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争议解决
被许可方必须将下列类型的争议提交给替代争议解决程序,并接受这方面的公认权威。 争议解决实体。 被许可人同意这些程序必须在一名经认可的人员面前进行。 争议解决实体在网站上以 .af DNS 权限列出。 该过程将以被许可人在申请期间选择的语言进行。 每项争议均须遵守提交投诉时适用的争议解决政策。
b) 适用争议
• 如果第三方(“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争议解决实体提出索赔
被许可人必须将争议提交给替代争议解决程序并证明:
1. 被许可人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商号、社会名称或公司名称、地名、原产地名称、来源名称、人名或地理实体名称相同或容易混淆; 和
2. 被许可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和
3、允许的域名已被注册或被恶意使用。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证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 表明该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其他目的而注册或取得的域名。 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投诉人是商标、商号、社会名称或公司名称、地名、原产地名称、来源名称、个人名称或地理实体名称或名称的所有者竞争对手对该主题的投诉,除了与域名直接相关的成本之外,还需要有价值的考虑; 或者
2. 注册域名是为了防止商标、商号、社会或公司名称、地名、原产地名称、来源名称、个人姓名或地理实体名称的所有者在相应的域名中反映该名称名称,前提是被许可人有过这种行为模式; 或者
3. 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 或者
4. 域名故意用于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许可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以获取商业利益,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与投诉人的商标、商号、社会或公司名称、地理位置、性别发生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被许可人的网站或位置或其网站或位置上的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名称、来源名称、个人名称或地理实体。
5. 被许可人注册一个或多个个人名称,但被许可人与注册域名之间没有可证明的联系。
• 如果提出投诉,被许可人可以证明其对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如果:
1.在发出争议通知之前,被许可人使用该域名或该域名对应的域名与善意供应商品或服务有联系或者对该使用有明确规定; 或者
2. 被许可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然未获得该商标,但已通过该域名而广为人知; 或者
3. 被许可人合法、非商业或合理地使用域名,不得误导消费者获取商业利益,不得玷污商标、商号、社会名称或公司名称、地名、原产地名称。 、地理实体的起源、人名或名称。
c) 议事规则
争议解决实体的程序规则规定了启动和进行诉讼程序以及指定第三方决策者解决争议的程序。 程序规则还确定了投诉人必须支付的费用。 争议解决实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其程序规则。
d) 不干扰 .af DNS 权限
.af DNS 管理局不会也不会参与任何先前程序的管理或进行。 .af DNS ,即第三方决策者的争议解决实体,不会对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任何错误承担责任,故意失败的除外。
e) 补救措施
在第三方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诉讼中,投诉人可用的补救措施仅限于要求取消域名注册或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f) 通知和公告
争议解决实体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在互联网上发布本争议解决政策下的所有决定。
g) 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交替代争议解决程序并不妨碍被许可人或投诉人在争议之前、期间或之后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寻求独立解决。 如果第三方决策者决定取消或转让域名注册,.af DNS 机构必须在收到第三方决策者的决定通知后三十 (30) 个工作日后才能执行该决定。 然后,.af DNS 主管机构可以执行该决定,除非在三十 (30) 个工作日内收到被许可人提供的阿富汗可执行司法决定的证据,如被许可人与投诉人之间存在阻止转移或消除的纠纷。 如果。 如果 DNS 主管机构收到此类文件,则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域名仍处于“暂停”状态),直至收到以下令人满意的证据:(i) 被许可方与投诉人之间已达成解决方案; (ii) 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 (iii) 该法院驳回诉讼或规定被许可人无权继续使用该域名的命令副本。
h) 其他争议
被许可方与注册域名的 .af DNS 机构以外的任何一方之间的所有其他争议均不能通过任何法院诉讼、仲裁或其他可用程序解决。
一)防御
.af DNS 管理局不会参与被许可方与 .af DNS 管理局以外的任何一方之间有关域名注册和使用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替代争议解决程序中还是在任何其他程序中。 被许可方不得将 .af DNS 机构指定为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纳入任何此类计划中。 如果 .af DNS 管理局被指定为任何此类诉讼的一方,则其保留主张任何及所有适当抗辩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j) 域名暂停
将 ADR 请求提交给争议解决实体并支付适当的费用后,争议解决实体必须将投诉人的身份和所涉及的域名通知 .af DNS 机构。 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第 2 条和第 3 条,.af DNS 机构必须立即暂停该域名。 在 (g) 段规定的程序结束之前,域名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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