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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要点

代理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与委托人商标高度相似的域名,并继续积极宣传其为独家代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并具有主观恶意的,应当将域名转让给委托人所有。

判决书摘要

一审案件编号

(2015)《海民(智)楚字》第37953号

二审案件编号

〔2017〕《静七十三民忠》第2149号

诉因

网络域名所有权纠纷

合议团

何璇, 宋坤, 杨霄

法官助理

张凌波

店员

邢瑞

各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

裁判日期

七月 18, 2018

一审判决结果

瑞凯威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二审判决结果

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海民(智)楚字第37953号民事判决;

2、“.cn”域名归所有人所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协助义务,转让域名;如不履行该义务,人民法院将按照申请执行域名转让)。

涉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

〔2017〕《静七十三民忠》第2149号

有关各方的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首席财务官;菲利普 ·伯格曼,财务控制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珂,北京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桂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宇,北京冠桃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陈明飞,董事长。

受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敏,女,本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进行了

上诉人(以下简称瑞凯威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秦禄公司)及第三方(以下简称新网公司)因网络域名所有权纠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志)楚字第379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目前已结束审理。

上诉人指称

瑞凯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变更判决确认涉案“.cn”域名的所有者为瑞凯威公司,责令秦路公司将该域名转让给瑞凯威公司。事实和理由:原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秦禄公司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其申请注册该域名属恶意。注册、使用、使用涉及域名解析的网站宣传销售公司生产的儿童安全座椅,很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是瑞凯威公司的品牌,并会认为秦鲁公司与瑞凯威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关系。

一审原告称

瑞凯威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cn”域名所有人为瑞凯威公司,责令秦鲁公司将该域名转让给瑞凯威公司。案情与理由:瑞凯威公司是其中之一,依法享有“ÜHLE”商标和第12号商标的专有权,批准使用类别为第12类。该公司是一家制造和制造儿童安全汽车安全座椅的公司。2005年3月22日,公司与瑞凯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秦路公司作为瑞凯威在中国大陆四个省市的经销商,销售瑞凯威公司生产的“ühle”牌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由于公司违约,瑞凯威公司向该公司发出终止合作函,并于2014年终止合作。2005年10月8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cn”域名(以下简称涉案域名),域名主体部分与公司享有的商标仅略有不同,如字母“e”和字母大小写等。访问公司网站 www..cn,家居显著使用瑞凯威公司第一注册商标,在网站点击“联系我们”,显示淘宝网店链接,点击进入家居重点销售公司自己生产的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瑞凯威公司认为,秦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对外宣传网站上使用与瑞凯威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字母“”作为其网站域名,并在主页的显眼位置显著使用了瑞凯威公司的注册商标1号。该公司的行为很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公司销售的儿童安全座椅品牌是瑞凯威公司的品牌,并且秦鲁公司与瑞凯威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秦禄公司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秦禄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域名属恶意。瑞凯威公司对新网公司没有诉讼主张,但认为新网公司应配合涉案域名转让。

一审被告辩称

在原审中,公司辩称:1、瑞凯威公司与秦鹿公司自2004年底起一直处于合作关系,至2014年,瑞凯威公司向秦鹿公司发出终止函。合作期间,秦鹭公司以自己名义出售睿凯威公司安全座椅,秦秦公司合法注册、持有、使用涉案域名,无恶意,秦鹭公司知情并允许。2、瑞凯威公司单方面终止函未就涉案域名的处理、相关未售出货物及后续事项提出任何意见。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通过律师与瑞凯威协商,原合作合同无限期,双方合同仍然有效。双方仍处于谈判阶段,瑞凯威公司以不诚实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不同意该公司的说法。

一审中的第三人说

新网在原审中表示,新网公司按照《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域名注册工作,新网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及时提供协助,新网公司愿意根据法院的处理结果配合涉案域名的转让。新旺对双方的争执没有其他意见。

