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1卷增刊2009年4月()2009年4月1日论域名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吴成娟(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摘要]域名的经济价值在现代商业中逐渐显现并被认可,由此产生了各种域名使用纠纷。由于域名纠纷产生于网络环境中,其特性使得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域名纠纷时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分析域名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纠纷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键词]域名;域名纠纷;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82 (2009)增-0314-02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米田嘉业公司恶意注册域名案。 我国首例判给经济赔偿的域名案件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宝洁公司域名纠纷案,又称域名纠纷案,是指因域名分配、使用等引发的域名侵权案件,由宝洁公司起诉北京国家电网公司。相信随着国际国内域名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域名纠纷案件将逐步得到遏制。
域名纠纷分两种类型:一是域名注册申请人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纠纷,二是商标权人或者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与域名权人之间的纠纷。 (一)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就目前发生的域名纠纷而言,域名之间的纠纷。[1]64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已经远远超出了域名设计的初衷,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是数量最多、最具代表性的。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商标对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影响,二是域名的潜在商业价值。在利益的驱动下,国际国内域名纠纷层出不穷。[1]64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域名纠纷主要表现为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此外,域名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域名分配问题,即域名的归属与商号、企业名称、地理标志、姓名等权利的冲突。域名抢占是首当其冲的问题;二是商标实施问题,即商标侵权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出现,是域名纠纷的集中体现。1995年底,我国内地一些知名企业发现,其商标或名称被几家香港公司在互联网上抢先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商标权人在现实物理空间所取得的商标权并不生效,并延伸至网络空间。
但其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有着明显的不同,截止1996年底,我国已有600多家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名称被抢注。其不同之处在于:域名权属问题表现为商标权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应当属于自己,因而提起确认权属的诉讼;商标侵权问题表现为商标权人认为发达国家他人注册和使用域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因而提起侵权诉讼。域名抢注现象在1995年至1996年初出现在发达国家,全球互联网信息中心(GIC)的域名就具有讽刺意味。域名与商标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善意域名抢注。注册人注册了com,却被一家名为.com的公司抢注。 许多网络使用行为都是善意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北京某用户误以为是该网站的官方网站,便在该网站注册。原告石家庄富兰德商务站在1997年将/小作家0商标注册在其产品上,并因此获利颇丰。法院判决将英文缩写/PDA0注册为/小作家0商标的保护性商标。
此次解决的域名纠纷案,是1999年7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该公司想将/PDA0商标注册为域名时,发现被告北京米天家公司改变了原作的风格。从措辞上看,译文不如瞿译文。如前所述,/gan0这个动词单用于诗歌并不适合,因此译文语言不够优美。瞿译诗的确难度很大。要克服语言障碍,使诗歌这种文化瑰宝用另一种语言准确再现,不是简单的替换法。值得一提的是最后一句的翻译。原文是/,to。这里说的“替换法”,是指注重诗歌的表面意义,只追求! 0、名词与名词、介词与介词搭配得当,所以词句翻译“准确”0,却没有注重诗歌的深层含义,也就是传达出来的风格和气势。“心是红色的,上帝在云端!”的翻译,不如“心是红色的,头在上面!”的翻译。其实,优秀的诗歌翻译是一种语言艺术的再创造,它在上面!0。两位译者分别将God译为“上帝”和“神”。针对这个问题,他们依靠这种隐含的意义,巧妙地与不说同一种语言的诗人和读者进行交流。有人认为“瞿译模糊了“上帝”和“神”的区别[3],但如果从诗歌背后的深层含义出发,这才是诗人和读者交流的共同内核。
从朗飞的角度来看,瞿译本选择的“神”字更能引起中国读者的共鸣。罗在自己的诗中也说过:“伟人登顶,不在于飞升,而在于登云霄。”这个字眼带着几分浪漫,所以中国读者很容易体会到原文在谈到“神”时所具有的庄严的情感色彩,以及原文中“奋力攀登”所传达出的诗意气势。此外,无论是瞿译本《红心》、郭译本《红心》还是宁译本《红心》,虽然都加入了色彩形容词,使节奏更加流畅,但仍然只是[1]叶明珠。《生命颂》两汉译本比较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而拘泥于原文的“心”字,而“红心”与“红心”易造成过度的翻译归化2008(10)。笔者认为,诗中的心指的是[2]余云根。 英美名著比较翻译[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所以可能译成/热情0会更好。试将最后一句翻译如下:[3]高文丽。《5人生颂6》译文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07(11)。(主编:唐奇瞻)作者简介:吴成娟(1978-),女,瑶族,桂林恭城人,广西大学法学院2006级硕士生,助教。
)314)有限公司曾于1998年10月申请域名注册,是域名纠纷的原因之一。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6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抢注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当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没有责任向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管理部门举报。被告主张,将/PDA0一词注册为域名,是为了检查用户的域名是否与计算机工商部门的注册商标、公司名称相冲突,是否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同时并未规定申请人有检查的义务。因此,当某一术语被使用时。 表面上看,被告的在先注册行为,阻碍了原告将其商标作为国际注册的二级域名或国内注册的三级域名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商业域名使用。但是,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范围的证据,被告的商标、字号完全相同,且注册的域名不属于注册商标、字号所有人或持有人,注册后从未向原告索要一分钱,不构成恶意注册。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 2.恶意域名注册。恶意注册,是指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持有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者极其相似,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一)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
