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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强制商家只能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诱导分享、违反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3.中国第一起“万字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V.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 未经许可使用具有广泛影响的防疫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华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 擅自将旧公司机器设备铭牌更换为自己公司的铭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 未经授权使用权威食品指南声誉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7.某企业在合资企业终止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国外知名商标或名称,被勒令支付巨额赔偿金。

——德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假冒世界知名焊机公司商标、产品装潢、企业名称,被判侵权

——林肯公司、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 发送专利侵权警告是否构成商业诽谤的判定

——商业诽谤案

10.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指使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王某、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情况1

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家只能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例索引】

一审:淮安中院(2019)苏08民初309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545号

【基本概况】

“美团”外卖平台通过提高费率、暂停服务(关闭门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如提高最低配送金额、提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等手段,迫使商家放弃与“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作,遭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Lazas认为,三快在线强迫商家只通过美团提供外卖配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定内容】

淮安中院一审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不当妨碍了商家与“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作,剥夺了商家的选择权,妨碍、干扰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业竞争对手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营,排除了其竞争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淮安分公司在诉前已撤销,不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故判决三快在线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两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元。

【案例价值】

本案是江苏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政策不正当竞争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评为2021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正当经营行为是亟待规范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原告、被告“饿了么”和“美团”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在市场上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经营方式通过吸引餐饮商家和消费者入驻平台完成交易,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二者的服务对象都是对餐饮外卖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家,双方在争夺商家和消费者的过程中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商家的数量直接影响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台的经营利益。因此,商家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 通过提高费率、暂停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和限制、阻碍商家与竞争对手交易等行为,原告必然会因流量和订单的流失而遭受损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指商家与平台之间的正常合作,是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公平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通过裁判为平台企业间竞争设立“底线”,有效维护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防止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当利益、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优化平台经济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提升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 2

诱导分享、违反规则限制等网络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例索引】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基本概况】

考拉公司通过旗下网站及“小小边”公众号为微信平台公众号、小程序、社区、个人号提供诱导分享增粉、突破群发消息限制、突破加好友数量、拦截潜在投诉等定制功能和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使用用户信息。腾讯公司等认为其行为损害了微信用户合法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干扰了微信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转,损害了腾讯公司等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该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考拉公司提供诱导分享工具并实施诱导分享,违背用户意愿,侵占、分割其他经营者获取用户流量和资源的合法机会,影响用户的体验需求和对获取信息的安全性、必要性、便捷性的感受,增加了腾讯公司清理工作的难度和费用支出。公司实施突破群发消息限制、拦截投诉等行为,恶意干扰、反对微信平台正常运营,侵害微信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其擅自抓取并导出微信平台用户的头像、昵称、用户等级、邀请人数等信息,行为明显不当。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是认定诱导分享、突破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私自抓取、使用微信用户信息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存在诸多干扰、破坏微信平台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据案情判令被告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最严格的保护理念。 对于维护广大网民和运营者合法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打击、规范和清理互联网行业发展中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行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

案例 3

国内首例“万字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V.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例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

【基本概况】

山苏推专门为他人提供有偿的“万言霸屏”服务,其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容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名,排名靠前的特点,将相关宣传网页发布到某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并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及图片等信息,从互联网上爬取同行业网站内容,利用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其他第三方网站并与行业搜索关键词关联。当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客户的相关页面就会占据搜索结果前几页中的一页甚至几页。百度认为山苏推构成不正当竞争,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

【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百度搜索引擎是全球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山苏推的“万词霸业”业务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山苏推与百度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山苏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使用技术手段扰乱百度搜索引擎基于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顺序,导致算法不准确,浪费机器性能和服务器资源,同时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影响了体验效果,降低了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度。山苏推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获取了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75.3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是国内首例“万次霸屏”业务干扰搜索引擎算法的不正当竞争案。搜索引擎已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必备工具之一,百度提供的搜索服务尤其是搜索结果排名是综合参考网站质量、浏览量、热度、内容是否属于专业领域等因素建立的一套复杂的动态算法,使搜索结果与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相匹配。“万次霸屏”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漏洞,恶意干扰原本由算法自动呈现的搜索结果,使用户在搜索关键词时,将本不该出现在搜索结果最前面的内容提升到最前面,达到霸屏的效果,将其他质量有所提高、内容有所优化的网站或网页挤到搜索排名的后排。 本案判决引入技术进步、公共服务、市场效率等综合评判因素,认定此类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提供“万词霸屏”服务、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予以严厉处罚,体现了维护搜索生态和互联网秩序、推动经营者提高网站质量、优化内容、保障公众获得准确、真实的搜索信息的价值取向。本案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要求,明确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本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针对互联网灰色产业、黑色产业,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实力和决心,对于拓宽对黑色产业、灰色产业的监管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 4

