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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 行政合议庭裁决 案件编号:CN 投诉人:精工爱普生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注册人:北京万网 1、案件程序本案的投诉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被申请人是:本案争议域名为“”。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为北京万旺智诚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 9 月 30 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北京秘书处”)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号码分配联盟 (ICANN) 管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提出的投诉。规则“),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管理(”补充规则“)。请求指定一名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小组,审理本案的争端。2009年10月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诉人发出了申诉确认书,确认已收到申诉。2009年10月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确认函,要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同日,注册服务商回复确认,其为争议域名提供注册服务,被申请人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2009年11月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投诉转交给被投诉人,并附上投诉转送通知。2009年11月5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送了确认函和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人已经审查并送达被投诉人,案件程序于2009年11月5日正式启动。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启动程序的通知,并转交了投诉书和所有经审查合格的附件材料,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书记官长发出了关于诉讼程序开始的电子邮件通知。截至2009年11月25日,即《议事规则》规定的答辩期限,中心北京秘书处尚未收到答辩人提交的答复。2009年11月28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申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了违约通知。2010年1月5日,中心北京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向候补专家郭守康先生发出候选通知书,要求该专家确认是否接受任命,并作为该案的专家审理该案。如果该任命被接受,双方之间是否独立和公正。同日,候选专家同意接受任命,并保证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010年1月1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和上述拟聘专家发出电子邮件,确认任命郭守康律师为本案专家,并成立独任法官专家组审理此案。

同日,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该案转交专家组。根据《规则》,专家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4天内,即2010年1月25日(包括1月25日)之前对争议作出裁决。二、基本案情 投诉人:本案投诉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为外国企业法人,公司注册地为日本长野县盐尻市广高原新田80号。本案中,投诉人委托北京刘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答辩人:本案的答辩人是。200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域名注册商北京万网注册了争议域名。3、当事人称,投诉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投诉人”),1942年在日本成立,是一家技术实力雄厚的国际知名企业,主要生产打印机及耗材、半导体、液晶显示器和手表等产品。投诉人是全球优质信息产品的领导者,致力于以优质、精致、节能的“爱普生”品牌产品满足用户的需求。2003年,申诉人的年销售额为14,132亿日元,在全球拥有84,889名员工。1984年,投诉人开始在中国投资,先后成立了多家全资或合资子公司,在中国共有18家企业和研发机构,在中国共有员工32,897人。

在中国累计投资达57.6亿元,全球最大的打印机和液晶工厂已在中国建成。2003年,我国总产值约274亿元,销售量76.7亿元。此外,投诉人是中国市场打印机产品的主要供应商,爱普生打印机在市场上得到了业界和消费者的认可和尊重,并获得了各种权威专业媒体的大量奖项,销量遥遥领先。(1)“爱普生”是投诉人创造的商标。投诉人于1975年在日本首次注册了“爱普生”商标,并在所有45类商品和服务中注册,多年来一直被日本专利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爱普生”商标于1989年首次注册,并已在7、9、10、11、14、16、17、21、26、38、40、42等多个国际商品和服务类别中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此外,投诉人还在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注册了多个类别的商标。投诉人已在全球273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爱普生”商标1,157次(不同类别)。在所有 273 个国家和地区,“EPSON”商标注册在第 9 类。此类商品包括:行式打印机、打印机、碳粉盒、注释读卡器、磁带阅读器、电报机、收银机和相关零件。

总之,投诉人及其商标“爱普生”的有效性和受欢迎程度不容置疑。投诉人是“爱普生”商标的注册人和所有人,在商业领域使用该商标已有33年。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爱普生”品牌深受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此外,2007年,投诉人的“爱普生”商标在中国被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2)投诉人在世界和中国注册了大量“EPSON”系列域名,投诉人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了以“EPSON”为根的不同网站,如(日本)、(美国)、。hk (香港)、.tw (台湾)、(法国)、(德国)等投诉人注册了70多个包含“EPSON”的域名。综上所述,“爱普生”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投诉人对“爱普生”拥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投诉人提起本次域名争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EPSON”近似,足以引起混淆。众所周知,“爱普生”是投诉人拥有的世界驰名商标,商标的效力和知名度毋庸置疑。可以说,对于世界上大多数人来说,“爱普生”商标只属于投诉人及其产品。该域名由“Z”和“EPSON”的总和组成,“EPSON”是投诉人的驰名商标和商号,“Z”只是一个字母,无法识别。

