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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记者熊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专家普遍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全环节、全链条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五十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该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总结反诈骗工作经验基础上,着力加强预防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协同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骗、全行业防诈骗、全社会防诈骗的防控格局。

加强部门协同是反诈骗工作的重要经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了各部门、企业、地方政府的职责,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实现跨行业、跨区域的协同和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和管控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一段时间以来,大量手机卡、银行卡被非法开立、随意贩卖,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重要工具。《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实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在与客户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应当依法识别实际所有人身份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规定,发行电话卡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限额,发现发卡行为异常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发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限额,发现开户行为异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立账户。

● 全链条反欺诈,全行业、全社会预防欺诈

◎ 电信及互联网诈骗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以远程、非接触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 打击治理范围

打击和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他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追究责任。

◎ 开展综合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负责牵头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财政、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司法、检察职责,依法防范和惩治电信互联网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打击电信网络欺诈内控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欺诈风险安全评估。

■ 电话卡不能无限量使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法全面推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对监控识别中涉嫌欺诈的异常电话卡用户,应重新进行实名验证。对未按规定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限制或暂停相关电话卡功能。

您申领的电话卡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发卡行为异常的,有权加强审核或者拒绝发卡。

■ 物联网卡服务异常暂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对物联网卡的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进行限定。

电信业务运营者应当建立物联网卡使用情况监测预警机制,发现使用异常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验证身份和使用场景等措施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 来电显示区域不再是虚拟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输和电信线路出租行为,对变号来电进行阻断、拦截和源头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地告知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用户,并识别、拦截网内、网间虚假、违规呼叫者。

■ 买卖电信相关设备属于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或者软件:

(1)将电话卡分批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来电号码、虚拟拨号或者利用网络电话非法接入公众电信网功能的设备或者软件;

(三)批量账户与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短信验证、语音验证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银行账户不能无限量开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并在与客户存在业务关系期间,依法识别实际所有人,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欺诈活动。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限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开户行为异常,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开户。

·财政、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开户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 异常账户限制或暂停相关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支付结算服务的监控,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对监测发现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条件、重新核实身份、延期支付结算、限制或暂停相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 网络“实名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其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2)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3)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出租、云服务和内容分发服务;

(4)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上交易、网络游戏、网上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核实涉案电话卡关联网络账户及涉案异常电话卡,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重定向和URL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实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域名重定向,记录并留存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对解析、重定向和转换记录进行追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等或者为其提供实名认证帮助;不得冒充他人或者建立虚假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等。

■ “污染账户”被限制访问互联网

·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及有关组织者,以及经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者相关犯罪受到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其信用记录,并对其采取限制相关卡、账户、账号功能、停止非柜面服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和信用修复与救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预警劝阻机制

·对预警发现的潜在受害人,要视情况及时采取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努力追缴赃款、防范损失,完善涉案资金处理制度,及时退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对生活严重困难、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有关方面要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于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人员,其出境行为涉嫌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出境

● 协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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