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一般URL争议当事人提出投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了投诉提交指南( of )。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投诉必须以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提交。
本中心提供以下电子文本投诉格式供当事人使用:
● 下载WORD文档并自行填写投诉表,并将其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到中心的电子邮件地址。
使用格式投诉并不妨碍中心对投诉进行正式审查,也不妨碍中心或专家小组要求投诉人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权利,也不保证投诉人能够成功。
包括所有附件在内的有形书面文件(包括签字的原件及相应副本)应通过邮政快递寄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一式三份(适用于一人仲裁庭)或一式五份(适用于三人仲裁庭) )。 投诉人向中心提交投诉的同时,应当按照程序规则规定的通讯方式,将投诉的副本(包括附信及所有附件)发送给被投诉人,同时还应将投诉的副本发送给被投诉人。发送至 CNNIC 和相应的通用 URL 注册商。
申诉应当包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投诉人可以对同一通用网址持有者持有的多个通用网址提出投诉,并请求中心决定由专家组进行联合审查。 投诉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程序事宜。 如果投诉人聘请了律师,他或她应向中心提交授权书。
被诉人(一般网站持有者)的相关信息可向相应的一般网站注册服务机构查询。
7. 一般网站争议解决程序何时正式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即为一般网站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8、如何进行辩护?
根据CNNIC《通用网站登记办法》以及通用网站注册人(通用网站持有者)与通用网站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通用网站注册协议的规定,一旦第三方对通用网站进行投诉,通用网站仍存在争议。有义务参与通用网站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诉讼正式开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状。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被申请人违约。 该中心将任命专家小组审理此案并作出裁决。 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否则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答辩将不会被听取。 此外,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合议组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类比得出相应的结论。
为了方便一般URL争议中的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了提交答辩书的指南( of of )。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答辩必须通过电子文本和书面有形文本两种方式提交。
本中心提供以下电子文本答辩格式供当事人使用:
● 下载WORD文档并自行填写答辩书格式,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中心邮箱地址。
使用格式化答辩书并不妨碍中心或专家组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也不保证被申请人一定会胜诉。
包括所有附件(包括签字的原件及相应副本)在内的书面有形文件应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一式三份(适用于一人仲裁庭)或一式五份(适用于三人仲裁庭)。 被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答辩书时,应按照程序规则规定的通讯方式将答辩书副本(包括所有附件)发送给投诉人。
答辩状应当包括《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 被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办理相关程序事宜。 被申请人聘请律师的,应当向中心提交委托书。
9、相关案件材料如何递交?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任何文件均应按照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 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传真发送并确认; 2、邮政快递方式,预付邮资并需收据; 3. 通过互联网。 以电子方式传输并保存传输记录。 除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外,投诉人、被申请人按照程序规则向中心或者专家组提交的投诉或者答辩以及其他可以提交或者应要求提供的文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通过以下方式,并应同时遵守有关文件分数的程序规则的规定: 1.通过传真传送并确认; 2. 通过中心邮箱地址( )发送; 3、双方同意的,通过中心案卷管理系统传输。
除非程序规则另有规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下列情况下,所有文件均视为已送达: 1、如通过传真传送,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2、邮政快递如采用邮寄方式,以邮寄回执或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3、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如能核实相关传输日期,则以该日期为准。 按照程序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日期,应当是按照上述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传送文件的一方有义务保存其传送的文件记录,以记录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并供当时可能受文件影响的各方查阅。
10、专家组何时、如何成立?
专家是指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并在中心网站公布的通用URL专家名录中具有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URL争议专家组成员资格的人员。 专家组是指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者委托或者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确定的由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负责解决具体的一般性网站争议。 专家组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代表中心、CNNIC、注册服务机构及当事人的利益。
负责一般网站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小组应由 1 至 3 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当在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或者应当提交答辩书后成立。 除非当事人同意一般网站争议应由 3 人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审理,否则一般网站争议应由 1 人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审理。
如果案件由 1 人小组审理,则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通用 URL 专家名册中指定。 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除当事人委托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外,还应当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名单中各指定一名专家。任命专家。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专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 自收到一方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无法按照惯例从一方当事人候选名单中指定专家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指定一名专家。来自其综合网站专家名册的专家。 第三名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普通URL专家名册中指定。 第三位专家为首席专家。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或者提交答辩书但未说明如何指定专家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当按如下方式指定专家组: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专家组应从其通用 URL 专家名册中选择一个小组。 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并从其通用网址专家名册中指定另一名专家。 和首席专家。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 为保证争议解决进程快速、顺利进行,如果入选专家不同意接受任命,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11、当事人可以要求专家回避吗?
