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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依法被授权享有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A公司经调查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A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收集了涉嫌侵权的证据。B公司辩称,其是一家专门从事火锅餐饮服务的公司,并未涉足电影行业。涉案域名是出于推广公司业务的目的从第三方服务商处购买并注册的,并已完成ICP备案。该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后未续签,但未完成ICP备案注销手续。庭审中,法院核实了与第三方服务商合同履行情况,确认该合同已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此外,B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发现涉案网站的IP地址位于境外,与其备案服务器地址不一致,并声称侵权行为与B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ICP备案是认定网站运营者的初步证据,但ICP备案并非行政行为,仅是行政监管手段。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不属于“无可辩驳的事实信息”,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备案中的域名信息有误,则可推翻备案中域名信息的正确性。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时,ICP备案登记信息为B公司。虽然B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与原服务商终止合作,但不能排除B公司与其他服务商合作并继续使用涉案域名,即不能断定B公司不再运营涉案网站。B公司辩称IP地址所在地与其备案地址不符,但查询时间晚于A公司的取证时间,无法证明取证时IP地址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信息的公示性和可信性。可以认定B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为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曾雅妮)

■法官意见■

ICP备案信息是域名注册的公开披露平台,公众可以通过这一公开渠道识别域名使用者。域名是网站的“身份证”,当网站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注册信息识别侵权主体。对于注册人来说,域名不再使用后,应及时办理注册注销手续。当注册人辩称自己不是实际使用人时,法院应考虑ICP备案信息、注册人抗辩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排除注册人为实际使用人。(读者法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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