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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仲裁是目前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对于在先权利人而言,通过仲裁转让域名可以达到多重目的,例如打击域名抢注者、降低费用等。中国的 ccTLD“.cn”和“.中国”是许多在先权利人关注和监控的域名,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ccTLD 争议解决第 2 条,一旦此类域名的注册期限届满两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接受该申请, 即争议域名的注册期限在两年以内,是针对“.cn”和“.中国”提起仲裁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在先权利人对争议域名提起仲裁时,往往超过最早注册的两年期限,最终不得不因这一规定而放弃对在先域名的在先权利主张。

在最近的仲裁裁决中(包括作者代理的.cn域名域名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多位专家根据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超越了两年的期限,从而裁定转让域名,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本文主要梳理和总结了此类情况以及仲裁中出现的理由和证据。

01

案件管辖权的专家理由

1. 案例 1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DCN-案的判决中,专家们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域名注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域名重新注册的时间不到两年,则应适用该决议来解决域名争议。基于此,该决定裁定争议域名应转让给投诉人。本案中,争议域名的初始注册时间为2006年,域名注册期限已远远超过两年,但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在两年内获得了该域名,因此主张被投诉人转让域名的行为构成对争议域名的重新注册。2015 年 10 月 10 日,专家组发布了 DCN 裁决,认为和解协议应适用于本案,并裁定投诉人(权利人)的投诉属实,争议域名应转让给投诉人。

在该裁决中,专家组支持了申诉人的主张,即和解协议中CN域名的转让构成了域名的重新注册,因此和解协议可以适用于本案。专家组的主要相关意见如下:

(1)在《解决方案》第九条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都规定了“注册或者转让域名”,这表明只要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客观上是恶意的,那么获得域名的方法, 无论是注册还是转让,都适用于解决方案。

(2) 在提到WIPO的一些案例时,专家们一致认为,通过转让获得域名被视为一种新注册,WIPO 2.0也对此进行了澄清。

(3)如果专家组认为某域名在注册两年后符合《解决方案》第2条的限制,则将间接鼓励行业注册大量域名,而将大量域名闲置,以规避法律限制。

(4) 除《和解协议》第2条规定的两年期限外,投诉人仍需提供符合《和解协议》第8条的证据,以使争议解决程序的结果不会对任何一方不公平。

综上所述,在以转让方式取得或注册域名的情况下,本方案第二条所称“注册期”中的“注册”应包括通过转让获得注册的情形,转让情况下域名的注册时间应为域名转让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 案例 2

在HKIAC对案件编号的判决中。DCN-,三人合议庭出具《关于转让获得争议域名和解协议使用说明》,其中提到,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于2017年6月26日转让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参与答辩或反驳。解决方案“,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解决方案》第九条规定被投诉域名持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均规定“注册或转让域名”,说明只要被投诉域名持有人存在恶意,该决议适用于注册或转让的域名。

其次,WIPO认为通过转让获得的域名被视为新注册的观点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专家组指出,WIPO 2.0 3.7规定,“将域名转让给第三方被视为新注册......当当前注册人获得域名所有权时,注册的恶意就开始了....... “,澄清了”将域名转让给第三方被视为新注册“的观点。虽然WIPO 2.0现已被WIPO 3.0取代,但WIPO 3.0 3.9规定,“另一方面,将域名从第三方转让给被申请人不是域名续展,专家组对注册恶意的认定不是日期”,即名称是专家组恶意的日期“。可以看出,虽然WIPO 3.0没有明确规定将域名转让给第三方视为新注册,但认为注册中的恶意认定从域名转让之日起计算的观点,实质上就是将域名转让为新注册的意义。

第三,如果一个域名在注册满两年后就受到《解决方案》的限制,则相关方很可能会故意利用这种限制来注册大量域名,不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还可能导致域名资源的浪费。此外,小组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被投诉人注册了*****.com和******.com域名,所有这些域名都用于促销相关商品,申诉人也分别提出了申诉。虽然“.COM”域名与.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不同,但基于个案考虑和利益平衡,专家组认为,本案的争议解决可以适用于争议域名。

