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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杜邦公司于1802年在美国注册,现产品涵盖电子、汽车、服装等领域,行销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杜邦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形字体“”作为产品制造商的识别标志。

1986年11月至今,杜邦公司先后在我国商标局办理了转让注册手续,分别取得了椭圆形字体“”注册商标和中文“杜邦”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 杜邦公司继续通过媒体广告等形式在我国推广椭圆形字体“”商标。 1997年,杜邦公司投入广告费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商标在我国销售的产品达2.23亿美元。 1999年2月,杜邦公司向商标局注册了“”文字商标,其使用的产品归入第21类。同年4月1日,“”文字商标被纳入第21类。我国商标局编制的《国家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等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采用“.行政区缩写”或“.行政区缩写”或“.co.行政区缩写”模式。

国家电网公司于1996年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 1998年11月2日,该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但至今尚未实际使用。

1999年12月,因国家电网公司经警告后仍拒绝停止使用上述域名,杜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注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注册域名”,理由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国家电网辩称:1、“”商标未经过行政程序认定,不属于驰名商标;2、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属于驰名商标。 3、被告注册“”域名,不太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的商品产生误解,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0年11月,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评论]

本案提出了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如何定性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

1、“”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1996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良好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为相关公众所知。” 条例第五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量、销售面积; 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量和销售区域; 商标的广告发布; 该商标最早使用和持续使用; 商标在中国及国外(地区)的注册情况; 商标驰名情况的其他证明文件。 综合上述案件情况,毫无疑问可以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

需要看到的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认定标准,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真正有法律依据。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进一步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和认定方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2001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必须适用上述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抗辩理由:椭圆形字体的“”商标尚未获得行政程序认可,因此不属于驰名商标。 这种说法的根源在于《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这个规定其实是不恰当的,因为驰名商标并不是企业的荣誉,必须通过相关行政程序才能颁发,而是按照市场规则自然发生的事实。商标不会被行政机关认可或者不被认可。”而行政机关的认定只是证明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初步证据,法院有权确认或否定这一事实认定。 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2、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并非所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域名是区分不同在线信息提供者的标志。 作为商标的符号或符号组合不会自动成为域名。 两者的互换和结合仍然需要商标所有者将其注册为域名。 对于普通商标,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将其商标作为不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也无权禁止他人将与其商标相同的符号注册为域名。

但如果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网上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人误认为域名持有者与商标权人存在一定联系,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非法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具有以下要件:第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 二是域名注册申请人或者用户具有恶意。 域名案件中的恶意和故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里的意图是将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并不涉及对行为人主观意识的任何道德判断。 恶意是一种目的或动机,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道德应受谴责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列举了域名纠纷案件中恶意的几种表现形式,第五条,第 2 款规定相反。 没有恶意。 三是确实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 这就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违法的实质原因。 首先,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因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此类行为。 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因此,非法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对商标权的侵犯。 由于驰名商标比注册商标受到更严格的法律保护,即使驰名商标没有注册,恶意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也构成上述违法行为。

本案中,国家电网公司无法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识、业务等任何方面与“杜邦”一词相关,也无法证明其有权使用“杜邦”一词” 在域名字段中。 但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中的“”字样被视为最容​​易识别的部分,并注册了“”域名。 国家电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如果投入互联网使用,难免会混淆该域名与“”商标的区别,造成公众的误解。 事实上,国家电网公司注册了“”域名,但并未使用。 它只是阻止杜邦公司将其注册为域名,并阻碍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其商标开展业务。 活动。 由此可见,国家电网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是恶意的,实际上已经造成了阻碍杜邦公司使用其驰名商标在中国互联网上开展商业活动的后果。 因此,国家电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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