一审法院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2005年10月8日,秦禄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新网公司向秦禄公司提供涉案域名注册服务。涉案域名已停止解析,无法访问对应网站。

对于涉案域名注册一事,瑞凯威的诉讼代理人表示,他并不知道公司何时才真正知道该域名的注册,但确认其在2015年初才与秦禄公司就涉案域名的注册和持有进行协商。该公司表示,已与瑞凯威公司就注册涉案域名进行沟通,但在本案中无法提交沟通证据。秦鲁公司还强调,涉案域名注册时间较长,在双方合作期间,其法定代表人在与瑞凯威公司往来邮件时,保留了包含涉案域名的官网地址,瑞凯威公司应该知道该域名的存在。在这方面,该公司提交了双方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在2017年2月22日的听证会上,本院要求瑞凯伟核实信件的真实性,瑞凯伟表示,如有异议,将在一周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承诺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承认信件的真实性。随后,法院未按时收到瑞凯威公司关于通信真实性的书面意见。该公司坚称,这些邮件是与公司业务人员沟通的邮件,涉案域名可以反映公司品牌,秦鹭公司作为公司在中国的销售代理,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反映公司品牌的商标和域名。

瑞凯威公司提交了该网页打印件和2015年6月3日取得的公证书,证明秦禄公司使用涉案域名解析至自己的网站(地址为),利用该网站宣传销售公司自己生产的儿童座椅产品。在该网站的“公司简介”中,提到该公司是“德国'Stimm'在该国的唯一代理商”......德国Stim公司以先进的技术、可靠的质量和精湛的工艺赢得了行业内外人士的一致认可,被公认为行业标准和权威......”此后列出了 1963 年至 2010 年的重大事件。网站“联系我们”有淘宝店铺链接地址,点击地址进入天猫“SIDM官方旗舰店”。公司承认该网站为其官网,只是一个推广产品的网站,不是电商平台;自 2005 年以来,产品一直通过线下分销商销售,自 2008 年以来一直提供在线销售。

瑞凯威指出,上述《公司简介》中的“德国斯蒂姆公司”应指瑞凯威公司,并不存在“德国斯蒂姆公司”;虽然网站本身不销售产品,但它确实有一个指向淘宝店的超链接,它将带您进入公司的销售店,该店既销售公司自己的产品,也销售瑞凯威的产品。

该公司进一步解释说,其官方网站上的淘宝店超链接仅在 2013 年 6 月和 7 月制作;此前,淘宝店销售瑞凯威公司的产品,但由于2014年11月瑞凯威停供,秦禄公司于2015年4月开始在淘宝店销售自己的产品,同时销售瑞凯威公司的部分尾货。

瑞凯威公司主张涉案域名应当归其所有,主要有三理由:一是享有与涉案域名相关的两项商标权;二是享有与涉案域名相关的域名;第三,秦鹭公司始终是瑞凯威公司的经销商,而秦鹭公司注册涉案域名的目的是为了推广和销售瑞凯威公司的产品,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2006年1月19日,瑞凯威公司申请“ÜHLE”商标国际注册,该商标获准注册为车辆及其零部件儿童约束装置类第12类,随后注册号续展,商标有效。2015年7月24日,中国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商标有效期为2015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9日。

2005年4月4日申请注册“ÜHLE”商标,2008年4月28日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4月27日,获批商品类别为第12类火车车轮、摩托车、自行车等。在诉讼中,双方确认该商标由秦禄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转让给瑞凯威公司。秦禄公司强调,其注册该商标和域名是为了在中国开展业务,后来应瑞凯威公司的要求,于2008年7月至11月期间将该商标转让给瑞凯威公司。瑞凯威公司提出,秦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注册该商标,侵犯了瑞凯威公司的合法权益。

