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家域名现状
1.web2.0时代域名的具体价值
域名,法律层面正式名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是互联网上用于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级字符标识符,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1]。在以单向信息接收为主的WEB1.0时代,终端用户直接在电脑浏览器中输入域名即可访问网站,域名无疑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众最直观、最独特的身份标识。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在WEB2.0时代,网络交互工具已不仅限于电脑,在取代电脑成为主要网络交互工具的移动互联网设备上,出现了各种细分功能的APP,个人消费领域的终端用户也逐渐放弃了通过网络域名访问目标地址的习惯。域名在WEB1.0时代早已失去了特殊地位,但不能认为其完全丧失了技术价值。 特别是在仍然需要计算机应用的办公场景中,网络域名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形资产,仍然具有特定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价值。
(二)我国域名命名规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值)、数字(0-9)、连字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以点号(.)连接。中文各级域名之间以点号或中文句号(.)连接。按照域名级别,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一般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和三级域名。主要命名规则包括:
1、国家顶级域名为“.CN”和“.中国”,此外还有许多其他英文和中文顶级域名,如“.BIZ”、“.LAW”、“.公司”、“.网络”等;
2、国家顶级域名“.CN”下,有“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划名”两类二级域名,其中:9个“类别域名”,例如“.GOV”适用于政府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组织;34个“行政区划名”,适用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内的组织;
3、在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下,可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4、在上述二级域名下,可以申请注册三级域名,但部分三级域名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例如,申请注册“.GOV.CN”下的三级域名,须符合《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章的申请条件;申请注册“.EDU.CN”下的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网络中心另行规定;申请注册“.MIL.CN”下的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长城互联网信息中心另行规定;申请注册“.政.CN”和“.公益.CN”下的三级域名的规则由政府及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三)注册商业域名的常见注意事项
例如围绕国家顶级域名.CN,注册人经常会出于商业目的注册多个个性化域名,常见的考虑包括:
1、直接识别域名注册人身份的词语,如新华网.CN(.CN)、.CN等;
2、企业自身或产品、服务的广告词,如.CN;
3、能显著标识域名注册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品牌的词语,例如.CN;
4、突出企业对外宣传的服务号码,如12306.CN等;
5、简单易记的词汇,如网络俚语等。
另外,域名格式左边常常会有WWW、EMAIL、FTP等字符,表示该域名对应的不同应用服务。
如前所述,由于域名主体部分体现了上述商业要素,特别是商业识别功能,司法实践中多参照商业识别的相关规定对域名进行规范和保护。
(四)域名注册服务相关机构
1、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取得许可,承担顶级域名运营管理的机构。在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中国)的注册管理机构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国家网络基础资源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也是APNIC(亚太互联网地址注册中心)认可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国家级互联网注册机构。
2、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取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登记注册的机构。
3、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注册的代理机构。
(五)域名相关纠纷概述
1、域名合同纠纷:日常涉及域名的纠纷主要有“互联网域名合同纠纷”和“互联网域名权属及侵权纠纷”两大类。互联网域名合同纠纷又包括互联网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互联网域名转让合同纠纷和互联网域名许可合同纠纷三类。此类纠纷一般发生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域名注册人、持有人、受让人之间。
2.域名权属及侵权纠纷:从域名及相关权益的司法保护看,“网络域名权属及侵权纠纷”等纠纷较为突出且典型。根据相关规定,由于我国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到先得”原则,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之间),从而引发相关域名纠纷。在纠纷仅限于域名权属纠纷的案件中,被告(被异议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如果域名注册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往往被认定构成对投诉/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因此,即便原告不同时提起侵权责任请求,该类纠纷的焦点往往仍集中在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等方面。
3.被异议人作为原告提起确认之诉:与专利领域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类似,在域名纠纷中,被投诉人/被异议人(也是纠纷前的域名持有人)也可以针对已经发生的投诉裁定和警告行为,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及继续使用域名之诉。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实际占有争议域名的一方,一般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确认以下事项:原告(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侵犯被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继续持有和使用(争议)域名。
二、域名权属纠纷及侵权纠纷的管辖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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