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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废弃,转而注册为视频网站,不少中小企业陷入影视版权官司。

域名过期多长时间可以抢注_过期域名抢注查询_索雅过期域名抢注12 已注册

官网域名抢注后更名为“天天视频”,并因4项影视侵权被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 | 蔡晓懿 潘俊文

编辑 | 潘莉

近两个月来,不少中小企业突然接到各大影视公司的侵权诉讼。其中一家被诉公司的负责人邱先生发现,起因是其公司荒废多年的网站一直未注销,网站域名被他人抢注并转型为视频网站,导致其陷入一系列影视版权诉讼。而抢注者的IP地址在境外,无法直接显示新的域名所有者。

因域名引发的影视诉讼纠纷,让不少曾被告的中小企业苦不堪言。不少公司经营者质疑影视公司“无谓诉讼”“恶意诉讼”,坦言自己近几年因忙于自证清白而精疲力竭,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多位从事网站建设的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证实,域名抢注现象十分常见,“如果原网站注册主体不续费或者赎回域名,域名就会被释放,其他主体就可以注册。”

红星新闻注意到,不少影视公司名下的法律纠纷90%以上都是原告发起的影视侵权诉讼。代理相关影视公司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表示,影视公司掌握着大量影视版权,权利人若维权,一般都是全国性的、合法的。

邱先生公司被某影视公司起诉,称侵犯两部电影版权

【被起诉侵权】

企业纷纷收到法院传票

被告公司官网播放侵权电影

邱先生是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负责人,他的公司主营装配式建筑的现代化制造。今年3月,邱先生突然收到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传票,案情是“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广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公司”)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公司”)起诉我们,称我们公司网站上有4部他们的影片,侵犯了权利。

邱先生签收的两份《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最佳情缘》《林中孤影》两部涉案电影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向公众提供,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的相关著作权。

对此,我们要求邱先生的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消费者影院”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

此外,该公司还因同样原因被起诉,称其非法提供《青春小偷1997》《恶魔人的故事》两部作品。“北京环球公司索赔经济损失每部2万元、维权费3000元,共计4.6万元;侵权赔偿每部1万元,共计2万元。”邱先生说。

【官网莫名其妙更改】

荒废多年的官网还未注销

域名被海外IP注册,变更为视频网站

邱先生称,2017年8月,其公司购买了该网站域名用于展示公司产品,并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了登记。由于效果不佳,邱先生公司于2018年10月停止了该网站的续费,“就这么放着不管了,并没有在工信部系统中注销。”

正是这一疏忽,让邱先生的公司被告上法庭。2021年12月,令邱先生惊讶的是,他们早已忘记的网站又出现了。“域名一模一样,但网站名称和内容完全不一样。”在原告的起诉书中,该网站名称变成了“小手影院”。

记者在电影评级网站搜索涉案的4部影片发现,《林中孤影》上映于2014年,评级为3.2;《最佳恋曲》上映于2017年,《青春小偷1997》和《笑傲江湖》均上映于2018年,后三部尚无评级。

邱先生咨询了当时搭建官网的第三方公司,得知该网站域名应该是2021年通过阿里云接口被他人注册的,但因为IP地址在海外,所以无法直接显示新的域名所有者。

涉案域名更新境外IP地址后,无法直接显示新域名所有者

红星新闻注意到,涉案域名最新的Whois(域名数据库协议)信息显示,该域名最后更新时间为2021年12月,“说明官网域名的所有者已经发生变更,且非我司所为。”邱先生称。

随后,在广州君宇公司工作人员的提醒下,3月中旬,邱先生向工信部网站备案系统申请注销该网站,收回互联网服务备案号。目前,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查询该域名时,一直显示为“暂无数据”。

对于域名是否被抢注,多位域名注册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网站域名到期后,一般有一个月左右的保护期和“高价赎回期”。“经过这两个阶段,如果原网站注册主体未能续费赎回域名,域名就会被释放,其他主体可以注册。”业内人士还提醒,到期后不再使用的域名,应及时在工信部备案系统中注销,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类似诉讼超过1000起]

两家影视公司近年来已提起1400多起诉讼

同一案件涉案多数被撤诉

邱先生介绍,据他所知,近期广州至少有10家中小企业因与北京天宝致胜文化公司同样的原因被起诉。

“我们整理后发现,被起诉的原因大体类似,该公司过期域名忘记向工信部注销,被其他单位抢注,新注册的域名大多为境外IP地址,该域名转为影院网站后,上传了一些不太知名的影视资源。随后,北京环球公司等自称是影视资源权利人的人,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我们。”邱先生说。

天眼查数据显示,该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共涉及859起法律纠纷,其中“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案件占83%,原告占99.8%。859起法律纠纷中,已结案74起,绝大多数为原告撤诉。

