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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PPO制造公司(ZIPPO)将周先生、周先生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称,其是一家世界著名打火机制造商,成立于1932年,1945年按照美国法律正式注册。 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各类打火机、火石、打火机液的生产、加工、设计、销售。 与打火机业务相关的一切用具、设备等。“ZIPPO”是家喻户晓、享有很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原告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注册了“ZIPPO”商标。 在中国,原告在“打火机”等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ZIPPO”、“ZIPPO与图片”等一系列商标。 是根据域名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注册“”域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该域名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于2012年在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信息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为Jing,注册公司为,注册服务商为。 原告依据保全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过程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争议域名的查询答复显示,2010年2月27日至2010年5月11日期间,注册信息显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为“Jing”,注册人为“Jing”。组织是。 一审判决判给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不服上诉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发布声明:“争议域名从未转让,所有权始终属于张某。争议域名公开查询中,先后出现了周先生和周先生的信息。”信息,系注册操作错误;2013年1月28日,我公司在核实域名真实信息时发现域名信息不正确,最终将域名更改为张某的姓名。 二审判决根据时代互联网发布的《说明》,撤销一审判决。

原告认为,四被告提供、陈述虚假信息,未履行监管审查义务,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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