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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统一政策解决方法_域名争议解决机制_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在不同的商业领域,可能会出现完全相同的商标、名称,但“域名”却具有独立性、唯一性,其注册原则是“先到先得”,理论上任何一个域名都有引发“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由于域名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相对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ICANN针对域名争议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但由于域名本身具备商业“货币化”属性,不少商标权人滥用争议解决政策(反向域名劫持),试图通过仲裁以较低的成本获取高价值域名。

今天的文章中,小编将以个人的角度从域名仲裁的“三要素”出发,简单分享一下域名仲裁后,域名持有者可以从哪些角度提交相应的证据来保住自己的域名。

仲裁的“三要素”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在仲裁中取得成功:

(i) 争议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相似到容易引起混淆;并且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争议域名已被(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

A. 相同或令人费解的相似

(一)争议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要点:证明你注册或获得域名的时间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或服务商标成为知名的时间)。

在仲裁案件中,申请仲裁的投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争议域名与其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

如果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争议域名中包含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或持有人获得域名的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专家组一般会推定第一个要件得到满足。

也就是说,如果域名持有者(被投诉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或服务商标已广为人知的时间),仲裁专家组就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其他相关证据作出判断。

例如,WEX Inc.曾尝试对一个域名进行仲裁,尽管该域名与其商标“WEX(1994年6月25日注册)”相同,但该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明显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第一个要件。

WIPO 专家组对选定 UDRP 问题的意见摘要:仲裁小组普遍同意,在评估商标和域名之间的混淆性相似性时,通用顶级域名通常可以被忽略。

例如在“WEX”仲裁案中,投诉人拥有“WEX”注册商标,该案中,仅考虑.com扩展名之前的域名主体部分与商标的相似性即可。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权利冲突)

要点:证明您注册该域名或出于合理、合法的理由善意使用该域名。

《政策》第4(a)(ii)条要求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这更像是投诉人需要证明该域名与其商标“冲突”。

被投诉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且不与投诉人的商标权发生冲突:

(I) 在向被投诉人送达任何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使用或明显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来提供善意的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该域名为人所知(即使被投诉人不拥有商标或服务标记权);或者

(iii) 您使用域名是为了合法的非商业用途或合理使用,并非为了误导消费者获取商业利益或损害相关商标或服务标记。

简单来说,你需要证明你拥有该域名的理由非常合理,比如计划用该域名搭建相关网站、该域名对你来说有特殊意义(如名字、纪念日等)、甚至你认为该域名有升值的潜力而购买该域名,这些都是合理理由。

当然,前提是不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恶意将域名高价出售给商标权人等行为。

例如我们上周分享的纠纷案例中,域名持有者因为认为域名具有独特价值而购买了该域名(即认为域名有很大的升值潜力,将其视为投资品),且没有恶意使用,也没有恶意将域名高价出售给投诉人,因此成功保留了该域名。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均需要具体证据予以认定,例如持有人在域名解析页面上明示“ ”标识为“Foods”的缩写,但由于持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Foods”为现存实体,无法通过“在域名解析页面上强调与对应终端无关联,或者援引其他解释”的方式证明其是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C.恶意注册或使用

重点:证明注册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高价卖给商标权人或者阻止商标权人注册域名。​

通俗的说,就是为了证明注册域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高价卖给商标权人,也不是为了故意利用知名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一些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认可的域名,如商标、公司名称、产品名称、知名企业品牌的标志性名称等,具有很大的风险。

若域名持有者也将争议域名向相应企业进行推广,或搭建了与该驰名商标服务相关的网站,并将域名指向商标权人(或其服务相关)的网站,则基本相当于直接向对方提供了恶意注册的证据,大大增加了对方仲裁成功的概率。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百度成功仲裁的案例中,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域名持有者将域名指向了一个搜索引擎网站,而这个网站显然是“百度”提供的同一项服务。

哪些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政策》第四条(b)项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域名持有者存在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

(I)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域名注册转让给作为商标或服务标记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获取超过其与域名直接相关的书面现金支出的有价对价;或

(ii) 被告抢先注册了一个域名,其意图是“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所有者注册相关域名”;或者

(iii)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取该域名的目的是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

其实,域名仲裁“三要件”的证据是相关的,例如持有人可以通过证明其获得域名的时间早于投诉人获得商标的时间,来证明争议域名没有模仿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没有针对投诉人的商标恶意注册域名。

持有人还可以通过证明其合理、合法地持有或使用争议域名(例如,建设与投诉人商标无关的网站等)来证明其没有针对投诉人的商标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

拓展与思考

如果终端有意仲裁,域名持有者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并且不一定能成功保住自己的域名。

如果持有者想将高价值域名卖给终端,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或者域名经纪商出售的方式,降低域名被套现的风险,道理很简单:经纪商的个人行为,与域名持有者无关。

例如,皇家加勒比游轮有限公司收到一封报价为 250,000 美元的销售电子邮件,并以此为由提起仲裁。

但由于该销售邮件是由域名经纪人发出的,无法代表域名持有人的想法和行为,无法证明持有人在注册域名时存在恶意,因此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未能成功仲裁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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