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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通过当事人直接对话来处理域名争议属于协商解决方式,这种方式能让卷入纠纷的双方充分了解彼此的矛盾焦点,并且不需要像仲裁或诉讼那样提供严格的有效证据,因此极大地便利了各方清晰表达意见和立场,所以在实际中应用非常普遍。

通过友善磋商化解域名纠纷的方法,与我国长久秉持的“避免诉讼、平息纷争”及“崇尚和睦”的文化理念相契合,更容易获得公众认同。倘若能顺利达成和解,这无疑属于商业层面的胜利。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很多时候很多谈判仅限于通话或者当面交流等口头沟通,由于持续僵持导致拖延数年,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法律提供的最终救济手段也会完全失去作用。因此建议当事人应该把谈判过程中的关键内容或者达成的初步意向,通过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且让双方共同签字认可,以此来保证谈判的实际效果。

二、CNNI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CNNIC批准,承担CN/中文域名争议处理职责,旨在高效、经济地化解众多现实中的域名纠纷。2006年3月17日,新修订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以维护注册人权益为宗旨,对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制定了具体规范,这种处理机制具备诸多特征:

该裁决机构人员素质高。《办法》第四条说明“争议处理单位采用专家小组处理纠纷的机制。专家小组由一名或三名熟悉互联网及相关法规,拥有良好职业操守,可以独立且公正地判定域名纠纷的专家构成。域名处理单位通过电子渠道公布可供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挑选的专家名单。”

处理争议迅速简便。《办法》第18条明确要求"争议处理机构需设立专用网络平台,运用线上途径受理相关域名纠纷的申诉,同时公布与域名纠纷相关的信息"。从递交申诉开始,经过对方回应,到专家小组作出结论,整个过程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专家小组必须在成立后的十四天内就相关域名纠纷给出结论,并将结论书交给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执行裁决程序简便快捷。《办法》第16条明确指出,当争议解决机构判定应注销域名或决定将域名转移给投诉方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需履行执行职责。该执行期限为裁决公布之后,经过整整十天的时间。由于争议处理机构与网络信息中心获得授权存在关联,该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通常无需附加条件便被采纳,并且直接由该中心负责实施或协助实施,因此裁决的落实变得十分便捷。

处理域名纠纷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有独到之处,然而其不足之处也很突出:

接收的矛盾不多,根据《办法》第二项说明,只处理因网络地址注册或应用产生的纠纷,涉及的域名必须是在*互联网信息中心管理下的CN地址和中文网络名称。诸如“.ORG”“.NET”这类域名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畴,机构无权介入。此外,为了确保域名注册的有效性,避免因缺少最终期限而造成已注册域名被取消的情况,修订后的法规特别明确了时限要求,法规第二项同时说明,对于注册时长已满两年的争议域名,相关仲裁机构将不再处理。

(二)败诉方的承担方式有明确限制,依据《办法》第14条,专家组作出的决定仅限于三种情形,即取消已注册域名的资格,或者把注册域名交给投诉方,又或者终止对投诉的审理,完全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赔偿。

这项裁决并非最终决定。《办法》第15条说明,如果在依据该办法提出申诉之前,或者争议解决程序正在进行中,又或者专家组已经做出裁决之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都可以就同一个争议,向*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三、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现阶段,国内司法机构在处理网络名称争议案件时,主要参照的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可简称为《解释》;同时,《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备重要的参考意义。运用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对域名维护效果更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层面:

法院审理的争议类型丰富多样。域名争议涵盖所有因网络地址注册及使用行为引发的民事矛盾,涉及域名相互之间,或域名与著名商标、一般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知名产品独特叫法、个人姓名等权利的冲突案件。这类案件包含跨国域名争议。

该案件审理的司法机构层级较高。根据《解释》第2条之规定,凡是涉及网络名称的权属争议案件,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或者被告居住地的中级审判机关进行受理。

(三)败诉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种类相当丰富。依据《解释》,其责任形式包含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域名登记,支付赔偿金等。这些责任形式所产生的威慑效果,要明显优于CNNIC先前所采用的处理手段。

四、其他解决方式

除了前述三种主要途径之外,还存在其他解决途径,包括未经CNNIC官方许可的民间仲裁组织进行域名争议裁决,还有借助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此处的民间仲裁组织既可以是*的仲裁组织,也可能是区域性的仲裁组织,当事人需要在争议出现之前或者出现之后签订仲裁合同,然后才能将争议提交给仲裁组织处理,仲裁组织做出的决定对争议双方是最终性的,具备法律上的强制作用,而调解则更加灵活,调解结束后形成的调解文书一般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允许双方改变决定。

五、小结

网络名称争议接连不断,处理途径依据纠纷情形各异。通过商议化解矛盾,主导权在于当事人,衡量的是交涉者的沟通手段和博弈实力,成效好坏全看双方配合程度。相较之下,仲裁凭借其向来展现的权威性与快捷性,对时间极其宝贵的经营者更具号召力。此外,由官方背景的CNNIC授权的仲裁,似乎带有一点来自政府的心理支持。然而,由于仲裁受理的案件类型有限,诉讼途径作为最终的“保险栓”,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域名纠纷比较复杂,而且权利人还希望全面追究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那么通过诉讼来处理,无疑是一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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