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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被投诉人自主选定并通报给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地址,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途径,向被投诉者递送所有其他电子邮箱地址收到的投诉函件。

第六条 根据本规则,向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发送的所有文件都必须借助网络以电子形态进行传输。在域名争议处理组织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依照投诉者或被投诉者提出的其他合理途径进行递交。

第七条 当事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递交的所有材料,都需遵循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中明确的方法和形式,包括具体的份数要求。

第八条 当事人未作其他约定,或专家组遇特殊情况另有裁决,域名争议处理过程均须以中文进行。若当事人提交非中文文件,专家组有权要求补充中文翻译,可以是全部文件,也可以是部分内容。

第九条 在非本规则另有说明,或专家组另有裁决的情形下,依据本规则提交的所有资料,当出现以下状况时,应认定完成递交手续: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采用信函或挂号信形式寄出的,以邮局签收单上注明的日期作为凭证;

通过互联网传递的,如果传送时间可以确认,就按照那个时间来算,以此日期为标准。

第十条 若无其他条款说明,本规则中所指期限的起始时间,依据前述条款判定,即为相关文件中最先收到的那份的送达时刻。

第三章 投 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依照《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的要求,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批准的域名争议解决组织,递交投诉材料以展开域名争议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投诉文书须以数字化文档形态递交,且须涵盖下列要素:

要求严格依照《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开展审理工作,并作出明确的裁决决定,这一点需要特别强调,不容忽视。

投诉者以及其代表的身份信息、邮寄位置、电子邮箱联系方式、语音通话信息以及文件传输信息;

在处理域名纠纷案件时,首要途径是通过联系人、其提供的联系方式以及对应的联系地址与其进行沟通,这些信息是关键要素

处理争议时,可以决定聘请专家,人数为一名或三名组成的小组。若决定采用三人小组来裁决争议,投诉人需要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专家名单中,按照自己希望的选择顺序,挑选出三位专家作为候选,并且要列出这些专家的名字。投诉人还有权让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帮助指定专家人选。

请清楚列出被投诉人,也就是域名所有者,或者他们委派的代表和中介的名字,同时提供完整的联系方式,比如所有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这些信息需要非常详尽,以便域名争议处理机构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把投诉人的申诉材料准确送达给被投诉人。

(六)写明争议域名;

(七)确定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投诉人主张依据其对该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进行投诉,同时附上能证明权利状况的所有文件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投诉对象的网络地址标识与提出主张者合法拥有的名称或图形标记完全一致,或者两者在外观上极易造成误认。

投诉对象即域名所有者,对于该域名或者其核心构成,并无合法权利依据;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三项来说,投诉人需要阐述《解决办法》第九条中提到的所有要点,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符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关于字数或页数的要求。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倘若出现针对同一域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不论该案件是否已告结束,都必须进行阐述,同时递交所有与该案件关联,并且投诉人可以取得的文件材料。

投诉信末尾须包含以下说明,需投诉方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抑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印章:

投诉人明确表示,本次投诉遵循《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且还参照了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本人的了解,投诉书中所列示的内容都是完整且精确无误的。涉及申诉与权利要求,仅关乎注册域名的权利人,不牵涉域名争议裁判机构及评审专家,也不波及域名登记主管单位、域名登记中介机构、登记者以及域名登记代理机构。

随附文件材料,包括证实权益情形的资料,以及一切与之关联的其他文书。

第十三条 一份申诉能够涉及一个域名所有者名下的数个网址。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接到投诉文件后,需依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条款,对投诉文件实施格式核查。

若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审核后认定申诉满足立案条件,需在收到申诉人依规缴纳的款项后,依照本规则既定方法将申诉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诉的域名注册人;倘若经审核发现申诉文书在格式上存在瑕疵,该处理组织应即刻告知申诉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诉文书进行必要的完善。投诉人若未于指定期限内修正投诉材料,或者修正后的文本依然未达标准,只要域名争议处理单位出具书面告知,那么该投诉就会被当作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依据《程序规则》第五项规定执行向被投诉方递交投诉材料之时,即为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正式起算日期。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须将程序启动时间迅速告知相关各方,包括当事人、注册机构以及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当事人需在争议处理启动后二十天内,将书面回应递交给负责裁决的机构。

第十八条 答辩书应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要驳斥投诉方的指控,同时陈述保留和运用该争议域名的合法性与合理依据,需撰写答辩书,且该文书内容须遵循域名争议处理组织《补充条款》中关于篇幅或页数的约束条件,不可超出规定范围