域名纠纷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产物,加之域名的注册、使用均带有恶意。[域名纠纷出现后,由于相关法律和解决机制的滞后,自然而然地会由传统的司法机构来解决域名纠纷。从诉讼理论的角度看,商标权人有(二)域名之间的纠纷提到域名纠纷,人们往往会想到域名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如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然而,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存在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很少想到域名之间的冲突。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域名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普遍缺乏解决域名纠纷的实体规则。2、传统的管辖原则是域名在相似性上的冲突。 此域名与一些知名域名相似,难以适用于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纠纷。3.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对其他知名域名声誉的利用,难以执行。任何形式的域名纠纷诉讼,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注册域名的地位问题。但此判决不能由法院自行执行,必须依靠域名注册机构。如果域名是在国外注册机构注册的,此(三)域名与企业名称或个人名称发生纠纷。
域名与企业名称(或商号)纠纷,是指域名与企业名称或商号等在注册或使用上的权利发生冲突。此类判决的执行会遇到很大困难。在我国商标法中,域名纠纷的案例很多。在很多国家,企业名称(商号)受到与商标同等的法律待遇,处理纠纷的规则很不明确。(二)域名纠纷的强制性行政程序保护。域名纠纷发生后,首先不能擅自注册为域名。在法国,将知名企业的商号注册为域名已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在德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商号与其他名称有关的域名纠纷。但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的案例也很多。德国民法典还保护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名称、工会名称等,而且这种保护既不以商业使用为条件,也不要求名称完全相同。 最大的难点在于现行商标法尚未对商标权效力是否延及于同一域名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政府间及非政府间相关机构,相似导致混淆构成侵权。我国民法第5、6条对企业享有名称权的权利也有规定,共同创造了新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域名争议强制行政程序。最早提出域名争议强制行政程序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过一系列的准备,1999年8月,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决定(一)域名的技术要求与商标的法律要求不一致。
1.域名公司)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并由WIPO仲裁和域名唯一性、商标多样性。域名具有绝对唯一性,由全网航管中心指定为第一服务商,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室绝对不允许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而商标具有多样性,政策核心是强制性的行政程序。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五条第四款第六项的规定,允许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存在多个相同的商标。(一)投诉人向相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第二,域名持有人对其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第三,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上述条件意味着,强制行政程序既适用于计算机、电风扇和农业机械等长城0商标产品,也适用于其他商品。此外,该程序还存在以下问题[1]643:1.强制行政程序仅适用于滥用注册0,汉语拼音碰撞现象较为常见,如和,并不适用于其他域名纠纷。实践中,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纠纷,如不是。
因此,以相同的商标、公司名称、商号、英文名称或中文拼音名称竞争同一域名的不同公司之间,发生域名权属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2.由于其性质和目的,救济手段只有两种:撤销和转让。实践中,除了这些诉求外,很多商标权人还常常要求赔偿因域名权人侵权而给域名权人造成的损失。3.行政程序裁定不具备同等效力,导致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所代表的商业识别标记直接冲突,后者是商业最终效力,不具备司法判决和仲裁的效力。[4]这一矛盾表明,当域名出来的时候。4.服务提供者少,其可用性大打折扣。5.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与商标之间无法建立完整的一一对应关系。这意味着它还没有完全解决。 并非每一个符合域名构建规则的商标都可以注册为域名。当然,强制性行政程序是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补充。在网络环境中,域名被某人注册,从技术上排除了其他人与域名的完全联系。它成为商标法的重要补充,为商标法在网络空间的实施提供了获得相同域名注册的可能性。
所以有些商标必然无法注册,已经建立了一定的保障机制。2、商标的显著性与域名的非显著性。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否则无法注册;但域名则不需要这个要求。这个矛盾说明,并不是全球性使得域名的价值不可估量。域名之争将在全世界范围内激烈进行,所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域名都可以成为商标。在域名转为商标的过程中,将会越来越激烈。为了规范域名使用秩序,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应该提倡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各有所长,但最终的使用和注册还是以司法程序为准。3、商标的相似性排他性与域名的相似性非排他性。这意味着解决纠纷的障碍,相信在未来的纠纷解决中会更加明显。 虽然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册近似商标,但无法从技术上阻止他人将近似商标注册为域名。然而,在域名转化为商标的过程中,却存在相反的情况。[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二)域名注册程序与商标注册程序的独立性。
在现行域名注册制度与商标制度中,域名注册程序与商标注册程序是完全独立的。[2]尹和清.域名注册与商标保护浅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1。一般来说,域名注册程序不受商标注册程序的影响,商标注册程序也不受域名注册程序的影响,这就给恶意域名抢注者以可乘之机。[3]朱蓝叶,邓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新域名管理规则[J].作为非官方的国际顶级域名注册组织,任何人都有权申请知识产权,2000(1)57。请注册包括/.com0在内的国际顶级通用域名,申请人无需[4]陈美章,刘江斌.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37-246。 所有权原则0,注册后,只要每年缴纳规定的费用,域名注册人就可以转让域名。根据上述规则,我们可以推断:/域名权利出版社,2001:287-290,312-322。域名抢注0本身并不违法。[5]此外,域名注册方式需经过形式审查(编辑:唐启瞻))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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