.com域名于1997年11月11日注册。在诉讼中,热凯威承认其未将域名解析到相应网站,并利用德国域名.de通过该网站推广其产品。

2005年3月22日,瑞卡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卡罗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公司作为进口商从公司购买ÜHLE品牌儿童产品,并负责在广州浙江省的销售。 北京和上海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合同的变更、补充和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本合同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合同附有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其中规定了报价和交货、运输、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期、风险转移和运输、保留权利、保留所有权、保证、责任、履行地点等。合同还规定,由合同关系引起的争议应由斯图加特管辖。

2010年7月27日,瑞凯威公司致函秦禄公司,确认秦禄公司为ÜHLE品牌产品在中国的独家进口商,并有权在中国独家销售ÜHLE品牌产品,并独家使用ÜHLE品牌标志、产品图片和产品名称。

2014年11月13日,瑞凯威公司向秦鹿公司发出终止合作函,明确表示双方合作终止,瑞凯威公司将不再接受秦鹿公司的任何订单,不再供货。

12月

2014年12月,公司委托律师回复公司,称其“拒绝公司之前试图无限期终止销售合同”,并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认公司的独家销售权。如果公司仍然无视公司在合同中的权利,律师会建议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要求赔偿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此后,双方律师就终止合同和继续履行合同交换了电子邮件。

热凯伟坚称,根据德国法律,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双方合同已经终止,其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原因是热凯伟“违约”,而“具体违约代理人不明确”,因为秦路的“违约”。该公司承认,双方目前实际上已经终止了合作,但对瑞凯威单方面终止合同提出质疑。双方承认,双方合作合同中未就域名注册内容约定,双方对合同终止存在争议但未提起诉讼。

此外,瑞凯威在诉讼中表示,仅听取了秦驹公司在中国销售其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的报道,并未积极监督和管理,不清楚秦鹭公司如何在中国市场推广其产品。公司认识到公司不主动监督其宣传和销售,公司主要提供送货、退货和换货,包括配件供应、两年保修、产品在中国的推广和推广、宣传费用均由公司负责,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公司向公司支付公司费用, 公司通过商场专柜、线下门店、天猫和京东×××在全国发货,公司不提供指导价,公司不与瑞凯威分享销售收入,也不支付代理费。经一审,瑞凯威确认与秦鹭公司合作期间没有约定代理费,秦鹭公司有权确定在中国的销售价格,瑞凯威公司承担所售产品的质量保证责任。

瑞凯威表示,该公司继续持有涉案域名,对其造成的损害为:1、“ühle”品牌在国外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公司还投入人力物力作为瑞凯威公司的产品代理商运营该品牌,但目前, 双方已解除代理关系,公司将不再继续经营“Ühle”品牌产品。2、2015年之前,公司不生产自己的产品,2005年至2014年期间在推广Stim和“ühle”商标时积累的商誉与公司和公司的产品有关。该公司目前通过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自有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其产品标识“STM”和“STM”分别是涉案域名的中文缩写和音译,与涉案域名形成了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公司销售的产品也被宣传为原产于德国。如果涉案域名仍掌握在秦璐手中,会让公众相信秦璐的产品与睦鹭有关。

该公司承认曾将“ühle”商标与其注册的“Stiem”中文商标一起用于产品推广,并提交了2011年至2014年期间参加各种展会、举办产品发布会、拍照、制作宣传视频截图、支付推广费用的证据,证明该公司使用了“ühle”, “STM”和“Stiem”标志在宣传过程中。在本案中,该公司否认“Stiem”是德语单词“ühle”的音译,并指出该德语单词是由瑞凯威音译为“”,瑞凯威目前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使用 域名运营网站。瑞凯威公司表示,自2015年1月起,其在中国的销售代理为深圳市西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该公司确实使用 域名运营网站,但并未在儿童安全座椅上使用“舒图美”作为商标,而是使用“ühle”商标,根据中国法律,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外国品牌商品, 外国商标必须翻译,“ühle”应翻译为“Stiem”,因为公司已将“Stiem”注册为商标,瑞凯威公司不能在中国使用“Stiem”。