被投诉者本人以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标识,包括全名,还有其具体的联系渠道,比如住址,电子信箱,座机,还有电传的号码。

需要标明处理域名纠纷案件时联系被控侵权人的首选沟通途径,涵盖对接人姓名、沟通渠道以及联系地点。

若举报者在举报材料里确定由一个专家组审理该案,那么受举报方需表明是否愿意把纠纷交给三个专家组成的审理小组处理

五,若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希望由三人小组审理,被投诉方需从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公布的专家名册中,依照自己确定的次序挑选三位专家作为候选,同时注明专家的名字,被投诉方亦有权委托域名争议处理组织代为选定专家

倘若出现针对同一域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不论其是否终结,都必须进行阐述,同时提供投诉人可获取的、涉及该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

(七)答辩书的末尾需包含以下说明,应由投诉人本人及其法人代表,或经其委派的人士签字或盖章。

投诉对象承认,相关回应是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来撰写的。据本人了解,回应书中所包含的内容是齐全且真实的。答辩与主张专门针对投诉方,与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及专家无关,也与域名登记管理机构、域名登记服务提供商、登记者及域名登记代理机构无关。

随附材料,包括用以证明权利情形的文书,以及一切其他关联资料。

第十九条 如果投诉人决定通过单方专家小组解决争议,而对方当事人决定通过三方专家小组解决争议,那么对方当事人需要支付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三方专家小组费用的一半,这个费用应在对方当事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回应时一并支付,如果应付的费用没有按要求支付,那么争议将由单方专家小组解决。

第二十条 在应被投诉人要求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于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扩展被投诉人递交答辩的时限。当事人之间亦能商定延长被投诉人递交答辩的时限,只是务必获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准许。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一条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需在网络上公布专家名单。处理域名争议事宜的专家组,人数为一人或三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均未挑选三人专家组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收到被投诉方回应或回应期限结束后五天内,会从其专家名单中指派一位专家组成单人专家组,该专家组产生的所有费用均需投诉方全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若选定三人专家组,争议解决机构须遵循第二十五条与第二十六条的程序指派三位专家委员。该专家组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投诉人全额支付,但若该专家组系被投诉人指定,则费用需双方共同承担,各支付一半。

第二十四条 若投诉人尚未选定三人专家组及三位候选专家,则需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关于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回应后,三日之内向该机构提交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以便从中确定一名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若选定三人专家组,争议处理组织需分别从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各自提交的三位候选名单中各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若争议处理组织无法在五天内依照常规条件从某一方选定的专家中任命一名专家,则争议处理组织将从其自身的专家库中自行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第三位专家需由该争议处理组织从其内部专家库中选定,且需担任首席专家角色。

第二十六条 要是投诉人没递交申辩材料,或者递交了申辩材料却没说明如何组建专家组,那么域名争议处理组织就应当按照以下做法委派专家组:

当投诉人决定挑选单人专家组时,域名争议解决组织需从其专家名单里选定一位专家来参与审理,

若投诉人挑选三人专家组,在条件允许时,域名争议解决组织需从投诉人列出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定一位,同时从自身的专家名单里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七条 专家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指定,为了确保域名争议处理流程高效有序,若当事人选定的专家拒绝担任,域名处理机构会自行另选专家组建专家小组。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组建之后,域名争议处理组织需立刻把案件转交专家组,同时将专家组成员构成以及专家组须将裁决报送域名争议处理组织的具体时间,迅速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专家需保持中立客观作出判断,并且在被委派任务前,必须向域名争议处理组织说明任何可能引发对其中立性与客观性合理质疑的状况。如果在审理过程中任何环节出现新状况,足以让人对其中立性与客观性产生合理质疑,那么该专家必须马上向域名争议处理组织汇报这一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处理组织有权委派其他专家进行裁决。

在指定之前,专家需要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递交一份书面的声明,说明其具备独立性并且能够保持公正,这份声明需要是独立的。

若一方当事人觉得某专家与另一方存在关联,可能干扰案件公平判决,需在专家组对相关争议作出决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组织反映。专家是否需要离开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组织裁定。

任何个人或代表方都禁止单独同专家组联系,所有同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间的沟通,都必须借助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其《补充规则》所选定方式指定的案件处理者来实现

第六章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需参照《程序规则》与《补充规则》,按其认定的合适方法推进案件流程,考量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在投诉书及答辩中提出的主张、相关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并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适用的法律准则对域名争议作出判定。倘若被投诉方未递交答辩,除非存在特殊状况,专家组应仅凭投诉书作出裁决。

