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你呢?

2026我们与您携手共赢,为您的企业形象保驾护航!

厦门Z公司提出,第一,D公司拿不出足够证据,无法证明Y公司是纪录片的版权所有者,因此无权对本案进行起诉。第二,Z公司在2019年1月3日借助S公司登记了域名q***,仅拿它来在内部上传教学视频。由于没有续费,从2019年4月25日开始,这个域名就失效了。到了2022年2月,域名服务提供商在检查时,已经把该域名的备案取消了。该纪录片在q***网站上的最新发布日期是2021年9月14日,在那之前,Z公司已经不再是那个域名网站的管理者,也不是实际控制方,因此不可能构成侵权,也无需为此负责。此外,这部影视作品关注度很低,口碑不佳、观众反响冷淡,其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给D公司带来的影响十分有限,而且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或者侵权者从中获得的收益,因此索要五万元赔偿金的要求,缺少事实依据。恳请法庭不予支持D公司的请求。

网友

等等,什么是域名?和网站有什么关系?

小编

网络地址又称为网址,它是由若干个通过圆点分隔的字符构成,用以标识互联网上特定设备或设备集群的名称,便于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准确定位,使人能够便捷地浏览网页。每一个网址都是独一无二的,好比网络空间中的地址牌,是构建及管理网站不可或缺的要素。

争议焦点

Q1

D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告

司法机构认定,相关影片属于影像制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条款,其版权归属于创作者所有。著作权法所指的“创作者”,是指对影像制品的创作进行投入,实际负责影像制品的制作,并在法律层面承担组织职责的机构。若无相反证明,影像制品的制作公司即为创作者,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本案涉及Y公司作为合作制片方之一,将自身拥有的纪录片版权中的非排他性非独占的网络传播权利、播映权利及其再授权等权益,连同针对侵权行为的维权权利,一并转让给D公司,D公司在指定的地域和时段内,获得对纪录片的信息发布专有权利,并且拥有关联的专属维权权力,能够独立发起法律诉讼。

Q2

Z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D公司为证实其观点,在提起诉讼前,借助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侵权取证环节实施了固定。相关材料表明,在2022年1月24日,经“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检索域名q***,能够确认ICP备案标识为闽ICP备号,运营主体为Z公司,网站称作泉州圣某琴行。上网进入那个站点的主页,页面名称是“星辰影院”的影视平台,页面底部标注了“2021星辰影院网络观看服务 京ICP备号”的信息,在搜索栏输入这部纪录片的名字,系统找到七个相关视频,这些视频的最近更新日期是2021年9月14日Z公司提出,那个网络地址在2021年4月25日到了最后期限,由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提供服务的管理方就停止了对它的维护,别人余某某在2021年5月26日买了这个网络地址,当天就变成了这个网络地址的拥有者,后来这个网络地址的拥有者又换了三次,都不是Z公司,最后一次更换是在2021年9月14日,当时这个网络地址的拥有者是武某,并且Z公司拿出了网络地址到期的情况、网络地址拥有者更换的情况等材料来证明。

法院审理

D公司采集被控侵权证据的日期是2022年1月24日。域名q***的登记期限截止于2021年4月25日。由于没有续费,这个域名重新被公开交易。在此期间,域名持有人经历了四次更迭,倘若该域名当时仍由Z公司实际控制,那么如此频繁的变更持有人显然有违常规交易行为。接下来,在收集侵犯权利的证据过程中,被指控侵权网站所显示的域名以及页面底部公布的ICP登记信息,和涉及此案的域名ICP登记的网站名称及登记号并不相符,而且时间标记的取证视频材料也没有显示被指控侵权网站是由Z公司负责运营或与Z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关联。此外,该侵权网站所载作品视频最新发布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此时间点与该域名最近一次权利人变更记录一致。Z企业在其域名届满后,未对相关站点进行后续经营或管理,存在该侵权网站可能被第三方实际控制的情况,并且Z公司于接收应诉文书后,已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网站备案注销程序。

所以,目前掌握的资料不足以确认Z公司就是那个被指控的侵权网站的实际管理者。Z公司在网域名称到期后没有立刻完成注销登记,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不过这一疏忽和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没有明显的过失,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该要为侵权行为负责。D公司声称Z公司实施了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因此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但是这个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法庭不会批准这些要求。

厦门湖里法院裁定D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裁定作出后,D公司未提出异议,此项裁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条款,借助网络域名浏览的站点开展非商业性网络服务,需要申请ICP(网络信息服务商)登记手续。所以,一旦站点资料损害他人版权,权利方一般会查询ICP登记的主管机构,借此找出侵权责任方。信息资料在ICP备案中仅接受形式核查,域名却需向注册商购买,且设有使用期限,现实中常有域名过期后被他人注册的情况,而原主办单位若因疏忽未及时取消ICP备案,就可能造成网站实际运营者与备案主体并非同一方的状况。所以,在判定域名相关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时,ICP备案信息只能当作具有参考价值的初步证明。当ICP备案主体辩称自己并非网站的实际管理者,并且呈现了相悖的证据时,法官需要全面审视域名登记、变更记录,网站提供的服务项目,备案主体从事的业务范围,搜集侵权证据的时间点,以及网站的IP位置信息等要素,以此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终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必须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备案程序,这是信息服务商依法必须完成的责任。一旦该网站停止运营,或者域名发生转让,原备案责任人需迅速办理注销或变更备案手续,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域名被不法分子恶意注册,进而利用该域名从事违法活动,避免因此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维码
扫一扫在手机端查看

本文链接:https://by928.com/11834.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和本文链接!请遵守 《网站协议》
我们凭借多年的网站建设经验,坚持以“帮助中小企业实现网络营销化”为宗旨,累计为4000多家客户提供品质建站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如果您有网站建设、网站改版、域名注册、主机空间、手机网站建设、网站备案等方面的需求,请立即点击咨询我们或拨打咨询热线: 13761152229,我们会详细为你一一解答你心中的疑难。

项目经理在线

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你呢?

2020我们与您携手共赢,为您的企业形象保驾护航!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76115222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二维码
微信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