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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5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方便、快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适用本规则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补充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解决方案”:指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方案”构成域名持有者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者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均具有约束力。

(2)注册协议:是指域名持有者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产生争议,并按照本规则和程序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的一方。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办理域名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并授权的,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行业域名争议的机构。

10、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负责审理域名争议投诉的由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11.“专家”是指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专家名录中公布,且具备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资格的人员。

(十二)“补充规则”指程序提供商依据程序规则制定的对程序规则进行补充的规则。

(十三)简易规则,是指《办法》规定的针对特殊类型域名争议的快速程序规则,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制定。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和送达

第四条 提交域名争议案件文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 服务提供者向一方当事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均须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

(b)专家组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均须抄送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

(3)传送文件的一方有义务保存其传送的文件记录,记录传送文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以供有关当事人查阅和用于编制相关报告;

(四)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未收到其传送的文件的通知,或者传送文件一方当事人认为其未传送相关文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和答复均应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令进行;

(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服务提供者更新其联系方式。

第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自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上述责任即告解除:

(a)按照域名注册局和域名注册机构的whois数据库中登记的域名注册人、域名注册人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包商和付款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网站时,向该网站联系信息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将电子形式的投诉书(包括可以按照相应格式发送给被投诉人的附件)发送给被投诉人;

(b)通过被投诉人选择的其他电子邮件地址将投诉书发送给被投诉人并通知争议解决机构,并在可行的范围内,向投诉人根据第 12 条第 5 款提供的所有其他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投诉书。

第六条 除前条规定外,依据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传送。但经争议解决机构同意,亦可采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要求的其他合理方式送达。

第七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包括份数)提交。

(四)是否指定专家处理争议,以及指定一人专家组还是三人专家组。如果指定三人专家组审理争议,投诉人应当按照投诉人确定的顺序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名单中选定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注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为指定专家;

(五)据其所知,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详细联系信息(包括所有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当足够详细和具体,以便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传送给被投诉人;

(6)指定争议域名;

(七)识别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和/或注册代理人;

(8)投诉人对投诉所依据的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所有能够证明此等权利状况的材料;

(九)按照“解决方案”说明投诉理由,特别是: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民事权利名称、标识相同或者类似,足以导致混淆的;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拥有合法的权利或利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

(针对第3项,投诉人应当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的各个方面进行描述,描述内容应当符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限制或页数限制。)

(j) 根据和解协议第 13 条寻求的补救措施;

(十一)如果针对同一域名争议存在任何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结束,都应提供该程序的描述以及与该程序有关并可供投诉人获取的所有材料;

(十二)投诉书应当以以下声明结尾,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相关投诉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据我所知,投诉书中包含的信息完整、准确;相关投诉及救济请求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及域名注册代理人。”

(十三)附送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一个域名持有者可以对多个域名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进行形式审查。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经审查认为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域名持有者;经审查发现投诉书存在形式缺陷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作出必要的修改。投诉人逾期未修改投诉书,或者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书面通知,投诉即视为撤回。

(四)如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选择由单一成员专家组审理案件,则投诉人应说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该争议;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进行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照其确定的顺序选定三名专家并注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为指定专家;

(六)如果就同一域名争议还有其他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正在进行,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终结,都应当对该程序进行说明,并提供被申请人所掌握的与该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

(七)书面答复结尾应当附有以下声明,并由被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相关答辩依据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据我所知,答辩书中的信息完整、准确。相关答辩和请求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成员,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代理人。”

(h)提交能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九条 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审理,则被投诉人应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由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书时一并缴纳。如果被投诉人未按规定缴纳应收取的费用,则该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 应被申请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延长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但是必须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任命

第二十一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专家名单在网上公布。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应当由一名至三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定三人专家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在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或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独任专家。独任专家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任何一方选择组成三人专家组,则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指定三名专家。三人专家组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除非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在后一种情况下,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

第二十四条 除非投诉人已选定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否则,投诉人应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关于被投诉人选定三人专家组的答复后三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供拟指定为本案专家的三名候选专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则争议解决机构应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三名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五日内按照通常规定从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专家组中指定一名专家,则争议解决机构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该专家。第三名专家由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应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或者提交答辩书后未表明其如何选定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指定专家:

(a)如果投诉人选定一名专家,则争议解决机构应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

(b)如投诉人选定三人专家组,则争议解决机构应尽可能从投诉人提名的三名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并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七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迅速、顺利进行,当事人选定的候选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成立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专家组,并及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和专家组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裁决的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如果出现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专家应当立即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此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另行指定专家。

专家接受委任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独立性、公正性的书面声明。

一方当事人认为某位专家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该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进行联络。任何一方当事人与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间的任何联络均应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补充规则指定的案件管理员进行。

第六章 审判与审判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开展案件审理,并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各自投诉书和答辩书中提出的指控、事实和证据,依据决定书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决定。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专家组应当根据投诉书对争议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除外。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和提供证据的平等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端解决程序迅速进行。专家组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特殊情况下决定延长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

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利益性和证明价值。

第三十二条 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相关证据材料。

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以外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现场审理(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网络会议形式进行的任何审理),除非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并且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遵守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或者专家组设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应当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争议作出裁决,除非有特殊原因。

第三十五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遵守本规则或补充规则的任何规定或者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推断,除非存在未遵守本规则或补充规则规定的特殊原因。

第三十六条 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多起域名争议,则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要求将这些争议合并到一个专家组进行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专家组有权决定将部分或全部争议合并审理,但合并审理的争议必须符合本机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域名争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专家在确认并签署决定书前,应当将决定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对决定书的形式进行审查,但不影响专家独立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案件由三人合议庭审理的,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各专家有平等的表决权。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照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

第四十条 决定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作出,并应当载明决定结果、决定理由、决定日期及专家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则应予以说明。如果专家组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后认为投诉是恶意的,则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四十一条 在程序正式开始前或者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就争议域名启动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者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者终止程序,或者继续进行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就争议域名发起任何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应当及时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四十二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b)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无需继续进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合理的异议理由。

第七章 裁决书的送达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提交的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书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当事人、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十四条 除非专家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共网站上全文公布专家组决定。

第八章 费用

第四十五条 投诉人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或者简易规则的规定,按时、按金额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缴纳固定的程序费用。

如果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而非投诉人选定的一人专家组审理争议,则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诉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在投诉人未按照程序规则、补充规则和简易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支付程序费用之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得就投诉书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四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举行现场听证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额外支付费用。该费用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与当事人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故意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专家均不就根据本规则进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对任何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或者依照本规则确定的期限,从期限开始的次日起计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开始的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从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期限;期限内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应当在期限内计算期限;期限届满的当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从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期限。

第五十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程序规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也可以根据本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制定适用于本规则项下特殊类型域名争议的简易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程序规则自2012年6月28日起施行。原2007年10月8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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