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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范商标许可、转让法律风险。

商标许可、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核准和备案风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据此,注册商标的转让须经核准、公告后方可生效。《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公告,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我国对商标许可使用采取注册对抗原则。

(五)防范商标侵权法律风险。

商标侵权主要是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的、未经注册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后的商品投放市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同时,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

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从而维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尤其要注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制度,提前进行法律风险内控,有效识别企业自身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风险。同时也要通过合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包括:

1、混淆行为,即使人误认为该商品是他人的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行为。这包括使用与他人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商品是他人的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行为。这是最典型的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人误认为该商品是他人的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公平交易环境。

2、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如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或客户行贿,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交易方等。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可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等多种方式合法竞争,但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扭曲公平竞争机制。

在企业经营中,需要注意的是,为达成交易目标而给予贸易伙伴或代理商的佣金、折扣等,必须按照财务规定如实记录,否则将被视为贿赂或贪污。个别员工如果存在上述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除非有特别证据,否则将被公司视为商业贿赂。因此,应加强员工行为规范和管理。

3、虚假广告,即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包括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所获荣誉等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广告案件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占比较高。经营者对企业自身情况、产品性能、服务质量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非法抢夺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在经营过程中,需注意不得在公司产品及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中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等,保持客观、合理的描述与宣传,防止因夸大或虚假宣传造成客户误解,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利用,或者指使、诱导、帮助、允许他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不能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企业应增强保密意识,完善管理制度,防范风险,为企业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在与他人洽谈合作事宜时,若涉及商业秘密,无论未来是否有合作,都应要求谈判双方对机密信息予以保密;在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视察、实习时,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录音、录像;在自主研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与核心研发人员签订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5、有奖销售行为不当,包括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奖品兑现;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常用手段,经营者可以利用有奖销售吸引消费者,增加市场交易机会。但有些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采用欺骗、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消费,可能扰乱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奖销售的奖品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如金钱、实物、服务机会、购物折扣、网络平台会员特权、虚拟货币等。

6.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从而减少同业经营者的贸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为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干扰消费者正常的交易选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7、与互联网相关的不正当竞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有两种类型,一方面是传统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如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假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领域特有的、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后者不同于传统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

四、企业专利权法律风险的防范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构建符合自身要求的组织架构,如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专利申请、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对专利风险的警惕性和重视程度,防范企业专利权法律风险,为企业高新技术研发提供有力保障。

1. 专利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加强专利信息收集。企业在专利研发前期,需做好情报收集工作,加强专利文献信息的检索查询,了解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和研究动态,及时了解自己拟开发的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权或是否存在现有技术,避免重复开发和资源浪费。

2.明确专利权属。企业在开发专利时,应通过签订专利开发协议,明确参与专利开发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专利开发顺利进行。对于职务发明,企业应明确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范围,记录开发过程,必要时应与相关技术人员签订协议,明确保密、成果发布、数据保存、利润分配等详细规定;同时,应明确研发人员岗位职责,记录研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于委托、合作发明,企业应在合作协议或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享有的研究成果权属。

3、重视保密工作。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对公司相关技术秘密、研发成果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专人管理,分级保管,并有一定的控制和监督程序。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保密范围、手段、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防止内部员工造成泄密。

4、及时采取专利保护措施。专利研发完成后,公司需要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专利保护方式,尽快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如申请专利等。

2. 专利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规范专利许可转让行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许可方式、范围、期限、许可费用等信息,并及时办理许可合同登记,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企业转让专利权时,要先确保自身拥有专利权的充分处分权,并办理专利登记手续。企业取得专利权时,应审查转让人的法律地位,要求转让人充分披露其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况。

2.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专利风险防范。在企业生产经营采购环节,需要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规避专利侵权风险:在生产环节,对于委托设计、委托加工等订单,也需要进行合理审慎的专利权审查;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在目标市场区域或国家进行专利检索分析,避免专利侵权。企业应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条款,约定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保障义务,明确违反义务时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专利侵权风险降到最低、降低。同时,各类购销合同、票据、文件等应妥善保存,以便在卷入专利侵权诉讼时,能够做出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

3.专利诉讼法律风险的防范

1. 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不同的救济方式各有优缺点,您可以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诉讼等方式来维权。权利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也可以将二者结合使用。

2.专利权人应当在提起诉讼前,分析评估其专利权的稳定性、合法性,准确判断其发明或技术的可专利性,避免在侵权诉讼中遭受对方以专利权无效为由反诉的风险。

3、当企业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时,应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全相关证据,主要收集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侵权商品、照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发票、侵权产品的技术资料等。可以采取正当手段,固定证据收集环节,方便诉讼过程中举证。当企业收集证据有困难时,必要时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等法律措施。