这样的域名很容易被网络用户误认为与投诉人的产品或业务有关。因此,该域名与投诉人的EPSON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性。这种对“爱普生”的使用影响了商标的显著性,侵犯了投诉人的权利。(2)被投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 3 - “爱普生”是投诉人最初创建的商标和商品名称。投诉人已在许多国家注册了“爱普生”商标。其公司名称包括“EPSON”。毋庸置疑,投诉人对“爱普生”享有先行合法权利。答辩人与投诉人之间并无关系。在注册域名之前,被申请人的活动与爱普生商标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爱普生”。此外,被投诉人于2005年6月13日注册了争议域名,远远晚于投诉人注册其商标和商号。(3)被投诉域名的所有者在注册或使用该域名时有恶意。投诉人的商号和商标“爱普生”在世界范围内驰名,“爱普生”商标也于2007年9月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被投诉人的注册日期是2005年6月13日,但仍远远晚于“爱普生”商标的注册时间和驰名时间。鉴于“爱普生”在中国的知名度很高,很明显,被申请人在注册该域名时应该已经知道该驰名商标的存在。

被申请人使用该域名搭建本网站,以“”首页显示,网页内容为公司各类手工艺品介绍。显然,人们很容易误解投诉人也从事手工艺品的制作和销售业务。鉴于“爱普生”商标在中国的广受欢迎程度,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故意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以误导公众,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此外,投诉人在发现该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后,于2009年8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争议域名的被投诉人发送了关于侵犯投诉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警告,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域名注册是恶意进行的。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案件专家组裁定争议域名“”应转让给投诉人。答辩人:答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4、专家意见:根据被申请人与注册服务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受本政策的约束。本政策适用于此争议解决流程。该政策第 4 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条,投诉人必须证明已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4 - (i)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有权使用的商品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ii)被投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以及 (iii) 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关于相同或混淆相似的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投诉人于1942年在日本成立。2003年,申诉人的年销售额达到14,132亿日元,在全球拥有84,889名员工。自1984年以来,投诉人在中国投资了多家独资和合资子公司,并设立了18家企业和研发机构。累计投资57.6亿元,员工总数32897人。200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约为274亿元,销售额为76.7亿元。多年来,投诉人在中国市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为业内人士所熟知。投诉人于1975年在日本注册了“EPSON”商标,并注册了所有45类商品和服务。多年来,它已被日本特许厅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爱普生”商标于1989年首次注册,目前注册范围包括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16类、第17类、第21类、第26类、第38类、第40类、第42类等多个国际分类类别,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此外,投诉人已在全球200多个国家注册了“EPSON”商标1,157次(不同类别)。“爱普生”商标在中国乃至世界享有盛誉。投诉人提交了一些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专家组根据这些证书确定投诉人拥有使用“EPSON”商标的合法专有权。

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由“Z”和“爱普生”两部分组成,后一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Z”是一个没有实质含义的单字母。通过将“z”和“epson”()一起使用,公众很容易相信被投诉的域名与“EPSON”商标密切相关。此外,“”和“epson”的发音也很相似。因此,小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合法商标权的“爱普生”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符合保单第4(a)(i)条的规定。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在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方面并无任何关系或联系。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EPSON”商标或将其用作注册域名标识的一部分。此外,投诉人于2009年8月14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警告争议域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但投诉人没有收到任何回复。被投诉人接到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因此,小组认为,该投诉符合该政策第4(a)(ii)条的规定。关于恶意-5-“爱普生”在国内和国际上都享有很高的声誉,也具有很强的独特性。2007年9月,“爱普生”商标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将争议域名注册为故意模仿,则不存在与之重叠的机会。

此外,被申请人还利用争议域名搭建网站,网站显示首页显示“”字样,页面内容为介绍公司各类手工艺品。投诉人于2009年8月14日向答辩人发出警告,其中指出:“我们有理由相信,您故意将两者与精工爱普生的区别混淆,以误导公众,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毫无疑问,您的域名注册是恶意的。申诉人在申诉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要求。然而,答辩人没有对投诉人的警告和投诉作出答复。可以认为被投诉人已经默认或不同意投诉人的主张。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故意与投诉人的“爱普生”商标混淆,以利用争议商标,明显存在恶意。投诉符合保单第4(a)(iii)条的规定。总括而言,投诉符合保单第4(a)条规定的所有三项要求。5. 裁决 根据上述分析,本投诉符合本政策第 4 条 (a) 款规定的所有三项要求。因此,专家组裁定争议域名“”应转让给投诉人精工爱普生公司。唯一专家:(签名) 2010年1月25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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