此外,瑞凯伟还提交了公证费4750元的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在于涉案域名的所有权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内容,适用请求保护地的法律。.cn域名是中国相关机构管理的域名,依法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裁决。

一般情况下,域名注册遵循先到先得原则,涉案域名由秦禄公司申请,于2005年10月8日注册持有。涉案域名的主体与瑞凯威此前注册的其他国际顶级域名的主体,以及儿童座椅相关类别的注册商标相似。

一、秦禄公司注册及在双方合作期间无争议使用涉案域名是否侵犯了瑞凯威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中介表示,不清楚瑞凯威公司何时知道秦鹭公司注册了涉案域名,只确认其在2015年初才与秦鹭公司就涉案域名进行过谈判。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涉案域名的注册是该公司取得的,但考虑以下情况:第一,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签订合同,让公司销售该公司的儿童座椅产品。“ühle”是瑞凯威产品的品牌标识,秦路作为其在中国的独家销售商,在与瑞凯威签订合同后,申请注册一个与品牌标识相似的.cn域名,将涉案域名解析至相关网站,并制作相应网站宣传推广瑞凯威产品, 这显然是为了提高瑞凯威产品在中国的品牌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其次,在2010年至2012年双方就产品销售往来往来的邮件中,公司已经使用域名解析的URL作为其公司信息,2010年7月,瑞凯威公司还向该公司发出了特别授权函,确认已授予该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ühle”品牌产品和品牌标识使用权。第三,在双方无争议的10年左右的时间里,瑞凯威公司没有对涉案域名的注册提出任何异议,瑞凯威公司在本案中强调,其没有积极监督和管理秦鹿公司对其产品的推广和销售, 而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代理人并不知道瑞凯威公司何时知道涉案域名的注册,这并不能成为其指出秦鹭公司10年前注册涉案域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合理理由。因此,在双方无争议合作期间,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基于双方合作,以宣传推广瑞凯威公司产品为目的,是正当的,没有主观恶意,没有损害瑞凯威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双方合作中发生争议后,继续占有和使用涉案域名是否侵犯了瑞凯威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但很明显,本案涉案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其主要部分与瑞凯威公司的品牌标志相似,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其在中国销售瑞凯威公司产品的合同义务,宣传推广瑞凯威公司的产品。多年来,秦鹭公司在涉案域名的注册和维护上投入了相应的运营成本,使涉案域名成为反映和提升瑞凯威公司产品品牌在中国的重要标志。即使双方在合作中发生争议,在合作协议之外对涉案域名的所有权没有达成共识,秦禄公司继续持有涉案域名并无合法权益的恶意。瑞凯威公司以秦禄公司持有该域名为由,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要求涉案域名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瑞凯威公司主张秦鹭公司通过涉案域名对应的网站设置了与秦麓天猫店铺的链接,本案属于涉案域名所有权纠纷,与域名解析地址对应的网站建立的链接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此外,秦鹭公司表示,该链接是在2013年6月、7月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建立的,瑞凯威公司未向瑞凯威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秦鹭公司对瑞凯威公司有主观恶意建立联系,在瑞鹭公司与秦鹭公司终止合作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 但国内其他公司已获授权使用其他相关域名和商业标识正常销售其产品,秦鹿公司在涉案网站设置相关链接的行为不能认定秦秦公司使用涉案域名损害了瑞凯威公司的合法权益。瑞凯威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域名所积累的合法权益,是瑞凯威公司和秦鹿公司在各自经营活动中努力的结果,双方达成共识解决域名权属问题更为合适。驳回索赔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它支持公司在与公司的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混淆的情况下使用域名的权利。

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瑞凯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瑞凯威公司提交了补充网页打印件,证明其目的是该公司使用涉案域名销售安全儿童座椅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该公司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承认其证明力。

另据调查,杭州秦禄公司原名变更为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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