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辉(网易科技独家提供)
“难以置信”。
这大概是大多数人看到域名通过仲裁转让给微信官方后的第一反应。
近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腾讯发起的域名争议作出裁决。专家组裁定支持投诉人腾讯公司的投诉请求,并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腾讯公司。
事实上,这并不是微信官方第一次在围绕“微信”商标纠纷的诉讼或仲裁中获胜。 2015年3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一审驳回原告(以下简称“创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创博公司”)。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审查裁定,对创博公司提交的38类“微信”文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创博公司虽然比微信官方早两个月提交了第38类“微信”文字商标申请,但该商标申请在审查期间的异议过程中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注册,并进一步被驳回。在诉讼中作出裁决。维持不予注册的决定。
如今,在域名领域,尽管它的注册时间比微信早了15年的2000年,但在这次域名争议裁决中,微信实际上再次获胜,通过域名争议程序重新夺回了这个域名。已有 15 年历史的域名。
如果说,在此前对“微信”文字商标纠纷的判决中,认定创博公司申请的“微信”文字商标获得核准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概括为“争议较大”,那么现在这个域名这一裁决只能用“难以置信”来形容。
此次域名裁决之所以“令人难以置信”,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裁决对域名注册时间的确定突破了公众认知和行业惯例。
众所周知,域名注册信息包括两个时间点,一是注册日期或注册日期(),二是到期日期或失效日期(Date)。
对于这两个时间点的判断在全球域名体系中是一致的。注册日期(Date)是指特定域名在域名系统中注册的时间,而到期日期(Date)是指注册的域名。域名系统被删除或注销的时间。
另外,常见的域名管理做法是,到期后,为了保护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系统不会立即删除或注销对应的域名,而是会进入冻结期(延迟续费期和高价赎回期),在此期间,原域名持有者可以通过续费继续获得域名的使用权。一旦域名在上述期限内未续费,期限届满后该域名将被域名系统删除或注销。其他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该域名,相应的域名注册时间将按照最晚注册时间记录。
简单地说,在域名管理中,域名注册和域名注册日期或注册日期具有特定含义,并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可。
在域名裁决中,由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根据两名专家的意见认为,在域名有效期内,域名持有者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俗称“转让”)均被视为“新域名”。登记”。
两位专家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是,此前曾发生过类似的仲裁案件,祖仁独家认为,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属于“新注册”。
从判例法的角度来看,域名争议专家组引用以往仲裁案例来裁决本次争议似乎可以理解。
然而,由于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判决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对于是否也适用先例规则存在一些争议。更重要的是,从援引先例的角度来看,域名持有者信息发生变化不视为“新注册”,应该是大多数域名争议仲裁专家和以往裁决的共识。
其次,该裁决认定恶意使用域名的理由也颇具争议。
在本次仲裁中,专家组认为,根据Tools, LLC和The Way Back获得的域名报告,原注册人为Hai Shen Yang,此后多次变更注册人:2007年为叶旭健,2009年为孙丽娇。 、孙丽娇于2010年,朱芳于2011年,孙丽斌于2015年4月,李朱于2015年6月,最后转让给被诉人。由于被诉人未提供“证明争议域名在2015年之前曾被使用或善意使用的证据”,因此推断该域名的初始注册并非“善意”。
这种推理不仅违背常理,而且推理逻辑也“令人难以置信”。简单来说,微信官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00年的初次注册是恶意的,但专家组实际上对微信做出了判断。
此外,争议专家组还“曲解”了“域名注册信息隐私保护”机制。众所周知,根据ICANN规则,正常的域名注册信息会充分公开域名持有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注册时间等信息。其中,地址和联系方式实际上属于个人信息。由于充分披露,域名持有者用户可能经常受到“骚扰”。因此,后来开发了“域名注册信息隐私保护”服务。域名持有者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隐藏部分注册信息。
但在裁决中,专家组认为,还有证据表明,2011年1月22日,争议域名的t、t被更改为“ ”,以隐藏注册人身份。而这实际上也成为了持有者构成“恶意”的证据之一。
另外,如果这个专家组早在10多年前就出现,处理ICQ与腾讯的域名纠纷,是否还有可能帮助腾讯保留或重新获得所有权?
最后,令人感到有些欣慰的是,三人小组中有一个人提出了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域名争议专家组由三人组成,但三位专家的意见并非全部一致。其中,一位专家对注册构成恶意持否定态度。这一异议也包含在仲裁裁决中。
其实,域名争议判定本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程序,只要满足:
1) 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服务标志相同或者极其相似,容易造成混淆的;
2)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3)存在“恶意”使用。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被恶意使用。可以判断争议域名是否被注销、转让或者限制使用。
其中,“恶意”使用的认定是域名争议解决的核心。以我国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它具有恶意意图,包括:
(一)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目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的或其他在线网站;
(三)存在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高价转让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您不使用或者打算使用该域名,而是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一)注册、转让域名的目的是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利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标识重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防止他人以域名形式使用自己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标识互联网;
(三)以损害投诉人名誉、扰乱投诉人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混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区别、误导公众为目的而注册、转让域名的;
(四)其他恶意情形。
简单来说,如果争议域名是以.cn结尾的域名,或者争议在国内得到受理,根据司法解释和CNNIC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可能不易被认定为“恶意”。 ”。
当然,虽然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已将裁决移交给微信官方,但域名持有者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继续争取域名的所有权。
简单来说,现在判断最终是否会免费转移到腾讯还为时过早。
最新消息显示,域名持有者已将腾讯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官方微博透露已受理域名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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