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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阿里巴巴作为域名解决服务提供商,未能及时停止侵权,从而导致损害扩大。原告Aruk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对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总计200,000元。海德法院最近裁定此案,并裁定原告裁定案件。据报道,此案是该国的第一个案件,涉及域名解决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说,Aruk 在门,窗户和其他产品上享受“ Alu-K”商标。原告发现,其域名为三个网站,并使用“ Aruk”和“ Aluk”徽标,类似于产品介绍中涉及的商标,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将相关的公众混淆,因此这三个网站侵犯了原告商标的权利。

为案件中涉及的三个域名提供域名注册和分辨率服务。由于向案件中涉及的三个域名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服务,因此原告无法获得上述侵权网站的注册人的信息。此外,原告写了几封信,以停止为案件中涉及的三个域名提供域名分辨率服务,但拒绝并拒绝提供侵权网站的注册人信息。

据信,该公司在根据法律起诉之前不能在起诉之前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但是在诉讼中,涉及该案的域名注册人的所有信息已向法院提交给法院。此外,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同,域名解决服务提供商不应应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使法院最终认为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域名解决服务提供商,原告也应首先证明存在直接侵犯所涉及的网站,否则它不能声称其构成援助侵权。

法院认为,作为域名解决服务提供商,它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果在此案的投诉情况下,涉及案件侵犯商标权的三个网站侵犯了商标权利,则无需采取措施来停止分析服务;并且已经采取了“转让通知”的必要措施,并在诉讼中披露了有关案件涉及的三个域名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并履行了合理的护理和援助义务。同时,由于原告坚持不提起本案的所有者和涉及的域名的所有者,因此无法确定对商标权的直接侵权,因此原告要求停止为案件涉及的域名提供分析的请求。最后,法院驳回了所有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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