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共涉及566起法律纠纷,其中98.6%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98.8%为原告。566起私人法律纠纷中,已有64起结案,大部分为原告撤诉。

记者就此事多次采访原告,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一位代理原告公司处理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这类案件起诉有法律依据,如果被告声称自己不是实际经营主体,也要有法律依据。

一位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影视公司拥有的影视版权较多,“很多情况下,影视公司付了钱,然后被侵权。所以,如果权利人要维权,一般都是全国性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法院也会接受。如果被告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确实不是他们经营的,法院也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多家中小企业遭遇影视公司侵权诉讼

【原告被质询】

多家公司质疑影视公司“无端诉讼”

称证明自己的清白影响了公司的运营

2020年以来,不少中小企业接到不同影视公司打来的影视侵权诉讼,均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天眼查显示,这些案件大多尚在民事一审阶段,少数结案的案件也多为原告公司撤诉。

广州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的建材公司,因弃用官网,近半年来也遭到三家北京影视文化公司的起诉。“2020年9月停止续订后,并没有取消,后来才发现,也是通过境外IP地址转型为‘天天影院’网站。”负责人陈先生说。

陈先生称,第一家公司起诉他们是在去年7月,双方和解。几个月后,他们陆续收到、的投诉。今年3月,他们又收到、的投诉。据统计,该公司共被起诉19起,索赔金额共计42万元,已有9起撤诉。

域名官司让包括陈先生在内的很多中小企业主痛不欲生,不少企业主质疑影视公司的“无谓诉讼”甚至“恶意诉讼”,坦言自己这些年忙于自证清白,根本无暇经营公司,已经疲惫不堪。

红星新闻注意到,在被告律师的应诉和法律的保护下,原告影视公司经常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陈先生举例说,“我们有一个案子,好不容易找到证据,原告才撤诉。半年多的时间,我奔波于北京和广州之间,疲惫不堪,公司几乎经营不下去了,我根本没有精力去经营。”陈先生说。

被告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撤诉是因为双方私下调解,“为了不影响公司声誉,想尽快和解,所以私下赔偿了几万元。”红星新闻也从经纪人律师处证实了这一说法,“我们经手的案件都是双方和解,对方支付了一定赔偿后,我们就撤诉了。”

遭遇过与邱先生类似情况的商家均表示,自己经营的都是与影视无关的小生意,很多都是50多岁的中年人,连电脑都不会操作,更不懂法律。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他们不仅要自证清白,证明涉案域名在侵权视频发布时并非公司所有和运营,还要花时间向客户解释录制好的司法纠纷,这已经影响到了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律师意见】

被告举证困难,应诉成本高

原告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受到道德方面的批评

红星新闻回顾以往司法案例,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侵权主体的执行情况以及工信部ICP备案信息对侵权主体的识别效力。庭审中,多数原告认为,网站运营者应以备案主体身份确定。“被告已向工信部备案,负有管理网站的义务,即使网站停止服务,被告公司也有取消备案的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被告胜诉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认为备案信息具有推定网站运营者的作用,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系第三人所为,因此被告仅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责任,被告疏于对域名进行管理维护、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等侵权责任,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不过,被告胜诉的案例并不常见。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主任王琼飞向红星新闻解释,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而第三人注册、使用该网站并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根据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被告不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判决,不承担责任仍然比较困难。被告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他人在经营该业务,法院才会相信。其次,即使法院相信他人在经营该业务,被告可能仍需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

王琼飞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当域名实施主体与工信部备案主体不一致时,侵权主体到底是谁?“对原告而言,只有通过工信部备案信息才能知道主体是谁,因此被告的举证责任更高。”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文涛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业务。他告诉红星新闻,ICP备案信息是判断网站运营主体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找到备案主体是最直接的途径。被告需要证明其并非实际运营主体,且任何收入与网站无关。如果能够证明,那么当然不能因为被告公司曾经是备案主体,就把责任推到被告公司身上。

“我们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在收集证据后发现,该网站的域名早已不再属于被告,这种情况下,责任当然不能归咎于被告,所以我们在这个案件中采取了无责任抗辩的策略,但这个案子至今还没有结案。”

对于“无谓诉讼”的说法,董律师表示,其实类似上述情况在知识产权领域几乎是常态,从道德角度很难指责原告公司,权利人有权针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不宜做出负面的道德评价。“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创新不断进步的必经阶段——诉讼可以大大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王琼飞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相关侵权事实成立,那么原告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符合当前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形势。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公司所为,那么原告通过大量恶意诉讼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我国良好营商环境的破坏,相关被告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因诉讼而受到不利影响。

针对目前被告举证困难、应诉成本高等问题,王琼飞律师也呼吁,如果被告公司能够提供明确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不是其所为,且其已失去对网站域名的实际控制权,法院可以不追究名义上的运营者,而直接追究实际侵权人的责任,这样才能够最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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