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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网信办联合相关部门对自媒体领域的乱象进行了集中整治,针对谣言、标题党、黑公关、伪流量、伪原创、低俗内容等现象,展开专项行动。在此背景下,“流量时代”自媒体的权益与责任、社会担当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已深入到全社会,自媒体时代已经全面到来。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一台普通的电脑或手机就能吸引大量关注,随之而来的可能是愈发模糊的权利界限……

观察朝阳法院接收的自媒体相关民事侵权案件,可以发现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成为自媒体侵权案件的高发领域;近年来,伴随着众多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尽管微信公众号和资讯聚合平台被起诉的案例尚未占据主导地位,但其占比却逐年增加。

抢注域名高价出售 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侵权

2008年10月,高女士利用明星Z某的姓名汉语拼音,成功注册了.com结尾的网络域名。随着岁月的流逝,Z某的名声逐渐攀升,高女士敏锐地察觉到,通过出售这个域名,她有望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于是,在2011年5月,她在该网站上发布了购买要约:“我们认为,相较于其他有意购买并使用此域名的个人,Z某或许享有更高的知名度……我们非常愿意看到这个域名落入Z某之手,供其购买和使用……若有意向购买此域名的询价者,请务必先仔细考虑您的预算是否足以达到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9月,Z某以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与他的姓名汉语拼音完全相同,可能导致用户产生混淆为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了投诉,并请求将涉及争议的域名转移至其个人名下。该中心在同一年做出了裁决,决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Z某。随后,2011年12月,高女士对此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继续拥有并使用该域名。

法院审理后认定,Z某对其名字及其拼音拥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以及禁止他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进行市场交易等商业活动的合法权利。高女士在清楚域名与Z某的名字相似的情况下,私自将域名与Z某的名字联系起来,并且以10万元的高价提出转让域名,意图进行交易。高女士在注册及运用涉案域名时,明显带有恶意,其行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姓名,这种做法极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域名理应归Z某所有。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对高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自媒体侵权案件_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失效_流量时代域名争议

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取以下混淆手段,以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这些商品是他人的产品,或者误以为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

擅自占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名称(涵盖简称、字号等)、团体组织名称(涵盖简称等)、个人名字(涵盖笔名、艺名、译名等)。

未经允许,擅自采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主体、网站名称或网页内容。

(四)任何可能导致公众误以为系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行为均应予以禁止。

法官解读

在流量盛行的当下,采用与流量明星名字相似的域名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似乎成为自媒体吸引粉丝的有效途径。然而,此类做法常常导致普通观众产生误解,不仅侵犯了相关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扰乱了市场秩序。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自媒体进行域名注册和公众号开设的过程中,不仅不能仅仅着眼于吸引粉丝的效果,还必须给予他人权利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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