争议解决期间,专家组需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确保双方均有同等机会陈述实情,阐明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专家小组必须保证争议处理流程迅速展开。若当事人提出申请,该小组可以依据特殊情况,将本规则规定的时限加以延长。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之外,有权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索要案件补充阐述,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并且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细节,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对于当事人单独递交的除申诉与应诉文书之外的文件,若当事人彼此未作其他商定,或专家组未另行裁定,该专家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通常情形下,域名纠纷处理流程不开展庭审审理,涵盖通过电话连线、视频连线及网络连线等形式开展的审理,不过若专家小组认定必须实施且当事人愿意担负对应开销时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若无特殊缘由,若任一方违背《程序规则》与《补充规则》的要求,或未依照专家组设定的任何时限,专家组将不会中断审理,会持续推进程序,直至对相关争端形成判决。

第三十五条 假如某个成员不依照《程序规则》或是《补充规则》中的某项规定,或者不执行专家组的某个指令,而且又没有特殊缘由,那么专家组就可以根据它觉得合适的情况,对此作出某种判断。

第三十六条 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若有多个域名纠纷,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将纠纷集中处理。该申请需提交给首个负责处理双方纠纷的专家小组。若合并审理的纠纷受《解决办法》管辖,该小组有权判定是否将此类纠纷整体或部分合并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专家组成立之后要十四天之内,针对相关域名争议给出判决,并且把判决书交给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专家在确定签署裁决前,需将裁决书初稿呈报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只要不干预专家独立作出裁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便有权审核裁决书格式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九条 当案件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时,裁决需根据多数人的看法来决定。每位专家都拥有同等的投票资格。如果专家组无法达成多数意见,裁决将依照首席专家的判断来执行。所有异议都必须记录在裁决里。

第四十条 裁决书必须以电子方式制作,里面需要清楚记录判决的最终决定,解释做出判决的依据,标明判决的具体时间,并列出参与裁决的专家的名字。

倘若专家小组判定所涉投诉的纠纷不在其权力范畴内,须作出解释。倘若专家小组在审阅当事人递交的资料后,认定投诉存在不良动机,专家小组有权在裁决中表明该投诉属于对域名争议处理机制的违规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当争议域名相关司法或仲裁程序在正式开始前或进行中启动时,若一方当事人已发起,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可裁定暂停或终止整个程序,也可选择继续审理,直至最终作出裁决。

若某一方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域名启动了任何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需即刻告知专家组及域名争议处理组织。

第四十二条 在专家组做出判定以前,域名纠纷处理流程可能因为以下情形而中止:程序终结,争议平息,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撤回请求,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或者出现其他导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专家组认定,若存在其他缘由,域名裁判流程便无需再行推进,或已不具备继续的条件,但前提是,须有一方当事人在裁判组确定的时限内,提出合乎情理的异议。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四十三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裁决之后,会在三天之内,把裁决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对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十四条 除非专家小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纠纷的具体情形作出不同决议,域名争议处理组织须于前述第四十三条所述时限内,将裁决书的整体资料在相关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八章 费 用

第四十五条 投诉人须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或是《简易规则》中的条款,在指定时限内,缴纳固定数额的审理开支。

若投诉方决定让三人小组处理纠纷,而非投诉方指定的一人小组,那么三人小组的审理费用需由投诉方承担一半。除此之外,所有与域名纠纷解决相关的开销,均由投诉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六条 在投诉人未按照《程序规则》《补充规则》和《简易规则》的要求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支付程序费用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得就相关投诉实施任何后续步骤。

第四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若开庭进行听证,域名争议处理组织有权向两边当事人收取额外开销,具体金额需该组织会同当事人及专家组共同商议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非故意作为,域名争议解决组织及专家不对本规则中涉及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任何行为或过失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第四十九条 规则中指定的期间或者依据规则计算出的期间,应从期间起始日的第二天起算。期间起始日不计入期间之内。

若起始日的下一日恰逢公共假日,则起算日顺延至首个可办公的日子,此假日应计入期限之内,若截止日为公共假日,则顺延至紧随其后的可办公日作为最终截止日

第五十条 域名争议处理组织能够依据本《程序规则》拟定配套的《补充规则》,亦能结合《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创设针对《解决办法》中特定类型域名争议的《简易规则》,这些《补充规则》和《简易规则》均需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程序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程序规则》从2019年6月18日开始执行。2014年11月21日执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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