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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进入网络世界、参与电子商务的民事主体都必须拥有自己的网站或域名,要获得自己的网站域名,必须与域名注册机构打交道,申请注册自己的网络域名。从近些年国际市场的发展来看,网络域名注册已经成为一个市场(Name),尤其是注册需要收取费用,域名注册权被少数机构垄断的情况下。不仅少数垄断机构(如NSI)利用其控制名称服务器和相关文件的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域名注册市场,其他涉及网络域名注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屡屡发生。1997年6月27日,美国司法部对NSI展开反垄断调查,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2][2]。在我国,人们似乎并不太重视域名的价值和资源的稀缺性,目前域名是否是一种民事权利,争议颇多。 一些学者喜欢引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没有打算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无视国内外网络域名市场的事实,得出域名和地址、电话号码一样一文不值的结论。结果,网民权益保护薄弱,他们赖以进行电子商务的域名时时处于危险之中。由于.cn域名注册权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独家掌握,其对域名的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标准和程序、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是否注册域名的决定权、域名注册费收入的支出、设立规模等都由其决定,在一定情况下不受任何监管,甚至不受法律监管[3][3],尤其是不受广大网民的监督。.com国际域名的注册费已降至100元/年以下。 CNNIC垄断的.cn域名,自CNNIN成立以来,一直维持在300元/年,从未下降,仅1999年一年域名注册收入就达1000多万元[4][4]。由于域名注册机构的特殊地位,利用人们对域名商业价值和资源稀缺性的认识不足,为一些组织和个人霸占宝贵域名打开了方便之门[5][5]。人们在对CNNIC牵头的调查报告提出异议的同时,也思考了同为网络信息市场的“熊”与“兔”的关系[6][6],以及CNNIC涉足广告业的问题[7][7]。对于一个主管网络域名注册和制定相关制度规章制度及争议解决的机构来说,拓展网上相关业务十分方便。 人们对于域名注册机构管理松懈也有所抱怨,这与人们期望域名注册机构管理严格、监督机制成熟完善可能具有重大价值的期待相差甚远。

为促进域名注册市场公平竞争,解决域名抢占、域名供应限制等问题,国际社会也在不断探索、制定应对措施。经过国际上的不断协调,最终由一个叫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组织取代了互联网名称分配机构(IANA)来规划和管理域名[8][8]。国际社会为解决上述问题达成了以下原则:1)区分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和申请受理单位()的职能。域名注册管理单位负责注册并维护域名与URL对应文件[9][9],域名受理单位负责代理域名用户申请注册并提供其他增值服务。2)在域名注册管理和域名受理业务中引入竞争机制。在注册管理层面,将各种高价域名交给不同的运营商管理,使运营商之间实现竞争; 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域名受理单位提供平等的服务,使域名受理单位能够以价格或增值服务的方式争取客户[10][10]。3)增加高价域名的供给。1999年3月,ICANN在新加坡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单位受理的政策声明,并决定扩大.com、.net、.org域名的申请受理单位(),成立域名支持组织(DNSO)。根据这一政策,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缴纳1000美元的申请费,并提交商业计划书等文件证明自己的技术能力和可靠的服务,即可成为申请单位受理的参与者[11][11]。这些倾向于域名管理机构权力分散化、大众化的政策,有效增加了域名管理市场的积极竞争,打破了利用特殊条件取得的垄断,增加了高价域名的有效供给。

1997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仅有62万,注册域名4066个。但到了2000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用户数已突破1000万[12][12],CN下注册域名99734个。短短两年时间,我国注册域名数量增长20多倍。2000年初,我国在中文域名体系研发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中文域名体系上线发布一天内,就收到36万个申请,相当于此前5年我国英文域名注册总数。目前,中文域名申请数量已达7万余个。互联网用户和网站的快速增长,让互联网域名注册业务更有意义、更富有商业价值。 防止互联网域名注册行业特别是.CN单一价格域名注册机构利用独占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互联网运营商和互联网用户的重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垄断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二条界定了经营者的范围,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一般定义以及经营者在市场公平交易中应当遵守的原则。该法第六条规定了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该条的范围规定得并不全面,但立法初衷就是打击垄断经营者排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这一点十分明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针对我国网络域名注册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除了网络环境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1][1],实践中还发生了很多其他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持续发展,现实世界中的各类商业活动将逐渐进入网络世界,与此同时,现实世界中的各类违法商业活动也将出现在互联网上。计算机信息网络世界将是一个生生不息、无边界、新兴的商业市场环境。应该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在网络世界发生的条件和可能性。例如,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捏造事实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等,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与“现实世界”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同的是,一些纠纷具有网络特征。它们要么与计算机网络技术有关,要么与网络特有的域名、域名生成机制有关。 目前该类纠纷主要包括:有关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的纠纷、因域名权属争议或者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网络标识或某种网络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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