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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注册争议_中文域名被抢注案例_中文域名注册规则

张金辉

SBS 大律师

张锦辉先生是中国香港执业大律师,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署长及专利、商标、设计及版权许可组织处处长。在中国香港开始谈判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时,他担任知识产权方面的首席谈判代表。张先生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委员会成员,解决了两起有关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国际争端。他获得伦敦大学文学士、香港大学法学士、法学研究生文凭、伦敦大学法学硕士和国际公法硕士,也是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高级管理人员课程的毕业生,并曾两次应邀在哈佛亚洲商业会议上发言。张先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调解员和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员;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DR)小组成员; 及香港科技大学校董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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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自1988年起在香港政府负责香港的知识产权政策及法律。我亦自1998年起在香港商标注册处负责准司法程序。2004年至2005年期间,我还担任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小组成员,处理了两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

离开政府四年后(2018 年),我开始担任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DRC) 的行政专家。通过该中心的任命,我负责裁决域名争议案件。我对行政程序有一些观察,现在我已将其记录下来。除了担任知识管理外,我的同事还可以审查 ADDRC 系统并了解有关它的新知识。

背景

自1992年起,我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互联网公约》的国际会议,当年.com域名注册数量已达近15,000个。1996年底《互联网公约》起草完成后,我把握机会在香港立法,将公约的基本原则纳入香港的版权法。然而,这些国际和地区互联网法规中,并没有包含域名注册及争议制度的任何部分。这更引起了我的兴趣。

世界域名注册体系的架构与发展有着独特的背景与故事,自1998年起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负责。域名注册体系有其独特的排他性,可以以民事私法契约形式、分层的方式独立建构,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有其自身的原则、制度与程序。

域名

域名是一串容易记忆、具有特殊含义的字符,用于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识别计算机的电子位置,是互联网地址。域名体系是分层的,但都以顶级域名结尾。我处理过很多与顶级域名相关的案件,例如.com、.org;也处理过与国家和地区域名相关的案件,例如.cn、.hk。目前全球注册域名不少于7.4亿个。

原则

1999年9月14日至16日,我参加了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有关电子商务各项问题的国际会议。同年10月24日,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正式生效。虽然它本质上是一项行政政策,但在域名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中,它却像法律原则一样适用。

机制

至于域名的出售或域名注册服务,则由ICANN认可的域名注册商及相关域名注册局提供。域名注册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没有其他门槛要求;每个域名都是唯一的。与商标注册不同,域名可以是描述性的;无需注册特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注册机构不会对申请人要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域名作为替代性权利争议或行政保护,由各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

2002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成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DRC),这是亚洲首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HKIAC管理并运营其香港秘书处,职责是受理顶级域名争议,为解决域名争议提供专门平台。它不同于一般国内法的行政程序和商事仲裁,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行政程序。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自2002年起开始运作。

过程

任何一方认为国际通用域名持有者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的域名侵犯其在先商标专用权,均可启动域名争议解决,通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的程序申请域名仲裁。投诉人可以针对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提出投诉。

域名争议管理程序通过网上争议平台及电子文件交换的方式进行,提供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的名称及详细联系信息、各方(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授权代表及联系人的详细信息,说明其投诉理由并附上WHOIS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副本,提供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已启动或终止的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信息,以及对投诉的事实和法律理由的简要概述(不超过3,000字)。

投诉人还可以在投诉书中说明其寻求的救济,例如要求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投诉人还可以表明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还是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如果其打算从三名候选专家组中选出一名,则可以说明优先顺序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对于行政程序中关于域名取消或转让的决定日期的任何异议,投诉人声明其将接受位于注册商主要营业地所在地和/或域名持有人地址的法院,如投诉提交给争议解决提供商时注册商 WHOIS 数据库中的域名注册信息所示。至于其他信息,任何其他可能支持投诉的文件都应连同相应的文件索引清单一起附在投诉书中。

除了1999年10月24日生效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外,ICANN还于2013年9月28日批准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有其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并于2015年7月31日生效。这些《政策》、《规则》和《补充规则》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行政程序中需要遵循的政策、规则和补充规则,体现了域名争议解决的本质和程序正义。

