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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备案材料。许可合同。 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等事项。 使用注册商标进行再许可、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 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允许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2、加工方法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在线系统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详细提交方式请参见中国商标网“在线申请”栏目。 商标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二)申请人可以到以下地点提出申请:

1.直接前往开展相关受理服务的商标受理窗口。

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分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将受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申请,申请人可就近办理。 窗口地址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及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网址:

2、到北京以外商标局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12、14栋一楼邮政编码: 咨询电话: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1号楼一层邮编:咨询电话:-0

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堆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厦5号楼邮政编码: 咨询电话:,

济南市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2号楼南厅邮政编码: 咨询电话: -

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龙子湖广场B座32层邮编:咨询电话:-

3.直接前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办公地点。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室。

4、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申请。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政编码: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支持热线:

(三)委托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姓名变更登记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登记表》

(四)《商标使用许可撤销备案表》

申请人是商标许可人。 许可人应根据具体办理事项填写相应的登记表:

1、如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或分许可,请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

2、如需变更许可方/被许可方名称,请填写《许可方/被许可方名称变更登记表》;

3、如需申请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登记表》;

4、需要撤销商标使用许可并提前终止注册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撤销登记表》。

4. 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A. 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分许可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

(2)许可方/被许可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复印件等);

(三)转许可的,还须提交注册人同意转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授权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B、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变更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许可人/被许可人姓名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变更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或从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文件;

C、申请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登记表》;

(2) 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D、申请撤销商标使用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撤销备案表》;

(2) 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2、具体说明:

(一)备案表应当打印或者打印。 许可方/被许可方应仔细阅读说明并按规定填写。 格式不允许修改。

(二)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办理登记并向商标局提交登记材料。

(3) 许可人在一份登记表上只能允许一名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是共同拥有的,许可人的代表和其他共同许可人必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并在登记表和附页上盖章或签名。

(四)商标使用许可在向商标局备案之前可以撤销。 撤销商标许可注册,应当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2) 费用缴纳

商标使用许可注册费按类别收取。 一类受理费为150元,电子申请费为135元。收费标准详见:

5、注意事项

1、商标使用许可提交备案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补正,许可人按照规定的内容补正,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回商标局。 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申请不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提出申请,并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补充、更正的,商标局将通知许可人补充、更正。 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内容予以更正并退回商标局。 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申请再许可,需在许可登记表“再许可”栏勾选“是”,填写许可人原注册号,并附上注册人同意商标使用再许可的同意书。

5、直接纸质申请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邮寄给许可人;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将文件送交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进行了修订,今后如有变更,或处理过程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要求不一致的,以工作人员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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