未经许可使用具有广泛影响的防疫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华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842号

【基本概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业务涵盖医用敷料、手术耗材、医用卫生材料及家庭卫生护理用品等,为口罩等多个产品注册了“ ”、“w文健”、“文健医疗”等多个商标。“文健”医疗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我国抗疫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有关部门的表扬和充分肯定。 其成立于2020年,在其生产、销售的口罩图片、参数、详情、包装盒、合格证、价签、包装袋、营业环境、公众号、网站等处,使用“SW苏文医疗”“WJ苏文医疗”以及“品牌:苏文、品牌:文健、品牌:/文健、制造商:“文健医疗、SW苏文、WJ文健医疗、苏州文健医疗”等文字,宣传、介绍其产品、公司及运营。

华某分别持有航威股份99%、91.6667%,办公地址位于航威包装工业园,所售口罩包装袋上标注有航威官网地址,开具的销售小票均加盖航威公章。航威官网上有产品和企业信息,网店有售口罩,自称是“自有工厂”“源头厂家”。华某将航威网店的口罩收入打入个人账户。

他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航威公司、华某构成共同侵权,故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要求航威公司、华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案涉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极为驰名,在面膜产品及其网站、网络商店、公众账号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未经许可注册使用“稳”字号和企业名称,并开展相同的经营活动,攀附商誉的目的明显,容易引起混淆、误解,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华某某与航威公司关联关系密切,为两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杂,在华某某的策划、操控下,两公司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航威公司、华某某明知案涉商标、字号在行业内极其知名,仍使用侵权字号注册公司,有组织、分头实施上述行为,经两次举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做虚假陈述,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本案侵权商品为疫情防控物资,价格低廉,未经正规检验手续就向公众销售,质量令人担忧,极大损害了声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对防控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侵权渠道多样,有线上官网、线上门店,也有线下销售,涵盖微信、抖音、淘宝、1688等线上渠道,且侵权规模大、时间跨度长,当事人拒绝按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簿等证据。 因此,航威公司、华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法院对侵权获利能够确定的部分,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对无法确定具体销售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额,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后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判决航威公司、华某立即停止侵犯案涉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三方共同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万元。

【案例价值】

该公司是知名的医疗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其商标和企业名称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用物资保障组、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单位先后向其发来感谢信,称其是当之无愧的抗击疫情“军工厂”。行为人故意以侵权名称注册企业,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严重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法院通过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额、认定共同侵权、责令停止使用等措施予以严惩,诠释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防疫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资市场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

擅自将旧公司机器设备铭牌更换为自己公司的铭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无锡新吴法院(2021)苏0214民初6318号

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4616号

【基本概况】

双翔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橡塑机械制造企业,研发能力强,拥有多项专利,相关创新成果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其商标被评为省著名商标。该公司由原高管曹某离职后创办,与双翔公司业务和客户存在重叠。腾宇公司将广恒公司从双翔公司购买后委托自己维修改造的一台压延机的铭牌换成自己的铭牌,并当做自有产品展示给客户参观,同时在其公司网站上大量使用双翔公司厂区、产品、生产设备的照片进行对外宣传,并声称自己是“从双翔公司分离出来的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90万元。

【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腾宇公司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借用双象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更换铭牌,并使用双象公司厂区、产品、设备照片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客户将两家公司及其产品联系起来,并将腾宇公司与双象公司技术能力进行比较,不正当地获取竞争机会、提升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假冒、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腾宇公司决定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双象公司损失190余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原雇主员工离职后另立新公司,对原雇主进行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腾宇公司作为成立时间较短的公司,竞争力明显弱于经营多年、信誉良好的双翔公司。其将双翔公司销售的机器设备铭牌换成自己的铭牌,并作为自有产品向客户宣传、展示。行业内潜在客户群体看到相应设备后,就会认为腾宇公司具备生产此类机器设备的技术水平。此外,腾宇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大量双翔公司厂区、产品、设备的照片,虚构与双翔公司的关系,以达到依附双翔公司市场影响力、误导公众、提高自身竞争优势的目的。 腾宇公司通过上述“嫁接”和“寄生”行为,吸收了双翔公司多年经营所获得的商誉和影响力,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严厉处罚,有效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创新研发,努力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品牌和产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案例六

未经授权使用权威食品指南声誉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案例索引】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4188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128号

