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著作权、专利权和域名的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TRIPS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应当以促进技术创新、转让和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知识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互利,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目的。”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品直接控制和享受其收益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这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根本区别。 (二)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对知识产品的直接控制和享受其收益,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控制权。 二、知识产权的外延 (一)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 3.一切人类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标识; 7.禁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利。 (二)TRIPS协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版权和相关权(指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保护未公开信息的权利; 8.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三)知识产权的层级分类体系: 狭义的版权 版权类型 表演者权 邻接权 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 工业产权 专利权类型 商标权 竞争对手权(防止不正当竞争)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保护的智能产品的特征 1.信息性: (1)由信息及其物质或能量表现形式组成,即载体(信号) (2)易于“复制” (3)易于传播 (4)时间上的永久性 2.智能产品 3.人格与财产的统一 4.排他性 5.有期限的 (二)知识产权内容的特征(权利本身的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特殊财产权 3.排他性权利 4.有期限的财产权 5.两项权利的统一 6.知识产权中人格权的特征 (1)独立程度较高 (2)智能产品作为人格要素的标准化 四、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的区别(一)权利客体不同(二)权利的绝对性不同(三)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四)权利效力不同(五)权利存续时间不同(六)权利的价值不同五、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一)专利法:英国1624年《垄断法案》(二)版权法:英国1709年《安妮女王法案》(三)商标法:法国1803年《工厂、制造业和作坊法》(四)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TRIPS协定《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TRIPS协定下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最终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六、 现代信息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新挑战(一)版权(二)专利(三)商标第二节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一、版权概述(一)版权定义:版权是对法律确认的作品直接控制并享受收益的权利。
(二)广义的版权与狭义的版权 (三)版权与工业产权的异同 1.相同点 2.不同点: (1)版权的范围和功能 (2)独占性和排他性 (3)产生方式 (五)我国版权制度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2001年10月3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颁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颁布)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9月30日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规则》(2002年12月1日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规则》(2002年12月1日施行)规则》(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规则》(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规则》(2002年12月2日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程序规则》 (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 版权的客体——作品 作品的法律要求: 1.必须属于信号集 2.必须是独创的 3.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4.必须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5.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在法定期限内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一)版权法的分类 1.书面作品(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书面形式的作品);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进行的即兴演讲、讲课、法庭辩论等)3、音乐(有歌词或者无歌词的可以唱诵或者演奏的歌曲、交响乐等)、戏剧(用于舞台表演的戏剧、歌剧、地方戏曲等)、曲艺(以说唱形式为主的相声、快话、鼓乐、评书等)、舞蹈(通过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通过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杂技、魔术、马戏等);4、美术(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二维或者三维造型艺术作品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5、摄影作品(借助设备将客观物体的形像记录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媒介上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一定的介质上拍摄,由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画面组成,借助适当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为展示、实验或者观察,按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件)的知识产权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基础作品与演绎作品(改编、汇编、翻译) (三)独立作者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 (四)合作作品与非合作作品 (五)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 三、网络技术下著作权主要权利的调整与转变 (一)著作权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配音、补拍等方式,制作作品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微软诉亚太临时复制案 WIPO:WCT与WPPT 临时复制不应也不能排除在复制的定义之外,但在合理情况下,应当对某些临时复制予以适当限制。 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案例:王蒙等七位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悦榕庄”案。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拍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主体的除外。(二)作者的精神权。网络世界中保护精神权的适当措施:1、作品的精神权受到对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2、允许作者放弃精神权。3、网络上假名、匿名作品的作者的精神权不受保护。四、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一)网络主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直接侵权。(二)间接侵权。第三节电子商务中的专利保护。一、专利法律制度概述。(一)专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专利:一般指专利权,即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624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垄断法》。1883年《巴黎公约》开创了专利法的国际协调。(二)中国的专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 年 9 月 21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专利权主体——专利权人 (1)概念:指可以申请、取得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种类: A.发明人(或设计人) B.发明创造的合法受让人 C.发明人的继承人 D.职务上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2.专利权的客体 (1)概念:指依法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2)种类: A.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B.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C.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不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一般而言,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被授予专利权。 具体而言,对下列发明创造不被授予专利权: * 科学发现; * 智力活动的规律和方法;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 用原子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中国境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重大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外观设计不得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不近似,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b)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c)其内容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披露的。
(五)专利审批程序 1.发明专利的审批: A.初步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如申请文件、格式等;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B.提前披露: -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C.实质审查: -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D.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批:专利局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三、互联网对专利法的影响 (一)新颖性标准 (二)专利的电子化申请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与域名 一、域名的功能 (一)域名的功能 就域名的技术特征而言,它是互联网上的一种“地址”; 而从域名的社会特性来说,是人们在网络上选择用来代表自己的符号。 (二)域名注册 1.域名注册机构 sohu 2.申请在先、不审查原则 (三)域名的功能与商标的功能 我国新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商标的功能: (1)区别、标识功能 (2)产地或来源功能 (3)品质功能 (4)广告功能 2.域名的功能与商标的功能 相同点: (1)都具有识别功能 (2)都是一种无形财产,且使用相互关联 不同点: (1)商标的共同使用与域名的“一称”
(2)商标采用禁止近似原则,域名不采用。 (3)商标无一例外地用于商业目的,域名却不一定如此。 (4)域名必须注册,而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注册不是商标的必经程序。 二、域名的法律特征 (一)排他性 (二)国际性 (三)期限 三、域名的法律性质 (一)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的特征:1、“信息”;“知识产品”;3、人格与财产的统一性;4、排他性;5、期限。 (二)域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域名。 第四节 (一)电子商务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一、电子商务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源 1、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权的多重性。 2、域名的全球性与商标权的地域性。 3、域名的位元性与商标的近似禁止性。 4、域名注册机构的免审政策。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形式 1、恶意行为引发的冲突 恶意行为是指故意注册或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的行为。 (1)商标抢注纠纷案例: 诉科隆案 结论:域名抢注是“以利用他人商标(商业标记)牟利为目的,恶意注册、出售域名的行为”。抢注行为本身构成抢注人将他人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记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抢注行为对被抢注的权利人具有损害作用。域名抢注是一种损害权利人权利的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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