专家组成员应保持独立、公正,在接受任命前,应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任何可能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书面声明。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可能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专家组成员应及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该情况。 在此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保留指定替代专家的权利。 当事人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的联系应通过案件处理人员进行。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联系专家组成员。
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专家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对相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将案件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决定。
12、专家组应如何审理并作出裁决?
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在申诉和答辩中各自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对一般网站纠纷作出裁决。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平等陈述案情、提交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有权确定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专家小组应确保诉讼程序迅速进行。 除规定的申诉和答辩外,专家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一般情况下,一般网站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现场听证会(包括任何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听证会),除非专家组认为有必要。 在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以要求专家组现场举行听证会。 除非有特殊原因,如果一方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的或专家组确定的时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争议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延长本规则确定的期限。 除非有特殊原因,如果一方未能遵守《议事规则》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示,专家组应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根据这种情况得出结论。
案件由三名专家组成合议庭审理时,按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每位专家都有平等的投票权。 决定应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作出,并应说明理由、决定日期和专家姓名。 一般情况下,奖项字数不应超过8000字。 任何异议均应附在裁决书上。 专家组在签署裁决书前应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在不影响专家独立判断的情况下,中心可对奖项的形式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人一方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争议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终止诉讼,或者继续诉讼,直至诉讼结束。颁发奖项。 案件程序也可能因当事人和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
13、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除特殊情况外,专家组应当在组成后14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结果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中心将在收到专家组的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定全文发送各方当事人以及网站登记管理总机构和相应的网站登记总服务机构。 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况外,中心应在专家组成立后17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各方及其他相关机构。
14、裁决结果如何?
专家组在裁决中的裁定仅限于以下三种涉及环球网站本身状态变化的情况,不涉及任何金钱补偿或律师费补偿等救济方式和手段:
1、支持投诉人的请求和规则,将涉案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
2、支持投诉人撤销涉案通用网站的请求及裁定;
3、拒绝投诉人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如果专家组认为所涉争议不属于解决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则专家组应当在裁决中予以说明。
15.胜诉的诉讼裁决如何执行?
根据和解条款,裁决应由涉案通用 URL 注册商执行。 如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取消已注册的通用网址或将已注册的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将等待10个工作日后执行裁决。 在此等待期内,如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受理相关争议,网站总注册商将不执行中心的裁决,并根据以下情况决定下一步处理: 行动:
1、提起诉讼、请求仲裁的当事人撤回诉讼、申诉,或者相关诉讼、申诉被驳回的,按照中心的裁决执行;
2.受理争议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按照裁定执行;
3、争议双方经处理争议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16. 一般网站注册商在一般网站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
根据该决议规定,在通用网站争议解决程序中,通用网站注册服务机构或者通用网站注册服务代理人除应要求提供通用网站注册和使用相关信息外,不得以任何身份行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或参与解决过程的方法。
通用URL注册商在通用URL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如下:
1.提供与通用网站注册和使用相关的信息,包括确认争议通用网站由其注册、被诉人为当前通用网站持有人(通用网站注册人)、提供被诉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必要时提供网站通用注册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2、防止涉案通用网址在案件审理后被转移;
3、执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的裁决。
17、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一般 URL 争议解决程序的管理机构。 中心的管理包括: 1、审查投诉表格,确认其是否符合决议和程序规则的投诉表格要求; 2、联系总网站注册商,确认被投诉人总网站持有人的身份,核实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3、组织保障案件程序顺利进行,向被申请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发出案件程序通知; 4、组成专家组审理案件; 5、向当事人及相关总则报告网站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送达裁决书; 6、保证案件程序顺利进行的其他程序管理事项。
该中心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本身并不解决各方之间的争议。 作为管理机构,中心可以就案件解决方案和程序规则相关的程序问题提供指导,并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但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不发表任何意见。
一般网站争议一旦受理,中心将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案件处理人员,负责案件的程序事宜。 办案人员仅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无权就一般网站纠纷相关的实质性问题发表意见,更无权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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