五、企业特许经营活动法律风险的防范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一种经营方式。由于有偿输出自有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特征,因此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贯穿于从招募阶段到合同解除的每一个阶段。如果相关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在日后的经营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1.招聘阶段法律风险防范

1、特许人应当确保经营资源合法、完整、无瑕疵。这是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以及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独具风格的整体经营形象、能够形成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未注册商标等。如果特许人以原有方式取得或者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经营资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许可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的独占使用权,可以视为对经营资源拥有所有权。为防范风险发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特许人应尽快对目前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标识、服务标识进行注册;(2)如果已经注册,应随时关注商标或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3)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许可方式取得的,还需注意授权使用的期限、授权使用范围是否包含再许可使用的内容。

2、特许人若想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必须满足“一年开两店”的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如果达不到这一要求,特许人可能会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处罚。

3、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在招募加盟商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如果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给加盟商造成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引发的纠纷,特许人一方面应在签订合同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的内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另一方面,特许人应尽快完善企业内部、加盟商与加盟商之间的保密制度,与加盟商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尤其在面对不以经营为目的的恶意加盟商时,更应严格保密。

(二)特许经营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特许人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为确保特许人有效执行特许人的规定和指令,避免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因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从而给特许经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特许人需要注意以下条款的起草。

1、对商业资源的约定。鉴于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商业资源的许可使用,建议加盟商与被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包含哪些商业资源以及如何使用做出明确的约定,包括特许经营资源的内容、使用方式、授权使用区域、授权期限等。

2、商圈保护及授权区域条款。商圈保护一般是指单店加盟商经营场所内的一定区域,特许人不得同时开设使用同一品牌、销售类似产品、与加盟商竞争的其他加盟店或直营店。在设置商圈保护或授权区域时,如果特许人没有充分考虑整个商业体系的实际情况,自身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在设置该条款时,特许人应充分考虑自有品牌的发展规划和加盟商的商业利益,避免自身或加盟商未来的经营活动受到不科学的商圈保护限制的束缚。

3、特许经营费用及押金条款。在约定费用标准时,特许人应明确收取的金额、支付方式及与该笔款项对应的服务内容。如有未包含在特许经营费用中而需另行收取的部分(如差旅费、材料费等),必须另行明确说明。关于押金问题,特许人必须明确规定押金的数额、方式、退还条件、时间等。

4.单方解除条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解除权属于法定的解除权,实践中其行使一般应限于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是否使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特许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督促被特许人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可以在合同中对冷静期作出合理约定,但约定不宜过短,应留有足够的时间让被特许人审慎考察市场,作出决策。

5、限制竞争条款。加盟者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后,有可能利用所学知识,利用特许经营权,成为特许人的竞争对手。为防止加盟者在获得特许人经营信息后,脱离特许经营体系另谋高就,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必须对加盟者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严格规定,限制加盟者从事可能与特许经营体系竞争的业务。

6、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对特许人具有独有性和排他性,特许人作为特许经营期间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知悉并控制着商业秘密。另外,由于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为申请人或特许人所知。因此,特许人不仅应在经营合同中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达成约定,还应与申请人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此外,特许人还应与特许人约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保障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履行阶段。与普通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不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不仅拥有经营资源,还拥有成熟的特许经营活动经营模式。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特许人需要通过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帮助被特许人掌握其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因此,特许人履行培训指导义务是被特许人顺利开展经营的基本条件。同时,考虑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行业状况、经营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对等,特许人作为掌握更名市场信息的一方,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在被特许人开展经营活动前,特许人应当主动联系被特许人,帮助其消除经营活动中的障碍和顾虑,使特许经营活动能够正常开展。 特许人不得因被特许人不主动联系特许人而对被特许人处于漠不关心的状态。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开始经营活动,特许人还应当履行指导、监督义务,积极帮助被特许人处理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对被特许人的任何不当操作及时处理。

2、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费用支付相关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加盟商与被加盟商之间往往在费用支付问题上发生最多纠纷。为防止加盟商未支付相应费用就离开特许经营店,特许人一般应通过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对对方进行约束,即在合同中约定在加盟商支付全部费用、去除所有专业标识、妥善处理剩余产品后,在一定期限内退还押金。(2)无形资产的回收。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为防止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字号或者其他标志,或者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类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或者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字号、店面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侵犯特许人的权利,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被特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品牌,拆除、归还店面招牌等所有专有标志,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保护特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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