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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争议解决方法 1、域名优先权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CN/中文域名争议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作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指定的全球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按照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通用URL优先权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URL争议解决机构,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URL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URL争议。 3.无线网址优先权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4.短信网址注册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协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协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协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2.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本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4日内依据本办法和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利的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支持: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民事权利名称、标识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拥有合法权利;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在注册、使用域名时具有恶意。 被投诉域名持有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1、注册或获取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将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利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当利益;2、将他人有合法权利的名称或标识多次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上以域名形式使用其名称或标识;3、注册或获取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扰乱投诉人的正常商业活动,或者将投诉人与投诉人相混淆,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情形。被投诉人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函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域名拥有合法权益: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经善意使用过该域名或者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 2、被投诉人虽然未取得商品商标或相关服务商标,但其持有的域名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3、被投诉人对域名进行合理使用或合法使用,且非用于商业目的,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起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请求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交由同一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案件由专家组决定。在专家组对相关争议作出裁决前,投诉人或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请求要求专家回避,但应当说明要求回避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照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域名注册和使用相关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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