根据《规则》第十九条(c)款及《附则》第十五条,投诉人须缴付案件费用。该程序费用须向中心香港秘书处缴付,投诉人可以支票、银行转账或银行汇票方式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缴付。中心香港秘书处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域名投诉书后,会向相关域名注册商发送电子邮件,以供查询。

注册商将在2天内确认争议域名是否由该注册商注册。争议域名的当前注册人或持有人是谁。《政策》是否适用于涉案域名投诉。案件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中使用的语言,例如中文或英文。注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和到期日期。注册商还将确认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或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该域名已被锁定,不会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注册商。并向域名注册商提供WHOIS数据库中有关争议域名的相关信息。

中心香港分局将根据《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投诉人提交的域名投诉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投诉书存在形式缺陷,则中心香港分局将要求投诉人在5日内予以补正。

当投诉人符合要求后,中心香港秘书处将正式通知被投诉人,即争议域名的持有人。说明本案投诉人作为投诉人根据《政策》就其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提起投诉的日期和时间。由于《强制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政策》已纳入被投诉人与域名注册机构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中,如有第三方(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向中心香港秘书处等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提起投诉,被投诉人有义务参与强制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规则》第五条和《补充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在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及其附件。

被投诉人可向中心香港秘书处索取中文或英文答复书。中心香港秘书处将在限期内对被投诉人提交的答复书进行正式审查。如审查后发现答复书有缺陷,如无签名等,将通知被投诉人在限期前向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一份无缺陷、格式正确的答复书。

中心香港秘书处将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根据《政策》、《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确定解决域名争议的指定专家组,例如一人或三人(全部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承担),审理域名争议案件。

仲裁

专家组将就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根据《规则》第十一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与注册时使用的语言相同。如果注册协议约定程序语言为中文,则投诉书及其附件和案件答辩书及其附件应当主要以中文书写。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和程序语言要求,专家组将确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由于投诉方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其应当在投诉书中详细总结其论点和相关证据,并提交所附证据予以支持。当被投诉方也提交了答辩状及附件时,如果该方在未经专家组要求的情况下就案件提供了进一步的陈述或提交了相关附件,则专家组不会考虑这些进一步的陈述和相关附件,因为它们不符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专家组将考虑各方的论点及其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政策》第 4(a) 条规定的三个要素对每个争议点作出裁决:(1)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3)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专家组将根据《规则》第 10(d) 条的规定,确定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并就案件作出裁决。

快速地

专家组一般会在受理之日起14日内将裁决结果提交相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如该中心的香港秘书处。投诉结果为:(1)转移(给投诉人),或(2)取消(争议域名的注册),或(3)驳回投诉(持有人继续持有)。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一般在60天左右结束。

实施

争议域名裁决的执行,依据ICANN与其认可的域名注册商之间的约定;域名注册及其争议以至裁决的执行,均属于域名注册体系一站式机制的组成部分;是一种自我完善的机制,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协助或批准,是一种全球性的争议解决体系。

由于国家和地区对当地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争议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等诉讼程序。若注册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任何法院要求司法救济的相关文件,则域名裁定将被强制执行。

结论

任何企业在其商业运作模式上都花费了大量的智力和资金投入,并积累了多年的运营经验。这体现在其商号、商标和品牌上,以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名称,使消费者不会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电子商务的网络世界中,一家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浓缩在其域名所指向的相关网站内容中。因此,注册域名具有与商号、商标和品牌相似的无形资产价值,需要各方像知识产权一样积极及时地进行管理。

总体来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一直运用高效、经济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效维护在先商标及商号权益,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域名争议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网上商业环境,与电子商务从业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网络研讨会

2020 年 9 月 28 日 HKIAC 见解 - 保护您的域名

2020年10月12日HKIAC - 域名投诉第一要素:“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020年10月26日HKIAC - 提起域名投诉的第二要素:域名持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020 年 11 月 2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见解 - 提起域名投诉的第三要素:“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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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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