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律师诉讼案件
裁判文书案号:(2023)桂0108民初2004/2005/2006/2007
判决生效日期:2023年7月26日
司法机关: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何兆伦、杜浩
01
案情摘要
原告为多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被许可人,被告为某主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集团公司。2022年3月30日,原告发现某网站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其旗下多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经查ICP备案信息,该域名的发起者即为被告。原告通过可靠的时间戳收集了上述情况的证据,并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认为其于2017年注册了涉案网站,并于2021年初使用新域名后,未再使用涉案网站,但未进行ICP备案维护或注销。
02
案例聚焦
网站的实际运营者是由实际域名持有者还是ICP备案单位确定?
03
代理人意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因此,在ICP备案活动中,行政主管部门向注册人提供的ICP备案信息仅起到初步认定注册人为网站运营者的作用,备案信息中的网站举办者信息并非网站实际运营者的唯一、准确证据。网络内容是否由注册人提供,即注册人是否为涉案域名的实际运营者,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由于涉案域名已荒废多年,被告经营地点及相关经办人员多次变更,相关材料已无法查询到。我团队接受被告委托后,立即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备案接入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查询涉案域名信息。根据协助调查结果,涉案域名持有者自2017年2月起为被告,但因被告于2021年未对域名进行续费,于2022年3月20日将域名持有者变更为第三方。
基于此,代理人作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原告收集证据时,涉案域名现已为一个影视网站,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第二,涉案域名持有者已变更为原告为案外人,收集证据的时间是3月30日,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网站之后;第三,根据域名注册规则,域名到期后,如果原域名注册人经过一段时间不进行域名续费,则该域名将不再使用,该域名归原注册人所有,域名将会放到公网上并重新开放注册。涉案域名现已由另一主体在境外注册。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在取证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域名的实际运营者是被告或与被告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仅以被告是该域名的ICP注册人为由主张被告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不足。
04
判断
法院认为,原告在收集证据时对网站运营者的主张不明确,原告有义务对其主张提供进一步的证据,除ICP备案信息外,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为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原告关于涉案侵权行为由被告实施的主张缺乏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5
结论与建议
如今,很多个人或公司注册域名开办网站,但后来因各种原因放弃网站,不再缴纳域名服务费,也不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注册后,一旦网站发生侵权行为,域名注册人往往会被视为实际侵权人,从而引发纠纷。
律师通过本案提醒网站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
首先,不能单纯根据ICP备案信息来认定侵权人,还需要结合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域名持有者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来综合认定侵权人。
二是加强网站内容管理,严格审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是要强化网络信息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网站被第三方盗版、盗链;
四是应规范网站域名的使用,网站停止运营后应及时注销相应域名和网站备案信息,消除法律风险。
律师介绍
何兆麟律师
何兆伦,广东法治盛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秘书长,韩山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16年加入法治盛邦,为广东法律服务网、广东省总工会、广州市消委会等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数千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认可。
杜浩律师
广东法治盛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带薪调解员、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2017年加入法治盛邦,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过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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