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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5日,北京正普公司(以下简称“正普”)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指控其侵犯中文域名权、违约权。这不仅是中国域名纠纷第一案,也是中国域名管理机构CNNIC首次成为被告的案件。

本案基本情况是,2000年1月18日,CNNIC启动“中文域名试用系统”(.China)。同日,北京正普公司通过网上注册的方式向CNNIC申请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但CNNIC保留了该中文域名,最终由杭州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成功注册。2000年11月7日,CNNIC对中文域名注册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正式启用“中文通用域名”()。出于同样的原因,北京正普仍然未能注册成功。

对此,在“阿里巴巴”商标注册和网站名称申请过程中也发生过纠纷,并直接影响到其域名注册。1999年5月4日,北京正普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了该申请并予以公告。2000年9月,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对北京正普申请注册的“阿里巴巴”商标提出异议,并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商标。

2000年9月1日,北京正普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注册“阿里巴巴”网站名称的申请,并获受理。几乎与此同时,阿里巴巴(中国)公司也于9月2日提出注册“阿里巴巴”网站名称的申请。目前,“阿里巴巴”商标及网站名称的权属仍在审查中。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与CNNIC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对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是否享有权利及享有什么权利、CNNIC保留中文域名的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问题上。

原告认为,CNNIC公布中国域名注册管理办法是接受域名申请的要约,原告的注册申请是合法有效的承诺。原告与CNNIC之间存在合同约定,CNNIC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从侵权角度看,由于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CNNIC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域名获取权。

被告CNNIC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域名取得权”的规定,原告对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同时作为域名管理机构,其有权采取措施制止恶意注册行为,中文域名注册不应受到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约束。

该案尚未宣判。

其实,本案之所以发生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分歧和纠纷,主要是因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域名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和知识产权,而相关的域名管理制度却严重滞后。

域名系统原本是一种与IP地址配合使用的网络命名系统,目的是为了便于记忆。在网络发展的早期,域名只是互联网上网站位置的标志,功能类似于门牌号(而IP地址的功能类似于指示网站的坐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逐渐具备了商业价值。由于大多数用户倾向于以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的名称作为域名的主体来访问或记忆其网站,域名逐渐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性质。

但与商标、商号不同的是,域名还具有唯一性,即一个域名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因此在域名注册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域名却相对稀缺,同一商标持有人针对不同产品申请注册同一域名的可能性较大,域名纠纷案件不断涌现,本案可以说是此类纠纷案件的典型。

本案的关键在于CNNIC预留域名的做法是否合法。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域名抢注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为了防止恶意抢注,减少中文域名注册纠纷的发生,CNNIC为知名网站预留了中文域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法律原则。

现行知识产权尤其是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建立在时间优先、公平竞争原则之上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知识产权必须经过严格的认定程序。以商标法律制度为例,工商局只审查已经申请注册或提出异议的商标,而受到特殊保护的驰名商标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在现行经济活动中,域名与商号、公司名称类似,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应视为企业的民事权利。CNNIC是域名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动授予企业域名权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则。事实上,主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应是公平制度的补充,而不应成为普遍原则。

但CNNIC的保留措施,却使得一些“知名网站”未经申请就拥有了中文域名权。如本案中,即便阿里巴巴(中国)没有使用,其他公司、企业也无权申请中文域名。这在保护了一些知名网站的域名权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利于企业提高维权意识。

此外,本案引发的争议表明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漏洞,亟待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域名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CNNIC以正普公司对争议域名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为由为原告辩护。但CNNIC的域名保留措施并非针对正普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起因。如此一来,正普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尚待确定。

此外,域名纠纷处理规定尚不完善,虽然目前处理域名抢注纠纷的原则是保护驰名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但本案中,争议中文域名的商标权属尚未确定。另外,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纠纷,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总之,在处理域名注册纠纷时,应贯彻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这不仅意味着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也意味着避免过度保护而导致的另一种不正当竞争。以本案为例,当两家公司还在争论“阿里巴巴”商标和网站名称的归属时,域名注册应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或者CNNIC应暂时冻结中文域名,等待司法裁决。在本案中,CNNIC的做法似乎超越了其权限,并不合理。

20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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