【基本概况】

米其林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米其林”星级餐厅和酒店的推荐评价已有110多年的历史,在餐饮、酒店行业中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米其林指南》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性的选菜手册,其推荐评价的餐厅和酒店受到业界的认可。十三味公司在全国开设了300多家加盟店,其官方网站和实体店使用“买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语,通过卫视、网络媒体进行宣传介绍。米其林认为十三味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米其林”字样及相关宣传内容,构成误导性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十三味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米其林指南并未推荐十三味公司及三部牛腩火锅店等加盟店。 十三味公司等明知《米其林指南》和米其林美食评级的权威性和美誉度,但仍不当借用此美誉度,在其官方网站及实体店招牌、店面装修、菜单等显著位置使用“买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语,易使社会公众对其提供的牛腩产品产生不准确、不全面的误解,误认为产品具有“米其林”评级的星级品质或其他特点,误认为十三味公司及其加盟店获得了“米其林”认证或与米其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等。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消费决策和“米其林美食星级”的评价标准,使其面临贬值的风险,给十三味公司带来非法利益或竞争优势,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十三味公司及加盟店已停止使用相关宣传用语,并综合考虑该公司加盟店数量、加盟费用数额、实际经营时间、行为性质及其对经营的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十三味公司赔偿米其林公司的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三埠牛腩火锅店赔偿2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是利用米其林指南杂志及其美食评级的权威性和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在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包括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手段成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推销商品或服务、树立市场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但经营者在宣传推广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他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抢占商誉,或者通过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正当地谋取竞争优势等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判决明确了经营主体经营宣传的“底线”,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进行最严格司法保护、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对于建立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 7

某公司在合资终止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国外知名商标或名称,被要求支付高额赔偿金

——德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首先: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SU05 No. 271

第二实例:江苏高等法院(2021)苏米·宗第2636号

[基本事实]

“德鲁”和“德鲁”商标已由家具产品注册,后来被授权和使用。

双方连续建立了与第三方的Delu上海公司和Delu Co.,并同意合资企业在合资企业期间使用“ Delu”和“”商标,并且在合资企业终止后,不再使用商标和商业名称。在家具产品和送货订单,小册子,设计图纸,商店装饰品,门头,展览馆,竞标文件,竞标文件等中使用上述商标,商业名称和词语,例如“ Delu Home”,“ Delu家具”和“ Delu”。 注册的“ Delu”和“ Delu”和其他相关商标和“ ”域名,并使用“ Delu”和其他相关词作为微信的名称,微信小组和官方网站,并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大量的分销商店;在诉讼期间,有50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被拒绝了“德鲁”商标的申请。

【判断内容】

法院认为,在合资企业结束后,两家被告公司仍然使用“德璐”和“德璐”商标,商业名称和相关词来生产和销售家具产品,进行相关的宣传,大规模开放式商店,参与展览,并承担大量的工程项目,引起市场困惑和误解,并在市场上进行了批准,并逐渐塑造了这些兴趣和倾向和倾向和倾向和倾向和倾向和倾向。两家公司有意侵犯和严重的环境,根据法律,根据法律赔偿惩罚性赔偿,详细计算侵权的利润,充分支持正确的持有人要求赔偿5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并命令两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并在陈述中更改公司名称,并将其命名为命名,并消除了责任。

【案例值】

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即在中国外交合作结束后因严重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严重的知识产权侵犯的典型例子。国家特许经营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以及侵权产品的其他证据,并将证据障碍规则适用于对此的不利推定。中国和外国的财产权。 它受到了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赞扬,并且在国内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面向市场的,合法的,国际化的,一流的商业环境,并实现了三种影响的有机团结。

案例 8

该公司因伪造世界知名焊接机公司的商标,产品装饰和公司名称而被定罪。

- 林肯,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诉等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纠纷案件

【案例索引】

第一例:中级法院(2019)SU06 No. 712

第二例:江苏高等法院(2021年)苏米·宗第157号

[基本事实]

在其焊接设备和其他产品上注册了诸如“和”的商标。林肯上海公司和其他公司长期以来使用了红色机器外壳,在其焊接机产品上结合了前后黑色面板。林肯和其他人使用“和其他逻辑”在焊接机中使用焊接产品和其他机器基本上与“林肯”产品没有视觉区分的装饰品,并使用与“林肯”相似的词语作为公司名称和其他人认为,这些公司的行为认为公司的行动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因此在法庭上起诉,并要求他们在侵权下停止侵权,以赔偿损失的损失,并赔偿损失的损失。

【判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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