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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的李先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行为不存在恶意,没有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并有权继续持有和使用争议域名。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称,2015年12月1日,被告就争议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出投诉。 仲裁中心经审理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被告。 原告提出异议。 理由是,争议域名注册于2000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合法转让方式成为争议域名现况的所有者,并继承了因注册该域名而产生的权利或合法权益。有争议的域名。 无论被告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台湾、香港、马来西亚等大陆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其首次注册含有“”/“微信”的商标是在2011年10月25日,晚于2011年10月25日。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十多年了。 被告于2011年初才向社会推出“微信”概念,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远早于被告推出“微信”产品的时间。

原告认为,取得该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转让给被告或其竞争对手,也不是为了阻止被告使用争议域名体现其商标,也不是为了破坏该域名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正常业务。 原告在网站显着位置添加了“非官方”字样,并使用醒目的字号明确声明该网站“与腾讯微信没有任何联系,并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 注册和使用域名不存在恶意。 因此,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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