站之类的名称。在该站点的初始页面左上方,设有“沈阳地铁”字样、网址标识以及图形标志。
辽宁省内新闻媒体正持续报道沈阳地铁项目进展时,沈阳市民辛明萌生了注册域名的念头,决定采取行动,2005年10月27日,辛明成功登记了相关网络域名,紧接着在同年12月5日,他与代理商达成了购买3721实名服务产品的协议,协议明确辛明有权在其网站部署“沈阳地铁”网络实名,并需每年支付8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用辛明赞同依据3721网站披露的对应准则,获得应有的权益,同时履行应尽的职责。
网桥企业收到辛明支付的费用后,便以辛明的身份向3721企业申请了该订单涉及的网络服务产品购买事宜。2005年12月20日,3721企业将《阿里巴巴网络产品网络实名服务凭证》授予辛明,凭证上标明网络实名服务内容为“沈阳地铁”,服务期限为2005年12月6日至2006年12月6日。
网络实名复议纷争迭起
辛明正为自己的“沈阳地铁”网络域名抢注成功而欣喜,2006年2月21日,他向3721公司递交了《关于停止个人使用“沈阳地铁”网络实名的函》。他要求3721公司停止为那些不具备沈阳地铁主体资格且未经合法授权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沈阳地铁”网络实名服务。为此,他还向3721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二月份二十三日,3721企业致信辛明,告知涉及该3721产品存在异议申请,并呈交了与该产品关联且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3721企业责令辛明于七个工作单元内提交能够证实其合法运用“沈阳地铁”品牌名称的证据。
二月下旬,辛明就3721公司的答辩事项表达了看法,同时递交了个人身份证明的影印件,一张电子凭证,带有网络实名“沈阳地铁”的订单收据,一封关于审核通过的通知邮件,一份以沈阳地铁网身份提交的ICP许可证明,以及网站首页的图片。三月七日,三七一公司致信辛明,发布《沈阳地铁王牌服务终止通告》;通告指出,辛明未于规定时限内提交齐全的证明文件,故当日终止对其服务;辛明有权更换服务项目或申请退款。
辛明在接到消息后立刻联系了3721公司,在回复里指出3721公司没有执行合同要求,损害了客户利益,要求对方继续完成合同内容,并且补偿造成的损失。3721公司回复辛明说,反对者是,提出如果辛明能拿出“沈阳地铁”的合法证明或者获得反对者的许可,可以继续提供服务。双方多次交流,但是双方的观点一直没有办法统一。
经核实,其已被更名。2007年5月11日,辛明以未遵守网络真实身份规定为理由,提交法律文书,将对方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注网络实名不被保护
辛明提交的诉状里提到,依照《网络注册实名规范》,个人和机构均可申请网络实名服务,他本人提交的申请已经获批,服务也顺利开通,双方还签署了受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被告在服务开通三个月后,自行终止合同,此举属于违反约定,给他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恳请司法机构判定终止合作的行为构成违背约定,补偿本人经济方面的损失十万元人民币。
辛明提起诉讼,我们提出异议,辛明最初注册时,该公司确实授权我们作为代理商,但代理合作在2006年1月10日已经终止,所以不应将我们视作诉讼当事人。
觉得,自身并没有出现违背约定的情况。在向辛明发送复核告知之后,辛明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于是按照《注册规范》第一条1项的规定,决定终止向辛明供应网络实名服务,所以不属于违约。另外,还表示,辛明要求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本身缺乏合理性,辛明的举动属于故意诉讼。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形成了明确结论。法院指出,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33号令),国内推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从民事角度来看,备案发挥着权利宣告的功能。必须完成备案,才能合乎法规地运用权利,且该权利也能获得法律保障。
完成对网站名称“沈阳地铁”等的相关登记手续之后,只要尚未出现违法侵权的情况,或者未被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停止使用,那么就可以拥有合法资格将“沈阳地铁”作为网站名称继续使用, 这种登记编号是依次生成的,遵循先申请先获得的原则,编号会随着登记数量的增加而递增。网站的ICP备案时间在辛明网站的ICP备案时间之前,该网站的备案名称为“沈阳地铁”,备案时间早于辛明网站备案的名称“沈阳地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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