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随着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网络身份符号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但作为定位网络资源的一种方式,其巨大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不容任何人忽视,特别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业“网络商标”的识别功能之后。一些商标、企业名称所有者开始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对域名持有者进行威胁和随意反向劫持域名,或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并注册域名以谋取商业利益。为了保护域名持有者的权利不受恶意侵犯,本文拟从域名的概念入手,探讨与域名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引起学界的关注,共同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关键词:域名,法律问题,CCNIC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第四次工业革命达到高潮,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迅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域名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到。 新经济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它与原始经济最大的区别是人们基于人类智慧逐渐认识和接受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域名()是互联网上用于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化字符标识符,如.ABCDE等,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是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在其上可以提供(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等应用服务。
域名由四部分组成,最左边的字母串代表所提供的服务种类,例如HTTP()、MAIL、FTP等;最右边的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最高级别的域名,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地理顶级域名,一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代码,例如CN代表中国、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国香港等等。 另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COM(商业系统)、NET(网络机器ORG(组织)、EDU(教育系统)、GOV(政府部门)、MIL(军事系统)、INT(国际组织)。由于互联网最早在美国发展,最初的域名系统也主要由美国使用,因此GOV、EDU、MIL虽然都是顶级域名,但都是由美国使用,只有.COM、.NET、.ORG成为全球使用的顶级域名。与地理顶级域名相比,这些顶级域名是按照不同的类别来区分的,所以被称为类别顶级域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的顶级域名也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扩充到现有的域名系统中,新增的顶级域名有BIZ(商业)、COOP(合作公司)、INFO(信息产业)、AERO(航空产业)、PRO (专业(博物馆行业)、NAME(个人)。在这些顶级域名下还可以根据需要定义下一级域名,比如我们国家的顶级域名。
CN之下设立了.COM、.NET、.ORG、.GOV、.EDU等,以及代表我国各个行政区划的字母,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自定义域名部分列在最下层,它的功能主要由其两个功能来实现: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个域名指向另一个域名的空间,大致相当于两个域名共享的空间,但是多了一个指向,可以指向另外一个域名的子目录。域名解析就是将域名转换成IP地址的过程,IP地址是互联网上标识自己站点的数字地址(如:202.117.157.125),为了简单易记,用域名代替IP地址来标识站点地址。域名的解析是由DNS服务器完成的。 对于企业而言,它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促销等活动的标识,与人们经常使用的企业名称、商标具有相似的功能,在人们查找企业主页、查询相关经营信息、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可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域名已成为互联网上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蕴含着极高的商业价值。从某些方面来说,域名与商标相似,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具有一定的识别性和排他性,都具有广告功能。但由于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识别依据不同,排他性依据不同,获取原则也不同,因此域名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于商标保护。
域名与厂商名(商号)都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并具有一定的识别性和排他性,理论上这种识别性和排他性是不受限制的。另外,一般来说,域名与厂商名(商号)都是以注册或备案为依据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但厂商名(商号)的识别性和排他性受到地域限制,具有区域性,而域名的识别性和排他性则不受这种限制,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性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厂商名(商号)一般以文字形式存在,而域名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中的标识,不仅具备无形资产的属性,还具备普通电话号码所不具备的知识产权属性;有的观点认为域名是一种能够融商号与商标于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的观点从域名的商标效应角度来考虑;还有的观点将其归类为商誉; 有的明确将其列为与商标、商号相提并论的商业标记权;有的着重探讨域名的独特性和资源相对有限的稀缺性,从而阐释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就决定了域名保护问题必须有独立的保护方法来调整保护。2.域名的获取为加强对互联网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9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规则》。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法规,《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域名的获取方式有三种:(一)注册获取:许可方作为域名的原始注册人,有偿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域名的权利。
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域名的所有权,但失去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得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域名的使用权,应当支付使用费。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规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管理机构;我国境内的域名注册均应当按照办法办理;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确保在其知晓的范围内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域名注册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受理,不接受域名预留;注册域名实行付费注册和年检制度,域名可以变更、注销,但不得转让、出售; 在中国境内无法访问中文互联网,而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比如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者国外域名,也必须在CNNIC注册。从域名注册的主观方面看,恶意注册分为三种类型:(一)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为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二)为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上以域名形式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重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三)为损害投诉人名誉、扰乱投诉人正常商业活动、使投诉人与投诉人相混淆、误导公众而注册或获取域名。
上述三种行为均不予注册。(二)转让取得:转让方作为域名原注册人,向受让人有偿转让已注册域名的所有权。转让后,转让方失去原注册域名,获得转让费;受让人获得注册域名,应当预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三)合作取得:域名注册人以其域名作为无形资产,与他人合作投资,获取投资收益。根据《合同法》规定,域名收购交易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司法解释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表达所载内容的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通过网络环境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域名收购的依据。三、 域名的法律保护 互联网上,域名是商业竞争和网络营销中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有限资源。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应充分重视、有效保护域名,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域名的法律保护是对域名权利人的法律保护,也就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一)民事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即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者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域名所有人可以依法对其拥有的域名持有、建立、运营相关网站或者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赠与、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违法侵害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首先,域名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则的约束。域名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对该权利享有垄断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该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使用该权利;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转让给他人行使,并从中获得报酬; 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生效,因注册产生,因续展(按时注册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因不续展而消灭(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按“先到先得”的原则享用)。需要注意的是,域名并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那样严格的地域性,而是具有全球性,一般涉及外国的法律纠纷可以适用地域性原则或属人性原则处理。(三)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在先权利人是指在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对域名中间的标识部分(即上例中的“ABCDE”部分)拥有合法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域名与商标由于具有共同标识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涉及众多知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特别法,倾向于在先权利人。并规定,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且在网站上推广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在互联网上推广商品,但商品与他人商标不属于同一种类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该商标可能在域名的独创性、知名度、关联程度等方面误导公众的,网站权利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无效。 同时,在先权利人往往具有强大的政治和经济优势,在相关域名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中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在我国,现行的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体现了较强的政府监督意识。2000年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主要参考了ICANN和美国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2000年11月11日,CNNIC发布了《中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其为我国第一家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1年24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域名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从目前的司法和仲裁案件分析,驰名商标权基本得到有效保护,在一些案件中,跨国公司获得了更多的保护。同时,域名的保护范围也从驰名商标扩大到名人姓名、著名作品名称等。域名交易主要受《合同法》的规范,《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域名交易作出具体规定,但其一般规定的内容仍然适用。同时,《商标法》中关于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参考。 虽然我们的域名保护在不断向积极、超前的方向发展,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对落后。现有的域名管理办法仅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效力较弱,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要使域名法律保护有法可依,仍需要专家学者和众多司法实践者的共同努力。我们也要不断探索,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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