3. 总结

从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先权利人,即仲裁投诉人,可以主张争议域名因转让而视为新注册,从而重新计算两年注册期的起点,可以大大延长争议域名的仲裁期限,达到起诉的目的。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采取同时提交多个争议域名的方法,主张专家组应基于公平和利益平衡来适用该决议。

02

证据收集为了

证明上述观点,投诉人需要提交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的表面证据,以证明争议域名已被转让,这种证据收集称为域名历史查询。在域名投诉准备过程中和投诉后,此类证据需要投诉人自行收集,仲裁中心无法通过询问域名服务商获得域名转让的确切时间,并拒绝向投诉人披露。因此,如何收集此类证据是支持上述主张的重要一步。

在实践中,一些网站和服务商确实提供免费的域名历史查询服务,本文也列举了这些服务,以方便大家办案取证

1. 查询WHOIS历史查询

2. 域名历史查询

3. 的WHOIS历史查询

4. 站长家庭历史查询

以上查询结果相互独立,可选择或组合,增强域名转让时间证据的证明力。

03

倡导域名转让的可操作性探讨

一些在先权利人可能会有这样的问题:即使可以通过主张转让域名来突破两年的仲裁时限,但不存在权利人拟仲裁的域名转让记录,超过两年时限,因此很难发起有效的域名仲裁,仍然难以保护合法权益在先权利人。为了解决这种混淆,我们可以将在先权利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打算通过域名仲裁打击类似域名的抢注者,即权利人本身已经注册了可识别的或正在使用的主域名;其次,它打算通过域名仲裁来打击主域名的抢注者,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没有成功注册主域名与在先权利商标。

对于第一类权利人,首先要了解注册人注册域名的动机,如果注册人的动机不是合理地使用域名来推广自己的业务活动,那么转让利润将是其注册后的首选行为。在知名域名交易网站“域名城”的线上论坛上,我们可以找到大量专业囤积域名(专业称为“大米市场”)出售获利的帖子,可见市场巨大。基于这一动机,即使域名尚未转让,且自权利人拟仲裁以来已过去两年以上,争议域名仍将始终被转让,因为这是为注册人带来可变现利益的唯一机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可以暂时监控争议域名,并在查询工具发现转让后立即提起仲裁。同时,如果域名尚未转让,注册人不太可能合理、正常地实际使用域名,尤其是与在先权利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这样权利人就不必过多担心争议域名造成的混乱,可以等待转让。

第二类权利人对争议域名需求强烈,可能难以接受上述监控行为的时间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可以考虑对“.com”相关通用域名进行优先注册或仲裁,因为“.com”域名的仲裁没有本文所述的两年仲裁期的限制,因此仲裁性更强。

综上所述,在先权利人可以采用本文介绍的方法,对大部分注册时间超过两年的“.cn”和“.中国”域名进行打击。随着域名仲裁的日益普及,域名注册和转让中牟利的域名抢注行为将逐步受到遏制。这让笔者不禁对比了当前商标抢注的困境,希望域名仲裁的灵活性和严谨性能够为遏制商标抢注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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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宁,北京永信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研究基地专家组成员。擅长处理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等领域的诉讼、行政执法、调查、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与谈判、域名投诉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等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的案件入选河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报》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十大案件、中国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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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静,律师,商标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员,台湾苏州大学荣誉校友,毕业于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2013年加入永信知识产权,执业领域包括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诉讼与行政执法、调查、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合同、谈判、域名投诉和知识产权战略法律咨询。曾为多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中国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发表多篇论文和实践研究文章,如《美国视频共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欧盟数据保护条例是洪水还是法治的福音》等, 以及“关于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审理”。

本文于2019年2月11日发表在《知识产权》官方账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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